[ 闞鳳軍 ]——(2012-6-11) / 已閱27800次
第八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解讀
1、 買賣合同成立的核心標準是交貨證明,如果出賣人僅以增值稅發票等證明買賣合同成立的證據是不充分的,畢竟上述證據僅為賣方單方控制。當然,合同約定或當事人習慣可如此證明,則屬于除外情形。因此,買方對于相關交易習慣必須高度關注,避免因風險意識上的疏忽導致法律上不利后果的承擔。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
1、 本條明確多重買賣動產合同履行順序:先行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先行簽訂合同。這一規定對于買方的采購行為提出更高的要求,既要關注賣方產品情況,又要注意產品交付情況,否則可能發生雖已付款,但買買合同項下的標的物已被他人受領交付,導致買方無法提貨情形。買方需要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違約責任,增加賣方違約成本。
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
1、 本條明確多重特殊買賣動產合同履行順序:先行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先行簽訂合同。同時,如果標的物已交付買受人,同時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則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權利優先。本條規定具備比較重大的法律意義,明確了特殊動產合同受領交付的法律效力要大于標的物的所有權登記,這似乎與類似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應以登記的觀點不一致。也就是說,在車輛沒有實際交付至買方,即使車輛所有權登記在買方名下的情況下,買方購車登記行為仍然處于可撤銷狀態。
2、 這一規定對于買方的采購行為提出更高的要求,既要關注賣方標的物交付情況,又要注意標的物登記情況,否則可能發生雖已付款,但買買合同項下的標的物已被他人受領交付,導致買方無法提貨或撤銷標的物登記之情形。買方需要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違約責任,增加賣方違約成本。
三、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標的物檢驗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標的物的檢驗標準。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具體認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合理期間”時,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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