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莉 ]——(2012-6-11) / 已閱23562次
在合同法中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同樣對于雙方的糾紛做以必要解釋,F(xiàn)實中,與承租人利益掛鉤的主要是租賃期是否受政府征收這種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而解除合同,還有租賃期內(nèi)進行的裝修、填附等權利或補償問題。這種矛盾在征收非住宅房屋時最為突出。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以及合同法之規(guī)定,對于經(jīng)過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裝修的,在解除合同時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對于未經(jīng)過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裝修的不得要求賠償損失,而且出租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
可見,承租人在與出租人形成租賃合同關系時有必要通過合同約束角度維護自身的權益,以避免在房屋征收時權益落空。
所以,筆者認為在現(xiàn)行法律條件下《征收條例》未對承租人規(guī)定補償,也亦非征收補償協(xié)議主體,可謂立法之憾事。在現(xiàn)實中廣泛存在的居住權、承租權地位和保障問題探討仍然繼續(xù),筆者此文僅為拋磚引玉,旨在提升房屋征收中承租權被忽略的地位。
參考文獻:
1、 王才亮等著,《房屋征收條例操作實務》,法律出版社,2011年3月第1版。
2、 史筆、顧大松、朱嶸著,《房屋征收與補償司法實務》,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5月第1版。
3、 楊曉玲著,《房屋與土地征收征用補償實務》,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8月第1版。
作者:劉莉 黑龍江孟繁旭律師事務所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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