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姍姍 ]——(2012-7-6) / 已閱8089次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于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
家庭暴力是一種社會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現象,而暴力本身更趨向生物性,因為它畢竟是一種野蠻的行為。自人類組成家庭以來,就伴隨家庭暴力的發生。在家庭暴力中,中國家庭暴力發生率為29.7%—35.7%,受害者多半為婦女,而老人,兒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
盡管引起暴力的因素很多,但心理和生理因素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比如男性的生理因素導致的性暴力。可以說,家庭暴力的實施者至少在當時就存在心理障礙和品德問題。有許多精神障礙和生理因素是誘發暴力的重要因素。
一、家庭暴力的類型
(一)、人格障礙占家庭暴力的1/4,其中以反社會型人格障礙和沖動型人格障礙居多。反社會型人格障礙從兒童時期就有暴力行為記錄,這類病人不僅是家庭暴力的實施者,而且是社會暴力的制造者。他們不僅經常毆打妻子或孩子,還威脅配偶不得離婚。沖動型人格障礙常為一些瑣碎小事大發雷霆,進而出現暴力行為。而他們的配偶一旦提出離婚即痛哭流涕或者以死相要挾。
(二)、情感障礙中的躁狂癥病人通常無暴力行為,只是在病情嚴重發作時有暴力傾向,但易較快消失。抑郁癥患者的暴力行為后果較為嚴重,多可發生兇殺或自殺現象。
(三)、精神分裂癥患者在幻覺、妄想的支配下,可出現嚴重的暴力行為和自殘行為。他們有時把自己的配偶當成魑魅魍魎進行毆打,常常把親人打的鼻青眼腫、頭破血流甚至殘廢。
(四)、更年期精神病以女性居多,暴力行為也常見于女性。嫉妒妄想是更年期精神病的主要癥狀。她們因無中生有地懷疑丈夫另有新歡而不斷地辱罵和毆打自己的忠實伴侶。
(五)、經前期綜合癥是引起家庭暴力頻繁發生的主要原因。有經前期綜合征的婦女幾乎每月都會挑起家庭爭端,所謂小吵天天有,大打月月有就是指這類家庭。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目前,我國的家庭暴力有如下特征: 1、家庭暴力涉及范圍廣,成為家庭不穩定的重要原因。有關資料顯示,在中國目前的家庭中,有33.9%的家庭中存在程度不等的家庭暴力。特征是在離異中,強度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達47.1%。在每年解體的40萬家庭中,1/4家庭的解體緣于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婦女、兒童和老人等社會弱者。婦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家庭暴力中,未成年人也是受害者之一。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事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父母過度打罵子女的行為構成家庭虐待,直接給未成年人帶來傷害。其次,父母之間的家庭暴力行為,也給家庭生活帶來陰影,使得未成年人受到間接的心理傷害。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現象也較普遍,許多老年人由于失去勞動能力,只能靠成年子女贍養,經濟上不獨立,自然就有部分老年人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3、家庭暴力危害嚴重,而司法救濟困難。家庭暴力對家庭成員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極大的危害,成為引發惡性刑事案件的一個重要原因。但是由于暴力行為的實施者和被害者之間存在特定的人身關系,使得被害者不愿或不能求助于法律,這無疑更加助長了暴力行為實施者的囂張氣焰,使之無所顧忌,變本加厲地實施暴力行為。也使得被害者被排除在司法救濟之外,其法定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三、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1、傳統觀念的影響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思想根源。傳統的家庭觀、婚姻觀以其強大的慣性影響了人們的思想模式和行為方式,嚴重削弱了我國現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成為家庭暴力產生的思想根源。 (1) 施暴者認為“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秉承了中國幾千年封建社會中“國法不及于家”的思想,認為家庭之間的事是私事,其他人無權管,“打家里人不犯法”。 (2) 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揚的心理不愿控告,他們寧可犧牲個人的安寧也不愿破壞家庭的穩定。于是,他們選擇了逆來順受、委曲求全的態度。可正是這種逆來順受使暴力一步一步升級,也使得司法機關無法介入。 (3) 對司法人員而言,對他們影響較大的則是“清官難斷家務事”這種觀念。因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問題,還涉及到感情因素。
2、立法上的不夠完善,使家庭暴力的解決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 (1) 對某些家庭暴力行為,即使已構成犯罪,社會也不能主動干預。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但不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及侮辱罪但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上訴的才處理。如此規定,事實上使一部分家庭暴力行為逃避了社會的主動干預。 (2) 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損害賠償沒有法律規定,是使家庭暴力問題難以解決的另一原因。一方面,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成為身體上或心理上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受害人主張的損害賠償又可能從家庭共有財產中支出。這也是家庭損害賠償不同于其他暴力損害賠償的一個方面。如何對家庭暴力損害賠償進行規范而又使其與一般法律規則不相沖突,是處理家庭暴力方面的一個技術難題。 (3) 對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內強奸行為,立法當前尚是一片空白,使司法實踐無所適從。
3、執法不嚴,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應有的懲罰。我國相關法規本來就不完善,再加上執法不嚴,使得對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濟更加脆弱。司法人員無法擺脫傳統觀念的束縛,認為家庭暴力只要不出人命就不是什么大事,正是由于這種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頭就走;民事法官在處理離婚案件時,盡管當事人之間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飯,卻總是判決不予離婚;刑事法官在處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時,也會出現對被告人明顯輕判的現象。正是這種“放縱”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應有的威懾力。
4、對家庭暴力的社會控制手段政出多門,缺乏有效的協調和配合。中國目前存在多元化的對家庭暴力行為的處理機制,除司法機關外,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內務司法委員會設有婦女兒童專門小組,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設立了婦女兒童工作協調委員會,還有各級婦聯和工會中女職工委員會及農村中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等。但這些機構職責分工不明確,條塊分割,各自為政,缺乏有效的協調和配合,致使對家庭暴力的社會控制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虛設。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
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禁止家庭暴力,以納入法制軌道。但家庭暴力并沒有隨之而消除,卻仍然存在。它后果嚴重,危害性極大。歸納如下:
1、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脅生命。在我們調查中,多數受害者都是在被施暴時慘遭殘害。暴力行為嚴重地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權利。
2、家庭暴力給社會帶來了不穩定因素。不及時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護自己,在忍氣吞聲、長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態下,采取了法律禁止的手段——故意殺人,釀成惡性事件。給社會帶來惡劣的后果,極大的危害了社會安定的局面。
3、嚴重影響、破壞了社會組成細胞——家庭。
在一個家庭中,經常發生家庭暴力的,必然影響夫妻感情。當妻子無法受其丈夫的暴力時,以選擇離婚、離家出走、甚至以暴抗暴等途徑擺脫遭受的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毀滅。
4、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長。
經常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有著嚴重的影響。特別是直接對孩子施暴時,更容易使孩子的情緒產生恐懼、焦慮、厭世的心理,輕者影響孩子的情緒,他們自卑、孤獨,影響學習和生活;嚴重者時,孩子們會離家出走、荒廢學業,甚至還走上犯罪的道路。
五、家庭暴力的應對方法
避免家庭暴力并不是十分困難的事
2008年8月6日,我國第一道“人身保護令”,由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法院根據受害人陳某的申請簽發。該裁定禁止作為丈夫的被申請人許某毆打、威脅妻子陳某,首次在民事訴訟中將人身安全司法保護的觸角延伸至家庭內部和案件開庭審理前。
9月24日,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法院發出“人身保護令”,并向當地公安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警方監督被告丈夫華陽(化名),一旦發現其威脅、毆打原告妻子張麗芳(化名),要采取緊急措施,保護張麗芳人身安全。該裁定得到當地公安機關的積極配合。
不到兩月,中國法院連發“人身保護令”,揮出重拳防止家庭暴力,折射出我國防家暴理念的重大轉變——變事后懲罰為事前保護。這一變化,源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今年5月發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
將人身安全司法保護的觸角延伸至家庭內部和案件開庭審理前,這也讓數目眾多的家暴受害者,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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