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姍姍 ]——(2012-7-6) / 已閱8091次
除了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規定,《審理指南》涉及家庭暴力的定義、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基本原則、人身安全保護措施、證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和探視、調解等諸多方面,將以往離婚案件僅有對加害人的財產性懲罰措施,轉變為對受害人財產、人身進行全面保護。
針對取證難的問題,《審理指南》規定了一定情況下的舉證責任轉移。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受侵害事實及傷害后果并指認是被告所為的,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被告雖否認侵害由其所為但無反證的,可以推定被告為加害人,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同時,《審理指南》規定,當事人舉證時,因報警記錄內容含糊不清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通知當時的出處警民警出庭作證,讓法官最后作出綜合判斷。也可請求法院給予人身保護,法院可裁定期限為15日的緊急保護或3至6個月的長期保護,由法院監督執行該裁定,給予違反裁定的行為以制裁,并告知公安機關保持警覺,履行保護義務。如果公安機關不履行必要的保護義務,造成申請人傷害后果的,申請人可以起訴其不作為。
加強精神衛生知識的宣傳,正面引導處理家庭矛盾對消除家庭暴力能起到積極作用。由于經常發生暴力行為的個體可能存在心理障礙,因此很有必要讓他(她)們到精神科醫生那里進行診治,以避免更嚴重的后果發生。
作者:黑龍江省伊春市湯旺河區人民法院 王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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