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海瑞 ]——(2012-7-9) / 已閱14725次
贍養糾紛案件存在的若干問題
——以當事人的訴權保障為切入點
內容摘要:目前我國人口正處于老齡化階段,老年人的贍養問題自然成為一個比較突出的社會問題。“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是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國家和社會應當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然狀態,既是每個老年人所期盼的,也是構建和諧社會所必備的重要因素。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然而現實中,老年人的養老狀態不容樂觀,特別是在農村地區,贍養糾紛不斷,相當多的老人得不到子女的贍養,他們在精神上受到打擊,物質上處于困境。然而就我國現行法律程序來說,在贍養糾紛案件中,老年人的權利卻不能得到及時的保障,本文立足于贍養案件中原告的訴權保障為切入點,力求能解決實踐中贍養糾紛案件訴權保障與司法不能之間的沖突及協調。
關鍵詞:贍養糾紛 訴權保障 沖突 協調
引言:在現代法治社會,訴權作為公民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屬于公民的基本權利,具有救濟權利、制約權力、表達個人利益訴求的重要價值。但作為特殊弱勢群的老年人,當他們面臨著子女不盡贍養義務時,有的會主動走向法庭,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力;而有的人會忍氣吞聲、或礙于面子、或根本無法行走、或喪失表達功能,他們的訴權如何保障?而當前我國公民特別是老年人的訴權享有和保障狀況還不完善,如何充分地保障他們的訴權及實體權利?有關老年人訴權的保障,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本文中,筆者試就我國贍養糾紛案件訴權保障中的沖突與平衡問題作粗淺的探討。
一、贍養糾紛的特殊性分析
(一)贍養糾紛的特殊性
1.主體的特定性。與侵權行為所引起的侵權之債相比,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均具有特定性,侵權之債的權利主體是受害人或近親屬,義務主體是侵權人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0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因此贍養糾紛案件的權利主體是老年人,義務主體是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具有贍養義務的人。除此之外贍養案件具有人身相關性。與其他財產案件相比贍養案件最大的區別是贍養糾紛具有直接的身份權性,而非其他基于債產生的權利。
2.數額的可變更性。隨時時間的推移,在被贍養人生活狀況發生明顯的變化的情形下,比如被贍養人生病,物價上漲等因素出現,可以要求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增加贍養費的要求。
3.時間的久遠性。贍養糾紛的發生非是一朝一夕的事,他是矛盾尖銳到其他個人、團體都無法解決而使被贍養人請求于救助的最后底線——訴訟。而贍養案件的判決也非一次執行兌現,而是至被贍養人死亡才得以終結。
4.矛盾可調和性。雖然贍養糾紛案件發生原因復雜,主要與親情關系和家庭財產分配等密切相關,剛起訴到法院時矛盾尖銳,似乎不可調和,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當事人互相謙讓,加之親情的動力,贍養糾紛最終是可以調和的。
5.內容的豐富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對老人的贍養內不光只是供吃供穿,而且還包括對老年人生活上無微不至的照料,在精神上給予慰藉,還應當滿足老年人身體狀況及精神狀態下的特殊需求。
(二)贍養案件與撫養糾紛相比的共性
1.義務的有期性。贍養的終期就是被贍養人死亡,而其他案件的義務是一次性,撫養費的支出是終止到子女有獨立撫養能力止。到這是贍養案件的最大特殊性。撫養糾紛案件義務至成年時止。
2.義務的長期性。即此類的案件都是身份權之訴,故身份權一直存在之時此種權利一直得受到保護。所以此類案件一般一次判決,終生有效,除非有當事人另行起訴或達成協議。撫養糾紛也存在義務的長期性,這個長期性體現在未成年階段。
3.強制的身份性。原告都是老年人,被告即是贍養人,通常是老年人的子女。這種贍養在人身上不具有人身轉讓性。撫養糾紛也一樣具有身份的強制性,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撫養人為具有撫養被撫人義務的人(通常是其父母)。
二、贍養糾紛案件訴權保障的現狀
(一)訴權及訴權保障的概念
所謂訴權,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其民事財產權和人身權進行司法保護的權利。訴權是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基本權利,當事人有了訴權,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保護其權益的請求,才能有訴。 按照我國訴訟法學者的觀點,如同訴具有雙重含義一樣,訴權也有雙重含義,即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在理論界,基于這一觀點是認為訴權有雙重含義,一般將其稱為“二元訴權說” 。 筆者認為,訴權是指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保護其權益的權利。訴權分為民事訴狀、刑事訴權、行政訴權,贍養糾紛案件多涉及民事訴權,但對遺棄、虐待等后果嚴重的行為也涉及刑事訴權。民事訴權又分起訴權、上訴權、申請再審權、申請執行權、先予執行權、財產保全權等。
訴權保障是指國家為了保證權利人的訴權的行使而規定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其他具體措施。就贍養案件的訴權保障而言,不僅有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般保障制度,還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特別的訴權保障制度。
(二)贍養糾紛訴權保障的現狀
1.立案的便捷。對于贍養糾紛案件的立案,既可以書面起訴,也可以口頭起訴。同時各地人民法院為了落實司法為民舉措、方便當事人訴訟,對贍養糾紛案件可以采取電話預約立案、網上預約立案、上門立案、便民訴訟聯絡員代為收案等多種方便老人的立案舉措。而且法院的立案廳還有立案須知、舉證須知、訴訟風險告知書等便民法律文書,可以免費索取。這樣老年人不會因為立案門坎高而不能立案。
2.訴訟費上救濟。國務院《訴訟費繳納辦法》實施后,贍養糾紛案件訴訟費用降低為每件80元,而且還可以申請緩交或免交。這樣老年人要求子女盡贍養義務的案件不會因為其繳不起訴訟費而打不起官司。
3.庭審快捷方便。許多法院專門針對贍養糾紛案件開辟綠色通道,往往立案后即時調解、開庭,對許多行動不便的老年人起訴的贍養糾紛案件還會上門開庭,大大方便了老年人訴訟、節省了訴訟時間,使老年人的贍養問題能得到及時的處理。
4.執行快速。各地法院在受理涉及老年人贍養糾紛案件中,都會在立案后第一時間采取執行措施,使老人的生活能得到及時保障。
(三)贍養糾紛案件訴權保障存在的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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