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立新 ]——(2012-7-26) / 已閱24224次
內(nèi)容提要: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多數(shù)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對同一受害人實施加害行為,或者不同的行為人基于不同的行為而致使同一受害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各行為人產(chǎn)生的同一內(nèi)容的侵權責任各負全部賠償責任,并因行為人之一的責任履行而使全體責任人的責任歸于消滅,或者依照特別規(guī)定多數(shù)責任人均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責任的侵權責任形態(tài)。分為典型的不真正連帶責任、先付責任、補充責任和并合責任。
在侵權責任法中,有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形態(tài),是與競合的侵權行為相對應的,由兩個以上的主體對同一個民事主體負有法定義務,當他們實施的侵權行為侵害了該法律所特殊保護的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時,被侵權的民事主體就產(chǎn)生了兩個以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分別針對負有不同法律義務的侵權人。對于這種侵權行為,法律規(guī)定采用不真正連帶責任的侵權責任形態(tài)予以保護。在侵權責任法中,凡是符合這樣要求的侵權行為,都適用不真正連帶責任形態(tài),以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民事權利,救濟損害造成的后果。例如《侵權責任法》第41條至第43條規(guī)定的產(chǎn)品責任中生產(chǎn)者和銷售者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物權法》第20條規(guī)定的不動產(chǎn)登記錯誤登記機構(gòu)與錯誤登記人的不真正連帶責任,都是這種侵權責任形態(tài)。不真正連帶責任也稱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民法債法中的一種重要的債務形式,[1]在侵權責任法領域則叫做不真正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指多數(shù)債務人就基于不同發(fā)生原因而偶然產(chǎn)生的同一內(nèi)容的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義務,并因債務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人的債務均歸于消滅的債務。[2]不真正連帶債務不履行的后果,就是不真正連帶責任。例如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人和保證人承擔的債務形態(tài),就是不真正連帶債務,而非連帶債務或者連帶責任。侵權法上的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多數(shù)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對同一受害人實施加害行為,或者不同的行為人基于不同的行為而致使同一受害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各行為人產(chǎn)生的同一內(nèi)容的侵權責任各負全部賠償責任,并因行為人之一的責任履行而使全體責任人的責任歸于消滅,或者依照特別規(guī)定多數(shù)責任人均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責任的侵權責任形態(tài)。
在上述對侵權連帶責任概念的界定中,特別指出這段話:“或者依照特別規(guī)定多數(shù)責任人均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責任”。原本界定不真正連帶責任概念只有前面的那些話就比較準確了,加上后面這段話,就是為了能夠?qū)⑵渌愃撇徽嬲B帶責任的責任形態(tài)概括在一起,擴大不真正連帶責任的體系。
一、典型的不真正連帶責任
(一)典型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概念和效力
典型的不真正連帶責任,是《侵權責任法》第41條至第42條規(guī)定的產(chǎn)品責任及其他類似的責任分擔形態(tài),是指多數(shù)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對一個受害人實施加害行為,或者不同的行為人的基于不同的行為而致使受害人受到損害,各個行為人產(chǎn)生的同一內(nèi)容的侵權責任,各負全部賠償責任,并因行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體責任人的責任歸于消滅的侵權共同責任形態(tài)。[3]
承擔典型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類型是必要條件的競合侵權行為。必要條件的競合侵權行為,是指兩個行為中的從行為(即間接侵權行為)與主行為(即直接侵權行為)競合的方式,是從行為為主行為的實施提供了必要條件,沒有從行為的實施,主行為不能造成損害后果的競合侵權行為。構(gòu)成必要條件的競合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是典型的不真正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效力分為對外效力和對內(nèi)效力兩個方面。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對外效力是指對責任人之一發(fā)生的事項其效力是否及于其他行為人;對內(nèi)效力是指承擔了全部侵權責任的人可否以及怎樣向最終責任人追償。
1.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對外效力
由于不真正連帶責任是各個獨立的責任,各個責任基于不同的違法行為的原因而分別存在,因此,對于行為人之一發(fā)生的事項原則上對于其他行為人發(fā)生影響,即其效力及于其他行為人。
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基本結(jié)構(gòu)是:各個侵權人對于所造成的損害都應當承擔責任,而且每一個人承擔的責任都是全部責任。他們之間對外的關系就是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對外效力。在下述情況下所發(fā)生的對外效力,是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基本效力:第一,按照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原理,發(fā)生不真正連帶責任的侵權案件中的各個責任人對于受害人都發(fā)生全部承擔滿足其權利請求的效力。受害人即賠償權利人對于各個責任人都享有請求權,都可以單獨向其行使請求權。任何人對于受害人的請求權都有義務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這種責任是中間責任,不是最終責任。第二,任何一個責任人承擔了自己的責任之后,其他責任人的責任歸于消滅。這是因為,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損害賠償數(shù)額是一個競合的數(shù)額,救濟的是同一個損害。當一個責任人承擔了賠償責任之后,受害人的損害就已經(jīng)得到了完全救濟,不能夠再行使另外的請求權,因此,另外的請求權因為損害已經(jīng)得到救濟而予以消滅。
2.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對內(nèi)效力
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對內(nèi)效力,是指在一個責任人承擔了賠償責任之后,對其他責任人的求償關系,即是否有權向沒有承擔責任的最終責任人請求賠償。[4]
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各個責任人之間可以求償,各國立法和學說見解不一。一種主張認為求償關系基于讓與請求權,讓與請求權指履行了債務的債務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讓與其對最終責任人的請求權。另一種主張認為求償關系基于賠償代位,賠償代位則指法律直接規(guī)定履行了債務的債務人當然地取得債權人對最終責任人的請求權,不需經(jīng)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德國及我國的民國“民法”基本上采取讓與請求權的立法例,如仿德國立法例的民國“民法”第228條規(guī)定:“關于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于其物之所有權或基于其權利對于第三人之請求權!比毡镜葒也扇≠r償代位的立法例,如《日本民法典》第422條規(guī)定:“債權人因損害賠償而受領其債權標的之物或權利價額之全部時,債務人就該物或權利,當然代位債權人。”
《侵權責任法》對此沒有規(guī)定,應當采取請求權讓與立場,以首先充分保護受害人的權利的實現(xiàn)。采用讓與請求權說,其讓與請求權應當具有以下要件:第一,受讓與權利者為對受害人履行了責任的不真正連帶責任人,即成為中間責任人;第二,讓與權利者為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權利人,即受到損害的受害人;第三,讓與請求權的客體為受害人對于發(fā)生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最終責任人的請求權。符合以上條件,承擔了中間責任的不真正連帶責任人取得讓與的請求權,有權請求最終責任人承擔追償責任。最終責任人,是指對于數(shù)個責任的發(fā)生應最終負責的人。盡管各責任人的責任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實而獨立產(chǎn)生的,但卻是由于最終可歸責于一人的事由而引起一系列責任的發(fā)生,這種可最終歸責的責任人就是最終責任人。例如,在產(chǎn)品責任中的缺陷制造者就是最終責任人。如果生產(chǎn)者是最終責任人,在銷售者承擔了損害賠償?shù)闹虚g責任之后,有權向最終責任人即生產(chǎn)者追償。
(二)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實行規(guī)則
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具體實行規(guī)則是:
第一,數(shù)個行為人基于不同的行為造成同一個受害人的同一個損害。例如,《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guī)定,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第三人的行為確實是造成受害人損害的原因,形成賠償法律關系;但在雇主由于與雇員之間的雇傭關系中,雇主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對雇員造成的損害也負有賠償責任。因此,雇員可以基于勞動關系請求工傷事故的損害賠償,也可以基于侵權行為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數(shù)個行為人的行為產(chǎn)生各自獨立的侵權責任,各個責任就救濟受害人損害而言,具有同一救濟目的。雇主的工傷事故賠償責任和第三人的侵權賠償責任,都是救濟受害人同一個損害賠償,都是一個救濟目的,盡管分別產(chǎn)生了不同的侵權責任,但責任的目的都是救濟該同一損害,而不是救濟各個不同的損害。
第三,受害人享有的不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擇一”行使。雇員即受害人或者向雇主請求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分別行使各個請求權。受害人選擇的一個請求權實現(xiàn)之后,其他請求權消滅。這是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最近規(guī)則”,就是受害人可以選擇距離自己最近的法律關系當事人作為被告,起訴其承擔中間責任。
第四,損害賠償責任最終歸屬于造成損害發(fā)生的最終責任人。如果受害人選擇的侵權責任人就是最終責任人,則該責任人就應當最終地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選擇的責任人并不是最終責任人而是中間責任人,則承擔了中間責任的責任人可以向最終責任人請求賠償,最終責任人應當向中間責任人承擔最終責任。
二、先付責任
(一)先付責任的概念
《侵權責任法》第44條規(guī)定的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chǎn)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責任,第85條規(guī)定的建筑物、構(gòu)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以及第86條第1款規(guī)定的建筑物、構(gòu)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責任,也屬于不真正連帶責任,但與典型的不真正連帶責任不同。在學說上,沒有人對此提出相應的概念,我曾經(jīng)將其叫做替代性不真正連帶責任,[5]這種叫法沒有揭示出這種責任形態(tài)的本質(zhì)特征。這種侵權責任形態(tài)是不真正連帶責任的一種特殊形式,典型特征是應當承擔中間責任的不真正連帶責任人先承擔責任,隨后再向最終責任人進行追償。因此,把它界定為先付責任更為準確、鮮明,比較名副其實。
先付責任是指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中間責任人首先承擔直接責任,請求權人只能向中間責任人請求賠償,中間責任人在承擔了中間責任之后,有權向承擔最終責任人追償?shù)牟徽嬲B帶責任的特殊形態(tài)。承擔先付責任的侵權行為形態(tài)是“必要條件+政策考量”的競合侵權行為,這種侵權行為類型是指符合必要條件的競合侵權行為的要求,但是基于政策考量,規(guī)定間接侵權人先承擔中間責任,之后向直接侵權人追償以實現(xiàn)最終責任的競合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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