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英建 ]——(2012-7-30) / 已閱9699次
第一,能力方面。選任的人民監督員必須有能力對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偵查案件進行監督,能勝任監督職責;第二,代表廣泛性方面。選任的人民監督員必須具有廣泛的代表性,而且能夠充分代表其代表的大多數人的意愿。第三,增強專業性。定期對人民監督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增強其法律專業性。
4、合理設計,使監督程序制度化、規范化、細致化。
第一,在集中評議案件、提出監督意見之前給予人民監督員以必要的準備時間;第二,設置必要的程序,讓人民監督員有機會與案件當事人面對面的交流、溝通,聽取相關證人、律師的意見,讓人民監督員真正的參與到案件中來。此外,要正確處理案件監督與法律時效的關系、案件保密與保障知情權的關系,以及做好回避等相關程序。
5、強化監督的程序性效力。
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應該明確定位為程序性效力。因為根據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監督員制度也不應妨礙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檢察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應有獨立作出判斷決定的權力。應當通過繼續保留《試行規定》中的異議復核程序、增設檢察機關不同意人民監督員意見的某些限制性條款、實行“檢察機關對人民監督員意見審批和備案相結合”等措施,既防止監督意見的濫用,又能充分發揮其作用。
6、強化人民監督員履行職責的約束、保障措施
在立法中增加人民監督員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還應在相關立法中明確規定人民監督員依法參與監督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限制和剝奪。此外,從以下幾個方面強化保障措施:第一,專業性保障。定期組織人民監督員參加必要的法律知識培訓;第二,物質保障。為人民監督員提供固定的辦公場所,辦公用品以及必要的法律法規資料及開展監督工作所必須的經費。
(作者單位:石家莊市橋東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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