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安華 ]——(2012-8-13) / 已閱8488次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制的不斷健全,以及構建和諧社會現實要求,被害人的權利保護對刑事訴訟的影響也不斷增強,認為減輕被害人的痛苦和損失是社會奕負的人道主義的責任,社會幫助無端被犯罪侵害的人是正義的要求(3),因此對被害人權益的法益保護應與被告人輕緩處罰相統一。為此,在刑事處罰中避免法益保護和輕緩處罰的尷尬,與量刑規范化相適應是法理與理性的現實需求。
(一)、量刑僵化
量刑僵化是過分強調量刑規范化所產生的弊端。量刑規范化論認為找到了永久的與量刑個別化無關的先進模式,可以為量刑規范化奠定一勞永逸的基礎,這是一種純粹的客觀主義的思想進路,它是以否認量刑的歷史性與具體性為代價的。在這種思維模式下就必然出現機械地實施量刑規范,不能把保障被告人的人權與保護被害人的權益有機地結合,以消除量刑規范化與個別化之間形成的劇烈矛盾。
(二)、量刑幅度過窄
從我國現行刑法來看,對法定刑幅度的規定過于寬泛,與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規定的法定量刑幅度大,給法官寬松的自由裁量空間,容易造成量刑失衡,滋生司法腐敗。但實施量刑規范化后,量刑規范對量刑情節的規范越來越細、全面,對法官的自由裁量的約束會越來越嚴,防止量刑失衡。但隨著對量刑情節和量刑比例的量化和細化,現行刑事立法對量刑幅度的規定就反而顯得過窄,使量刑情節和量刑比例不能與法定量刑幅度相協調、相適應。這樣,過窄的空間里對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調解空間就過于狹小,在法益保護與輕緩處罰上難以尋找到支撐點和平衡點。
(三)、量刑比例幅度過寬泛
相比法定量刑幅度,現實施的量刑規范對量刑比例的規定過于寬泛,即以上、以下限度跨的太大,如作出的10-40%、40-70%、50-80%、50%以上等,同樣給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較大的操作空間,同樣隨著量刑規范化的全面鋪開,刑事案件的量刑處罰也越來越公開透明,對于輕刑犯來說,其不是積極主動彌補其過錯,而是如何去吃透量刑規范,規避對被害人的權益救濟。
(四)、量刑情節規范細化、量化不全面
量刑規范化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也是一項全新的工作,盡管經過全國部分法院一年多的試點,但量刑指導意見和各省的實施細則不可能全面、系統的將十五類案件的量刑情節一一規定出來,同樣需要不斷調研、總結和完善。如故意傷害、交通肇事、搶劫、搶奪、聚眾斗毆、妨害公務、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強奸等犯罪中,對造成多人輕微傷、輕傷、重傷的可以增加基準刑,但對造成一人多處輕微傷、輕傷、重傷的就沒有規定增加基準刑,這同樣是一種量刑不公的情形,而在司法實踐中以上幾類案件據統計占十五類案件的43.22%(見下表2)。如我們審理的陳繩兵故意傷害案,被害人僅一人,但被害人除造成重傷外,另造成十幾處輕傷,按現有規定,對被告人就沒有增加基準刑情形,對被告人沒有從重處罰的壓力,不能促使其盡力彌補刑事過錯賠償被害人損失,特別是輕刑案件就更給起到震懾作用,顯然不利于被害人的權益保護。
(五)、量刑規范化程序實踐操作過于機械
自實施量刑規范化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出臺的《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對納入量刑規范化的十五類案件作出可以提出量刑建議,對不派員出席法庭的簡易程序案件,應當制作量刑建議書,與起訴書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的規定,但在實踐操作中,檢察機關機械執行,不分彼此,一律提出量刑建議書,送達法院和被告人,被告人對量刑一目了然,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除部分被告人積極彌補過錯求得輕緩處罰外,大部分被告人是仔細揣摩量刑建議,規避民事賠償和刑事處罰,使法益保護與輕緩處罰矛盾加劇。通過對市法院量刑規范化實施以來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分析,賠償率僅為36.4%(見附表2),比實施前的78% 大幅下降,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
四、重構:法益保護與輕緩處罰相統一路徑
在國際社會中量刑規范化遇到了方方面面的問題和阻力,受到了傳統刑事司法的挑戰,可它是歷史發展的必然,有著更強的生命力,它符合刑事法治的原則和精神,符合我國量刑實踐的操作要求,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實現量刑公正 ,但量刑規范化的實踐道路是曲折、循序漸進地,我們需要不斷總結實踐經驗,努力健全規范化量刑的量刑規范,并始終順應刑事法治變革、發展的需求。
(一)完善法制,為制衡法益保護與輕緩處罰提供法理支持
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一直是我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重中之重,量刑規范化的全面實施同樣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制提供法理支持,為了利于量刑規范化的實施操作,我們認為應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期限以及分則規定的個罪量刑幅度擴大,如歐美、德、日等國家對有期徒刑的期限規定都比較長,我們可以將有期徒刑的期限定為20-30年,將刑法分則中個罪的刑罰幅度相應擴大。不久通過的刑法修正案 (八)對數罪并罰的有期徒刑期限作出了適當延長,分別為20年、25年 ,這就為延長期限和擴大量刑幅度提供了借鑒。同時將法益保護的保全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定,要求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階段就對被告人財產予以保全,避免被告人及其親屬轉移或隱匿財產,規避執行,造成被害人的損失無法彌補。
(二)、內強素質,為法益保護與輕緩處罰提供技術保障
一支高素質的刑事審判隊伍是搞好刑事審判工作的基礎也是全面量刑規范全面化工作的客觀需要,推行量刑規范化改革,刑事審判人員的素質直接決定改革的成敗,只在不斷強化法官素質,才能掌握嫻熟的刑事審判技巧,把握量刑規范化下法益保護與輕緩處罰的度。
(三)、不斷探索總結,為法益保護與輕緩處罰提供借鑒
量刑規范化的一項最重要的基礎性工作,而做好有關數據的統計和分析又是做好該項基礎工作的前提。因此,在推行量刑規范化工作過程中,要積極做好有關數據的收集工作,一是不斷總結量刑實踐經驗,創造性的借鑒判例制度,形成一套科學量刑規則。盡管最高法院出臺了十五種罪名的規范化量刑指導意見,且各省也都出臺了與之配套的《實施細則》,但都沒有對被害人權益保護在量刑規范中加以規范和體現 ,是需要法官自主創造,更重要的是需要法官統一的進行創造性總結。二是加強刑事判例制度的研究,改觀現行量刑制度的弊端,為量刑規范化工作提供更為詳盡的量化、細化數據和細則,使量刑情節的規范更全面,同時確保最大限度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四)、不斷完善、細化、量化量刑規范化細則,為法益保護與輕緩處罰提供具體操作依據
為了全面科學地實施量刑規范化工作,最大限度地做到量刑公正、公平,在不斷總結和調研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細化、量化細則,對拘役、管制和罰金刑納入和規范,對部分犯罪的量刑比例幅度、量刑情節規定更加全面和完善,使之指導意見和各省實施細則更具操作性、合理性、規范性。如在規定故意傷害、交通肇事、搶劫、搶奪、聚眾斗毆、妨害公務、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強奸等犯罪中,對造成多人輕微傷、輕傷、重傷的可以增加基準刑外,同時對造成一人多處輕微傷、輕傷、重傷的情形也規定增加基準刑。特別是要對量刑比例的調整幅度加以限制和縮小,一方面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擴大,另一方面讓別有用心的被告人或被害人鉆其漏洞。
另外,在量刑規范化的實踐操作中要靈活運用,避免機械操作,如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民事訴訟未能調解的盡量不出具量刑建議書,以免被告人或被害人鉆牛角尖,加劇和激化矛盾,給社會造成新的不穩定因素。
結語
量刑規范化是量刑機制改革的要求,其目的就是實現量刑公平,是我國民眾對司法公正的美好愿景,但在量刑規范化的進程中,被害人的權益保護與被告人輕緩處罰對量刑規范化的實施結果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平衡二者關系,消除量刑規范化中的尷尬至關重要。因此,重構量刑規范,不僅僅是簡單的加強法制和量化、細化量刑規范,而且需要改革量刑程序、強化法官素質、不斷探索總結,才能取得理性的效果。
單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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