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靜 ]——(2012-8-15) / 已閱9903次
3.行政糾紛
自然災害后可能出現的行政爭議主要包括七方面內容:行政機關不作為引發的行政爭議、行政救助引發的行政爭議、不滿市政管理狀況引發的行政爭議、不服涉災工傷認定引發的行政爭議、拆遷安置過程中引發的行政爭議、因行政征用引發的行政爭議、因衛生防疫引發的行政爭議。這些爭議如不及時解決,有可能轉化為行政訴訟。
面對這些行政爭議,法院要從維護大局的角度出發,積極協調,科學審判,全力促進災后重建工作。
一是要審慎立案,盡可能通過訴前協調解決糾紛。對涉災行政訴訟,要通過立案前的法律釋明及協調工作,促成當事人之間和解,或者引導當事人尋求更好的解決方法,從而化解糾紛;對當事人堅持起訴的,要及時向區委、人大和上級法院請示匯報,爭取理解、支持與指導。
二是要注重法律與救災政策的協調,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在對涉災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時要將執行法律與貫徹政策結合起來,牢固樹立服從和服務大局意識,既要尊重法律、嚴肅司法,又要充分理解立法精神、考慮司法目的和社會效果,能動司法,依法保護公民和政府的合法權益。
三是要貫徹行政協調理念,維護政府及其他行政機關在災后重建過程中的良好形象。對涉災案件的司法審查要特別注重行政協調在訴訟各階段的運用,案件受理后要及時與行政機關溝通,準確掌握行政行為的背景,在判決前要及時了解處理結果可能對救災、重建工作產生的影響,及時調整工作思路與對策,妥善化解行政爭議。
(作者單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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