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秀才 ]——(2012-8-27) / 已閱8151次
論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債務負擔
作者:余秀才[1]
摘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卻未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債務如何負擔,難免有一葉障目之嫌,如以共同債務論,對另一方明顯不公;如以個人債務論,則不利于維護第三人利益。
關鍵詞:
個人財產、共同債務、公平
引言:
筆者之前因事務繁忙,未及時關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立法動態,近日因審理案件需要取而觀之,讀到該第五條時,頗有感觸,也就引出了本文。
一、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債務的可能性及定性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是否會產生債務?毋庸置疑,肯定會——樹木、房屋會倒塌砸傷人,飼養動物會咬傷甚至咬死人,巨額財產如歐洲古堡會產生維護費用,這些都可能產生債務。
“孳息通常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兩種:依物的自然性質而產生的收益物稱之為天然孳息,亦有人稱之為直接孳息,如果樹結出的果實、動物之產物如雞蛋、羊毛等均屬天然孳息;依法律規定產生的收益物稱之為法定孳息,亦有人稱之為間接孳息,如銀行存款利息等。”[2]依照該定義,蛋雞(以產蛋為主)、奶牛(以產牛奶為主)、綿羊(以剪羊毛為主)等養殖專業戶、各種動物的種仔供應養殖戶、果樹種植戶等經營者,只要婚后不添置新的雞、牛、羊,不水添置新的種豬和母豬(或其他動物),不種植新果樹,則意味著,所有雞蛋、牛奶、羊毛、生產的小動物仔及水果經營收益都將是孳息。而在這些經營過程中,亦肯定會產生債務——飼料錢、農藥化肥錢、場地租金、工人工資、水電費等都可能是先欠著,等年底或有收益時一次性結算,而一場禽流感、瘋牛病、豬流感、三聚氰胺或者某種水果的病蟲害、山洪、地震等,都可能使其收益化為烏有、顆粒無收,這就不可避免會產生債務。
這些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如在該司法解釋(三)出臺前,依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及婚姻法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因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應按共同債務處理為原則,以個人債務論為例外。婚姻法司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后,如何處理,未有規定,那就意味著只能仍按共同債務處理。
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帶來的困境
(一)孳息、自然增值以個人財產論帶來的困境
寫到此,相信可感覺出來,依該條文之規定,將雞蛋、牛奶、羊毛、動物種仔、水果等收益均作為孳息,以個人財產論,而這些動植物在產生孳息過程中,則不可避免地需要人管理,只不過夫妻雙方家庭分工不同而已,故該條文完全忽略了這些養殖、種植專業戶的配偶對家庭所作的貢獻,明顯有失公平。
一只好的寵物,動輒幾千上萬甚至上百萬亦屢見不鮮,如婚前飼養,婚后長大必產生增值。依該條文之規定,增值額以個人財產論,卻完全忽略了該寵物也需要人養護、照顧。
作為主要不動產的房屋,最容易產生因市場帶來的增值,依該條文之規定,增值亦按個人財產論,卻忽略了房屋維護費用帶來的債務問題,歐洲各國就曾有不少豪華古堡經營虧損。
(二)個人財產產生的債務以共同債務論帶來的困境
對于這些養殖、種植專業戶的配偶而言,孳息收益與其無關,但債務卻要共同負擔。動物,特別是值錢的藏獒,不僅會傷人,甚至會咬死人,依婚姻法及侵權法之規定,產生的損害賠償亦應以共同債務論。哪怕作為主要不動產的房屋,一樣可能會因坍塌致人傷亡,一樣會產生賠償費用,且應以共同債務論。
以上種種,因收益屬個人財產,債務要配偶共同負擔,即形成其配偶只擔風險卻無利可圖的情形,可能會帶來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上述的養殖戶、種植戶可能無人敢嫁、敢娶。
三、對個人財產所生債務劃分的思考
筆者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將孳息和自然增值均以個人財產論之規定,存在不公平之處,對此,最好區別不同情況予以對待。
(一)動植物孳息
該法條之規定,對于筆者列舉的養、種植戶的配偶,尤其不公,故這類孳息應以共同財產論,由此產生的人工、水電等飼養種植成本亦應按共同債務論,這樣才更有利于維護其配偶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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