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秀才 ]——(2012-8-27) / 已閱8153次
(二)不會導致侵權責任的個人財產的增值和孳息
如古董、黃金、字畫、珠寶、銀行存款等財產,本身價值不菲,亦無須太多管理、照顧,自然會增值和產生孳息,最重要者,一般不會因這些東西而產生侵權責任或其他債務,故增值和孳息均以個人財產論,并無不當。
(三)會導致侵權責任或產生債務的個人財產的增值和孳息
如藏獒、房屋等,本身價值不菲,同時本身也可能產生侵權責任或其他債務,并且當侵權發生時,該財產亦有可能同時毀損或滅失,如房屋坍塌時砸傷、砸死人,藏獒在咬死人時亦被打傷或打死失去價值,由此產生的巨額債務怎么處理就非常棘手——既然財產及其增值、孳息均屬個人財產,那債務也就優先用個人財產清償,否則對其配偶不公平,但這樣,又可能因個人財產已毀損失去價值使個人無力承擔責任,進而損害受害者的利益。并且,現實生活中不僅兇惡的藏獒會咬死人,哪怕一條普通的狗也可能咬死人、普通的牛也可能頂死或踢死人,由此產生幾十萬的賠償債務,由誰負擔?恐怕所有的人第一反應都是共同債務,否則不利于保護受害者。故筆者認為,只要有可能會產生侵權責任的個人財產,其增值和孳息都應以共同財產論為宜,否則對其配偶而言承擔了風險卻無利可圖,極為不公。或者,其孳息和增值即便不以共同財產論,那由之產生的債務應以個人財產優先償還,不足部分再對外按共同債務處理,對內按個人債務處理,配偶承擔后,離婚時可要求對方賠償。
結語:
正如最高院自己所稱“如何認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產生收益的歸屬,其實最好是從法律的層面加以解決為宜,在婚姻法未明確規定而司法審判實踐中又迫切需要的情況下,本條規定的出臺多少有些勉為其難”[3]。該條規定只注意到個人財產會增值、產生孳息的情況,卻未考慮到同樣也會由此產生債務,從而使之從出臺那天起就有一葉障目之嫌,失之公平。
注釋:
[1] 云南省元陽縣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審判員。
[2] 奚曉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2011年8月第1版,第96頁。
[3] 同上書第101頁。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