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衛洲 ]——(2012-9-10) / 已閱16291次
(1)土地用途是由代表國家長遠和全局利益的中央政府通過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一經確定,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
。2)土地用途一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即具有強制性。違反規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為屬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5、非法占地與違法占地區別。
所謂非法占地是指:占用土地沒有合法的批準依據,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占用土地的行為,其行為屬于違法行為結果是違法占地。
所謂違法占地是指:破壞耕地、拒不交出已經使用到期的土地的違法行為。
由此可見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是不同層面的兩個違法行為,非法占地的違法行為包括有批準和沒有批準的前提,同時還包括不需要批準的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而非法占地專指需要批準的占地行為。
一、屬于非法占地的包括:
(一)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爭議案件;
(二)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爭議案件;
(三)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爭議案件;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爭議案件;
(五)不按照批準的用地位置和范圍占用土地爭議案件;
二、違法占地的行為包括:
(一)占用耕地建窯、建墳,破壞種植條件爭議案件;
(二)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爭議案件;
(三)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
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爭議案件;
(四)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爭議案件;
(五)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復種植條件爭議案件;
(六)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爭議案件。
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應認真研究,正確區分案件的性質,才能正確實施法律。
6、對于土地違法行為的處罰。
(一)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占用土地行為如何處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3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8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處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對非法占用土地行為如何處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6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2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受大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處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三)對非法批準用地行為如何處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8條規定,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對破壞耕地行為如何處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4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0條規定,對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處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五)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行為如何處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5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1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六)侵占、挪用征地費行為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9條規定,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七)對拒不交還土地行為如何處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80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3條規定,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八)對擅自將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行為如何處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81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9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九)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行為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82條規定,對不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
(十)應將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而不劃入行為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30條規定,違反《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應當將耕地劃入保護區而不劃入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十二)對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取標志行為如何處罰?
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32條規定,違反《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對擅自批準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行為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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