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3-11-6) / 已閱29170次
試論寵物的精神屬性與損害賠償
葉文炳
2003年6月20日6時許,一輛快速駛過的面包車將田先生懷有身孕的博美母犬
軋死,其慘狀不忍睹,田先生當即傷心昏倒在地,事后田先生認為,他這只博美
犬在2000年10月曾獲得寶路懷北京首屆世界名犬展優質獎,這種獎犬底價即達3萬
元,加上這幾年的喂養費、醫療費、何某應賠償6萬元。此外,博美犬的喪生給田
先生帶來巨大的痛苦和精神打擊,何某還應賠償精神損失費2萬元。
該案在審理中就精神損害賠償出現了分歧,一種意見認為,精神損害賠償只
能嚴格適用在法律規定的界限內,寵物不具有人格權利或人格權益的屬性,也不
符合最高人法院2001年3月8日頒發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
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此
,田某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不能支持。第二種意見認為,寵物除了價格屬性外,
寵物類財產應具有一定的精神屬性,一個“寵”字表明了其中包含的感情成份,
以及主人要付出的心血,可以說寵物往往成了部分人群的感情寄托物,因此稱其
為“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物品可謂是實至名歸,僅僅按照寵物“顯價格”給
予賠償,難予彌補其精神方面受到的損害,往遠處說,寵物犬是有生命的個體,
因此基于寵物生命受損而給予一定的精神賠償,也具有尊重生命的人文意義。
筆者認為,要理清本案的法律后果,首先應對精神損害賠償基本特征、應有
屬性以及司法中的意義進行了解和分析。
一、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特征
精神損害,是指精神利益損害,又可稱非財產利益損害。通常認為,非財產
上的損害或精神損害,以精神痛苦為主,也包括肉體上的痛苦。精神痛苦主要表
現為憂慮、絕望、怨憤、失意、悲傷、缺乏生趣等。而精神損害賠償又是指民事
主體因其人身權利或財權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權利或人格利益受到侵害
,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方式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針對精神
損害的后果所應承擔的財產責任。從上述概念來分析,以及對最高院《關于確定
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來看,精神損害賠償具有
下列特征:客觀上表現為不法行為造成非財產損害或精神損害;主客上具有故意
或重大過失;在法律適用上采取法律規定為限原則。如何理解這些特征呢?
首先,客觀上必須造成非財產損害或精神損害。要對此有個明確的認識,應
當回歸到精神屬性上來,也就是說人格權利與人格利益是造成非財產損害或精神
損害的基石,人格權利在民法通則中已明確規定,民事行為中對人身權利侵害而
造成精神損害,在實踐中不難理解;而人格權益則不然,一般人格利益是在最高
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擴大了精神損害賠
償范圍時,首次將其納入精神損害賠償范圍。人格權是一個開放的、發展的體系
,我國民法通則確認了各項具體的人格權,但這些具體人格權并不能概括各種新
的人格利益,為了強化對公民人身利益的保護,侵權法需要擴大對一般人格利益
的保護。在法律沒有確認這些一般人格利益為人格權的情況下,它們都是屬于法
律保護的權利之外的利益,而這次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若干問題的解釋》就以司法解釋形式將一般人格權益納入侵權法保護范疇。人格
權利與人格利益受到侵害依法均可作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基礎,人格利益被法律
以形式方式賦予了精神屬性,而作為具有精神屬性的人格權利和人格利益受到損
害的表現形式又是怎么樣呢?達到什么程度損害才能獲得賠償呢?筆者認為,精
神是指人的心理狀態,任何人當他的人格權利、人格利益、財產或金錢受到損害
或損失,或者是應當到手的預期收入忽然沒有了的時候,都會造成心理上的不快
,這種心理上的不快體現在文化上就是一種精神狀態,也就是說能造成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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