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3-11-6) / 已閱29202次
寵物而非丈夫;83%的人自認為是“狗爸”或“狗媽”,將四條腿的犬子視同已出
,三分這一的人在電話里與“狗兒子”講話,三分之二的人帶狗去看病的次數多
于自己就醫,如果這些人的狗有什么不測的話,狗主人的精神損失是必然的。在
民法里有一個親屬權概念,可狗與人無論感情如何緊密相聯,也不能違背論理也
來個所謂的“親屬權”,但沒有親屬權,并不等于狗不能成為人的人格價值和利
益的關聯體,也不等于不能成為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的基礎,當狗淪為
特定物或人的寵物時,與人的感情和精神就建立了一定的關系,這個關系也就決
定了寵物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精神屬性,這個屬性就可以成為精神損害的請求基
礎。
從法理角度上講,人格尊嚴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處的社會環境、地位、聲望
、工作環境、家庭關系等各種客觀條件而對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價值和社會價值的
認識、形成、影響和尊重,人格尊嚴很大程度上是名譽權等具體人格權不能保護
的法益。作為田先生寵養了一只博美母犬,從養犬過程中,逐漸形成一定的生活
習性和風格,當這只博美犬又在大獎中獲獎的話,那他的受尊重程度往往會因養
犬關系而大幅度上升,也極大促進狗主人與其他有同樣愛好的人的關系,并在一
定范圍內給狗的主人帶來聲望,豐滿了狗主人的個性和人格魅力,在這層次上,
狗時時影響著狗主人的人格利益,此時我們還能說狗不具有人格利益的精神屬性
嗎?因此,狗所具有的精神屬性是不容忽視,她可以在特定條件下與人形成有人
格象征意義的關系,與人的人格利益息息相關。所以說,當田某看到自己的愛犬
被壓死時,傷心昏迷過去,那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從證據角度來看,田先生是以
昏死形式表現出極大的精神痛苦,因此,田某的精神理所當然受到損害。同時,
何某具有重大過失。因此,何某應對田某的精神損害承擔責任,筆者同意第二種
意見。
當然,本案還涉及到論理的問題,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中,一條人命也不過
是區區幾萬元而已,而一只小小的寵物犬,遭遇車禍后,連同精神損害賠償居然
高達八萬元,如果獎母犬里的生命計算在內,沒有十萬是下不來的,莫非狗的生
命比人還值錢?因為在筆者看來狗主人如果天價索賠,會引發論理方面的思考問
題。不過,隨著狗價和寵物價的狂升,鑒于寵物在某些人的心目中的特殊地位,
對寵物的保護與尊重應當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筆者建議國家應盡快發布《動物
保護法》,而保險公司也可以抓住機遇,設立寵物意外傷害險種,由此形成一個
以人為本,以各項利益平衡為重的縝密的法律保護機制。但不管怎么說,法院受
理了這則“狗”的官司,說明我國的法制越來越完善,至于這個案件所涉及的法
律問題是值得我們去關注,但不管怎樣,“狗”官司的出現極大更新了我們的司
法理念,這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情。但愿這則“狗”的官司能讓我國的法制更加
完善,人們的法律意識更上一層樓。
(作者單位: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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