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5-5-23) / 已閱18742次
聚眾淫亂罪,是指為首聚眾進行淫亂活動或者多次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
27、傳播性病罪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進行賣淫嫖娼的行為。
28、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
以上種種婚外性行為概念并非嚴峻的定義,互有交叉,互有包含和重疊。而且有許多婚外性行為難以明確歸類,比如有人對外宣稱某女是他秘書、同事、親戚、干姐妹、朋友、保姆,但實際上建立此類關系卻是以發生性關系為目的,要將其歸屬于何種婚外性行為還是要看具體情況。
四、保障一夫一妻制的規定
新中國成立后,一切有悖于一夫一妻制的行為都屬于違法。然而,如前所說,一夫一妻制正受到嚴峻的挑戰。
前面列舉了許多的婚外性行為,但不能認為所有的婚外性行為都侵害了一夫一妻制。婚外性行為可以從男女是否有感情分為有感情的婚外性行為和單純的婚外性行為。
那些單純的婚外性行為的行為人并不把對方當作夫或妻,甚至在發生性關系的當時也不把對方當作夫或妻,只是金錢的交易肉體的享樂,一旦完事就會回歸到家庭,所以說,單純情外性行為的行為人違反的是夫妻忠實義務,并不侵害一夫一妻制。有感情的婚外性行為則不同,有感情的婚外性行為雙方有感情,互把對方作為夫或妻看待,侵害了一夫一妻制,且發展下去往往會破壞原來的婚姻關系。
對于制裁婚外性行為的內容,本文只限于對有感情的婚外性行為的規定。
現行法律只規定了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規定了相應的法律后果。而黨紀政紀行政法則規定了對通奸、包養情婦(夫)等婚外性行為的制裁措施。
(一)禁止重婚
《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違反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A、刑事責任
1、重婚罪
重婚罪,指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犯罪人有二類:一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二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否定了事實婚姻的存在,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 (法復[1994]10號)答復: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強奸罪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或者同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刑法》第236條第一款規定,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規定,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可見,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重婚,將構成強奸罪。同理,有配偶者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同居,或找不滿14周歲的幼女為情人,或與之通奸,總之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都將構成強奸罪。
B、民事責任
1、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
2、判決離婚的事實依據
《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的;……。
3、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理由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
C、黨政責任
重婚者如為共產黨員、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應受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50條規定 ,……重婚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22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新增加的內容,主要是針對社會生活中廣泛存在的“包二奶”等夠不上重婚但明顯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現象而制定的。
何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多長時間才算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司法解釋沒有明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7條規定可資參考:《婚姻法》所稱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關系相對穩定,且共同生活的時間達到三個月以上。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重婚都是違法行為,都是對我國一夫一妻制的侵害。但兩種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二者存在罪與非罪的區別。一般說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并不構成犯罪(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除外),而重婚則構成犯罪。
A、刑事責任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他人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現役軍人,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有軍籍的學員。復員退伍軍人、轉業軍人、殘廢軍人和在軍事機關工作而沒有軍籍的工作人員,以及因犯罪被判刑在執行刑罰仍保留軍籍的人,都不是現役軍人。
同居,是指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在一定時期內公開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為。它以兩性關系為基礎,同時還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經濟關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關系。同居既不同于事實婚姻,也不同于通奸。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奸,不能認定為犯罪。結婚,是指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騙取結婚登記或者雖未登記但與現役軍人的配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實婚姻。
總共5頁 [1] [2] 3 [4] [5]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