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3-11-12) / 已閱33349次
其次,解決被申請人履行難的問題。
當事人會陷入對判決履行難無非有二種:一種是有錢不履行;一種是沒錢履
行。要解決被申請執行人履行難就要從下列兩個方面著手。
1,加大執行力度解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難的問題。這種人從更細角度來分
,又可分為有充裕的履行能力和有條件的履行能力,對有充裕的履行能力的人,
他們會以轉移財產或隱藏財產方式來逃避執行,對有條件的履行能力的人,他們
會偽裝出沒有履行能力,并會動用社會的各種力量和使用各種方法來阻卻執行的
順利進行,對此法院有足夠的措施解決他們的履行問題,如果不能解決,那就只
能演化為法院難執行的問題(下面再論),這些當事人不存在真正意義的履行難
問題,存在履行難的人是第二種人,沒錢履行。
2、大力提高全社會意外風險保險投保率,以提高意外風險抵御能力
對于第二種人(即沒有履行能力的人),應當提高他們的履行能力,但這個話題
講起來容易,做起來難,這很多是政府要解決的問題。但有一方面,卻是我們可
以起一些作用的,那就是提高當事人的風險抵御能力,即增加全社會意外保險投
保率。像許多保險公司都有推出的每100元,可以保障6萬元的賠償金以及6000元
的意外醫療費的意外保險,每年有能力支付起100元的家庭,應當是絕大多數,所
以應當鼓勵社會每個成員去買。在法院執行工作中,最困難的是碰到因意外事故
而造成沒有履行能力的人,而且這些案件又往往是關系到兩個家庭的生存。比如
,在福建省漳平市法院551件執行中止案件中,就有近三分之一的案件是意外事故
引起,這種案件大多從醫治就開始東借西湊了,兩個家庭幾乎者陷入特困戶隊列
中,到頭來拿什么來履行判決呢?因此,對這個問題應當引起全社會的注意,在
不斷提高廣大群眾經濟收入同時,應當引導他們利用最低的成本來化解風險,引
導這些處于邊緣化的家庭,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參加意外保險,提高意外風險防
患保障基礎。當然這樣的工作法院只能以案釋法,但具體是做不來,也不是法院
所能開展的,這應當是民政部門和有關保險公司應當需要加強工作。因此說要克
服執行難本身就是一個綜合性的工作,民政部門和保險部門也可以參與其中,特
別在提高被執行人履行能力中更條件發揮巨大的作用。
第三、解決法院難執行問題
法院“難執行”問題,從根本上講,法院的“難執行”是指法院在投入的警
力、裝備以及強制力,在利用執行的時機、措施、方法,因條件因素或因人為因
素而沒有辦法投入或采取,造成案件難予執行到位的或造成執行措施無法窮盡的
執行行為。從這個概念來看,要解決法院的難執行,首先對執行活動的難的因素
要了解清楚,在這個問題上大家在各種場合里都討論了許多,也歸納了很清楚,
在這筆者不作敘述,重點要討論的是法院如何來克服“難執行”的“難”字 。在
這里的“難”字,她帶有一種主動性色彩。因此,開展執行工作與審判工作最大
的不同就是,前者主動性占主要的,后者被動占主要的。從某種意義來理解法院
的“難執行”,也就是法院的怠于執行。如何才能克服這樣的問題呢?
首先,從執行機構上、裝備上、警力上來思考這個問題。從目前法院執行庭
(局)機構的設置上來看,強制執行力雖然是憲法賦予的,但執行起來卻被現有
的執行機構所制約。現有的執行機構缺乏統一指揮,力量分散。目前,人民法院
的執行機構都采取審判業務庭的管理形式,各級法院執行庭之間是監督關系,在
執行工作中,上下級法院和各法院之間缺乏統一指揮,統一協調,各自為戰。使
一些相關集中如涉及多個法院的多頭案件,不能統籌兼顧,從源頭上根本理順,
這還特別表現在異地執行和委托執行問題上,在異地執行時,執行法院的執行人
員常常勞命傷財到執行地,由于人在生疏,情況不熟,執行難度很大,求助于當
地法院,但因為當地法院與執行法院互相沒有約束關系,自身任務又重,缺乏協
助執行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可協助也可應付,有時出于地方保護主義,就更不想
相助了,對這種情況,執行法院也是無可奈何,如果要委托執行那就更難。雖然
目前相當部分省市法院設立具有領導關系的執行工作機構,但由于無相關的人事
、財政制度配套,仍無法真正形成上下聯動的執行網絡和“一盤棋”的執行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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