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3-11-12) / 已閱32966次
試析“執行難”“難”在哪般
人們所說的執行難,總是認為執行難是在說法院獨家的事情,實際上并非如
此。那又為什么會造成人們這種認識上的偏差呢?問題從“執行難”引起的,她
從某種制度上混淆了“執行難”與“難執行”的區別,人們很少對“執行難”這
三個字如何形成作深入分析,而且大家一談到如何解決執行難的問題時,也很少
回過頭來看看執行難如何形成,實際上“執行難”有社會的客觀原因與人的主觀
原因共同形成的,也可以說就是客觀方面與主觀方面共同互為促進所致。人們在
解決“執行難”時,往往只想著如何加大力度執行,如何如何來營造執行環境,
但均缺乏執行難的系統性理論,所以造成人們在處理或解決執行難時,無所適從
,有的干脆在執行舞臺作作秀,撈點政治成本,對解決執行難沒有什么很大的作
用。本文作者就是想從客觀方面與主觀方面入手,來剖析“執行難”在人們的意
識中如何確立地位的,并分析其形成過程,找出死穴,拓展出解決“執行難”的
客觀方面與主觀方面的方法。
一、剖析“執行難”的真正含義
執行難,在人們眼中的執行難就是指對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或具有國家強制執行
力其它文書,通過啟動國家強制執行力后,仍難以將具有法律效力執行依據所確
定的內容執行到位的一種心感現象,這種現象從個別難案到一系例難案,久而久
之,讓人們感覺到一談到執行就立即想到執行困難的一種司法認識觀。簡單地說
,這種“執行難”觀就只是看結果,只要通過法院執行,而且沒有達到執行依據
所確定的結果,統統可以歸結于執行難。
從上述的觀點不難看出有些問題,實際上執行難只是執行活動中的一種狀態
而已。每一個執行活動,她的執行結果無非是三種:第一種是執行容易;第二種
現行的執行難;第三種是現行的執行不可能。然而從上述的“執行難”觀來看,
她卻函蓋了現行的執行難與現行的執行不可能的兩種,現行的執行不可能是不為
人的意志所轉移的,無論法院多努力,她的現有結果就只有一個,不可能實現執
行活動所預期的結果。如果我們在討論解決“執行難”時,將這樣的一種現象也
歸結于“執行難”之中,那這種的“執行難”,不用費神去討論她,永遠無法解
決。因此,我們要對“執行難”進行有效討論時,首先應將“執行難”賦予一個
正確的定義,確立“執行難”的真正含義,并把法院肩負的執行工作從“執行難
”這一個意識怪圈跳出來。
1、 如何正確理解“執行難”
“執行難”是相對“執行容易”來說,這種“難”通過人們的努力可以由難變易
,否則就不屬于執行難的問題。近幾年,“執行難”經常充斥于耳,什么是“執
行難”呢?有的人說,法律變白條就是執行難;有的人說,經過法院判決后,拿
不到錢就是執行難?還有的人說,法院咨意執行就是執行難等等說法。執行難到
底“難”在哪兒?說法各不一,在當事人眼里的“執行難”與在法院工作人員眼
里的“執行難”不太一樣,在當事人中的申請人眼里的“執行難”與被申請人眼
里的“執行難”又不一樣,過去的執行難與現在所提的執行難又有所不同。因此
,在今后相當時期里,強調人們對“執行難”的統一理解,對執行工作進一步提
高,對執行工作能不能促進社會穩定,應當說是至關重要。
“難”從單個字義來理解,應當是指人們在從事某程行為時,內心里能很形象感
覺到的、不太可能實現的一種情緒或一種心態。如果我們將這種“難”單個字義
加在執行工作上,“執行難”真正的含義也就不難理解了,簡單說就是人們對執
行工作普通感到困難重重,難予實現法律所推崇的結果,其性質是一種不能確定
的心理狀態。人們對執行工作,最初的感覺是良好的,對法院的判決自動履行也
覺得是天經地義的事,但隨著人們對執行行為實施后所達到的結果不斷和反復的
認識,人們對執行結果與判決結果的距離逐漸有了較為深刻的認識,認識到判決
所確定的結果要實現還要走過執行這一關,這“一關”在許多情況下還會演化成
為一段漫長的道路,甚至是看不到頭的漫長路。因此,人們對執行工作也就逐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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