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3-11-12) / 已閱33037次
產生無奈和畏懼心理,申請人畏懼了,被申請人也學會了造成“難”的手段了,
法院負責執行工作人員也畏懼了,執行難也就真真實實讓大家朗朗上口,甚至成
了法院工作的一塊心頭病。
2、如何來支解“執行難”
目前,要想解決“執行難”,如果單單強調法院如何如何加大力度,如何如何利
用債權憑證來提高所謂的結案率問題,那只是抓信了“執行難”冰山的一角,對
解決執行難沒有太大的作用,“執行難”的狀態也許將永遠維持在現有這種狀態
。因此,我們應當突破現有所架設的死胡同,去尋找“執行難”的系鈴人,也就
是去找“執行難”如何形成的這一過程,然后才有針對性對執行這一過程架設亮
麗現代司法流程風景,讓每個人瀏覽其中,輕松走過這一段曾被稱為“漫長的執
行路”。當然,要想尋找到,并支解“執行難”的意識形態,首先應先尋找到“
執行難”在人們意識中形成這一過程。要做到這一點,應從“執行難”意識形成
主要主體、申請執行人實現判決內容難、被申請執行人履行難和法院難執行幾個
方面入手。
“執行難”意識形成的主要主體是“執行難”信息最快、最直接的獲得者,是
執行難引發的利益最直接的承受者,也就是“執行難”的利害關系人,即法院、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這里法院應當是“執行難”的利害關系人,從某個判決來
說,法院是中立者,但如果對“執行難”來說,法院是利害關系人。法院因“執
行難”而受到了消極評價而導致信念和威嚴的流失,這就是法院之所以在“執行
難”中成為利害關系人最主要原因。
“執行難”意識形成的主要主體不同,其形成原因與觀點的公信力度也不同。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是執行過程最終利益承受者,他們對“執行難”的認識往往帶
上個人色彩。對申請人來說,首先,贏得判決使他們對訴訟的期望由不確定轉為
確定,從模糊的希望值轉為確定的希望值,從而導致他們對“執行難”承受能力
最低,當他們獲知他們花了大量精力的官司逐漸變為一張法律白條時,他們的失
望與痛苦是常人不容易理解的。其次,他們對執行不到位的執行行為往往表現為
不能理解,甚至產生強烈偏見,而且還會根據道聽途說推定或擴大執行人員有貓
膩行為,無形中進一步造成司法公信力度的流失。因此,申請人對“執行難”的
意識形成大多來自于情緒中的理解,他們通常將一般的“執行難”簡單推定為或
歸結于執行工作人員的徇情、關系等原因所引起的,致使不斷反映和上訪,在他
們眼里的“執行難”在客觀上有被縮小的成份。
被申請人對“執行難”的意識形成,應當是被動性形成,相當部分的被申請
執行人對履行判決內容有困難,加上對判決本身就是件十分不愿接受的事實,雖
然日常生活的經驗告訴他們信用還是很重要的,但對在經濟邊緣性的家庭來說,
履行比不履行受到的壓力更大,這時候他們往往選擇不履行判決方式來抵制判決
所確定的結果。在他們眼里“執行難”就是“履行難”,并在某種程度上更希望
法院的執行人員,能在他們所表現出來或者所偽裝出來的無法履行的“難”的狀
態下知“難”而退,達到該案中止的執行狀態。此時,在他們朗朗上口的“執行
難”的“難履行”有被夸大的成份。
法院的“執行難”意識是從“難執行”過程中逐漸形成的。法院的難執行是
指法院應當投入的警力、裝備,應當利用的執行時機、措施、方法,因條件因素
或因人為因素而沒有投入或采取,造成案件難予執行到位的或造成執行措施無法
窮盡的執行行為。作為法院將每個判決執行到位是呵護自己形象的必需手段。從
執行工作被納入法院一項重要工作內容的初期,法院對執行工作也立即表現了極
大的熱情,大江南北都有法院執行工作人員的身影。然而當執行結果與執行司法
資源投入產生巨大的反差時,人們開始思考了,有些執行人員也開始畏懼了,這
時間具體表現了對執行案件有選擇性執行,難的案件放后,簡單的先啃。甚至出
現了個別執行人員挑輕撿瘦的現象。此時社會立即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提出了許多
的意見,甚至出現了質詢案,法院內部也立即著手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先后進行
了全國的執行大匯戰,“執行年”等等活動。隨著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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