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平 ]——(2012-11-13) / 已閱8148次
該條是預告登記制度的規(guī)范性表述。預告登記,是指為保全旨在使物權于未來發(fā)生變動的債權所為的登記,以及個別情況下保全尚未本登記的物權所為的預備登記。預告登記具有擔保以物權變動為內容的債法上的請求權功能,它是一種臨時性擔保手提,同時,其本身的效力具有物權性質。
“一房多買”是司法實踐中廣為詬病的不良現(xiàn)象,房屋的所有人為追求自身經(jīng)濟利益的最大化通常以轉讓特定房屋所有權為由同多個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根據(jù)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房屋所有人一房多買的合同行為具有法律效力,房屋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履行房屋所有權轉移義務,然而,由于一房的特定性自然滿足不了其他房屋買受人的買房意愿,買受人雖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但至少對買受人的意愿實現(xiàn)產(chǎn)生了影響。因此,買受人為了達到其房屋所有的意愿,通過對房屋進行預告登記來實現(xiàn)和擔保其對出賣人的債權,而預告登記所具有的公示公信效力,也為其他買受人只能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提供法律事由。
三、《侵權責任法》所涵攝的合同相對性突破樣態(tài)
1、規(guī)范依據(jù)
《侵權責任法》第2條規(guī)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jiān)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fā)現(xiàn)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chǎn)權益。
第6條第1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理論分析
自羅馬法以降,合同作為債發(fā)生的主要原因占據(jù)了債編一多半的規(guī)范篇幅。債權固然是對特定人請求為給付的權利,其性質為一種對人性的請求權,然而,債權實現(xiàn)既需要當事人間的配合,也需要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尊重,這種債權人與一切人直接的關系即表現(xiàn)出債權因其不可侵害性所表現(xiàn)的絕對性!肚謾嘭熑畏ā返2條第2款所列舉的權利均為絕對權,而債權作為相對權視為并不能躋身“等”所涵蓋的權利之中。然而,如果債務人外的任何人不對債權人得債權進行尊重,那么,債權人的權利如何得以實現(xiàn),合同如何發(fā)揮促進交易的效用,社會如何實現(xiàn)有序。
在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行為人為實現(xiàn)自身的目的而侵害債權人債權的情形。如行為人引誘債權人所雇傭的雇員違約致使雇主的期待利益等不到實現(xiàn),債權人若追究雇員的違約責任,既加重了雇員的經(jīng)濟負擔,又放縱了行為人的引誘行為。筆者認為,債務人以外的任何人侵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理所當然地得到《侵權責任法》的救濟,但由于債權缺乏公示性難以為外人知曉,如果不合理的界定行為人侵害債權的構成模式將有礙人們的行為自由和社會的經(jīng)濟發(fā)展,因此,在承認第三人侵害債權理論的前提下,不應適用權利+過錯的侵權認定模式,而應當將債權視為一種第三人應當尊重的他人合法利益,采用利益+故意的侵權認定模式,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就解決了債權人缺乏公示性而難以為外人知曉的困境,從而既有利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有合理地界定了人的行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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