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浠娟 ]——(2012-11-14) / 已閱8111次
商標案例中權利從對抗如何趨向平衡——拋向公平競爭原則的永和、蘋果
作者:張浠娟(福建力華律師事務所)
【關鍵詞】公平競爭原則 商標 商標權
目 錄
第一部分 引言
第二部分 案例
第三部分 商標案例中權利從對抗如何趨向平衡
附:注釋、擴展閱讀
第一部分 引言
中國商標的申請量足以使國人走到世界任一角落而無生分,所見商品所享服務要么是貼著中國商標,要么是烙著中國制造,即使兩者皆無可考,但從產品、做工、價格、市場等一一看來,即刻像考古學家探得寶物一般,舉起寶槌一敲“中國,中國的!”
從中國制造提升到中國智造的過程中,層出翻新的權利沖突、不正當競爭不斷地考驗著我們理解、適用法律的智慧,為了追求正義,在競爭者,合作者之間,乃至公眾,行政程序,司法程序中,動態演繹了“公平競爭原則”的內涵。
正義是千百年來人類不懈追求的理想。在《正義論》中,羅爾斯以上帝般的口吻說:“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不過,正義在他看來卻“有著一張普洛透斯的臉”,它“變幻無常”,并且隨時可以呈現“不同的形狀并具有極不同的面貌”[1]。
因此列舉十三件商標案例,以求“重構已然事件”,從中探知,在各案中演繹的“公平競爭原則”如何使權利從對抗趨向平衡。
第二部分 案例(略案情說明)
【案例一】飛人邁克爾•喬丹——喬丹體育
【案例二】“ひじき”商標——通用名稱羊棲菜
【案例三】“石獅”卷煙商標——石獅市城市名
【案例四】紅獅犸馳名商標的撤維之路
【案例五】“ZURICH HELPPOINT”商標——蘇黎世地名
【案例六】Kappa背靠背——笛兒拉夫面對面——因幽默而妙趣橫生
【案例七】藍色風暴商標——百事可樂“藍色風暴”宣傳主題
【案例八】因商標權的消極使用陷入醬油門
【案例九】“iPad”商標之爭
【案例十】法國CASTEL——中文“卡斯特”商標
【案例十一】日本“艾禮富”商號權、著作權—— 海南艾禮富ALEPH及圖商標
【案例十二】兩個“永和”各領風騷
【案例十三】兩個營養快車線各奔前程
第三部分 商標案例中權利從對抗如何趨向平衡
對于倡導漢學、漢字學的人來說,“喬丹”很明顯不是漢人的人名,也不似少數民族語言,顯而易見是外國人名,特別是,喬丹體育將其用在體育用品上,相關人群可推知“喬丹”其人為某一外國體育明星,這給趨從名人效應的消費一族帶來心理上的親合力。
基于生活常識中的這種心理活動,可以承認一點,喬丹體育將“喬丹”作為注冊商標的靈感來源于“某一外國體育名星的人名”。拋開經濟利益或動機之說,這一點是不得不承認的,邁克爾•喬丹身為美國前職業籃球球星也正是基于此點存疑而當然主張其權利,退一步講,即使飛人邁克爾•喬丹不主張其姓名權,還會有另外一個體育明顯喬丹站出來的!
這又使人不禁想起近來紛擾不休的“保釣”之爭,一國之政府卻不尊重過去,不承認歷史,屠裂族人甚意欲抹煞,始作俑者,其無后乎!這過去的歷史就成了一直深埋在兩國族民潛意識里的心抵防線,此后任一時期,國內外政治、經濟略有波動,一方跳線作法,另一方即刻反掌握刃,內外一片喧騰,自古以來一依帶水的邦交之國,其國民又情以何堪!
話說回來,喬丹體育使用了“喬丹”這個靈感,是否就侵犯了“‘MICHAEL JORDAN’的商標權?是否又侵犯了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的姓名權?
從兩個方面來看,一是否根據商標法及其相關法規取依法得了商標權,二看喬丹體育的注冊、使用是否為善意。可喜的是,喬丹體育采取了一種長視的超見手段,早在97年就申請了“喬丹”注冊商標及系列防御性注冊商標;而且與耐克公司91年申請的“MICHAEL JORDAN”商標有所區別。
這里的區別是指“喬丹”與“MICHAEL JORDAN”、“JORDAN”之間的對譯問題。使用中文“喬丹”作為商標和字號,僅僅涉及到某位明星的姓氏權,諸如百家姓中的一位,喬丹體育雖借用了大眾趨名的心理,卻又巧妙地避開了完全重名的情形。那么,喬丹體育是否還借用了“MICHAEL JORDAN”商標的趨名心理呢?這一點才是權利沖突的焦點。
上面講到將外國人姓氏使用在物品上,那么將某一藻類的日文名“ひじき”注冊成使用在此藻類上的商標又何區別?“ひじき”翻譯過來就是“羊棲菜”,單純把“羊棲菜(ひじき)”商標貼在羊棲菜實物上恐怕很難分個出彼此來,就好比在面筒上貼上“面”字、米袋上貼上“米”字出售一樣,當我們學習一門外語或是在小時候識字認物時通常會這么做,這能幫助我們區分此物與彼物,并不能區分出是你的還是我的。生活中,為了避免錯拿,通常會在自己用的東西上作出寫上自己的姓、名,為了顯示家族的榮譽,會在各個器物上標上族徽,而不會在傘上繡個“傘”字,除非這個“傘”的字體與眾與同,這又構成所謂的個性簽名。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