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翠龍 ]——(2012-11-19) / 已閱16066次
摘要:在當下的時代意蘊中,重提馬錫五審判方式,反映了社會對司法正當性的需求。同時馬錫五審判方式中密切聯系群眾、重調解、實事求是的辦案作風,具有極大的社會意義。我國多年的司法實踐伴隨著國家經濟社會各方面的發展以來,在移植、吸收西方先進法律文化制度的過程中,這一具有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特質的審判方式值得重新審視與反思。筆者希冀通過剖析馬錫五審判方式為司法改革帶來一些啟示:在社會轉型時期引導公眾對司法的科學理性認知,為法治奠定、積累社會基礎,從而推進全民參與式地司法改革;并在此基礎上,漸漸由司法的工具型切實地向目的型有所延伸,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緩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
產生于抗日戰爭時期、陜甘寧邊區的馬錫五審判方式,在今天重回人們的視野,并成為熱議的話題和實踐中借鑒的模式絕非偶然。它的回歸,說明了經過多年的司法改革和實踐,在呈現出一種“城鄉二元化”生態結構的中國社會中,依然有其存在的現實意義。由馬錫五審判方式的回歸,能夠理性的感知到其對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意義——要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甚至進一步構建我國現代法治都必須根植于中國的實際。
一、馬錫五審判方式的含義及特征
(一)馬錫五審判方式的含義
1944年1月6日,林伯渠在陜甘寧邊區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的《邊區政府一年工作總結》中,第一次提出“馬錫五同志的審判方式”這一概念。同年3月13日《解放日報》發表社論《馬錫五同志的審判方式》,通過典型案例總結了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經驗。
在馬錫五審理的案件中,影響最大的莫過于華池縣封捧兒婚姻案,馬錫五受理此案后,深入到區鄉干部和群眾中了解真實案情和一般輿論趨向,最后召集當地群眾進行公開審判,除訊問各當事人的要求和理由外,還廣泛征詢群眾意見,
取得共識后,當庭宣布判決。宣判之后,受罰者認為自己罪有應得,口服心服;群眾認為是非分明,表示擁護;封捧兒與張柏的婚姻受到法律保障,更是皆大歡喜。通過這一案例,懲罰了違法者,正確宣傳了邊區的婚姻法律,提高了民眾的法制觀念。[1]
作為我國歷史上著名的人民司法工作者,馬錫五就是這樣長期從事人民司法工作,“抗日戰爭時期兼任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隴東分庭庭長時,經常攜案卷下鄉,深入群眾,調查研究,巡回審理,就地辦案;實行審判和調解相結合;反對主觀主義的審判作風,堅持法律原則,忠于事實真相。由于他執法嚴正,剛正不阿,深受人民群眾歡迎。他的審判方式被成為‘馬錫五審判方式’。”[2]以后馬錫五審判方式不僅作為民事訴訟,而且作為整個邊區司法工作的原則和經驗加以推廣。
(二)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特征
關于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特點,當時的報刊和工作會議曾經進行過多次評論。
具有代表性的是1945年1月13日《解放日報》發表的《新民主主義的司法工作》一文,將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特點詳細地歸納為8點:〈1〉走出窯洞,到出事地點解決糾紛;〈2〉深入群眾,多方調查研究;〈3〉堅持原則,掌握政策法令;〈4〉請有威信的群眾做說服解釋工作;〈5〉分析當事人的心理,征詢其意見;〈6〉邀集有關的人到場評理,共同斷案;〈7〉審案不拘時間地點,不影響群眾生產;〈8〉態度懇切,使雙方樂于接受判決。集中概括起來,就是“司法工作中的群眾路線”。1945年12月,陜甘寧邊區司法工作會議的總結報告將馬錫五審判方式歸結為三項原則:〈1〉深入農村,調查研究;〈2〉就地審判,不拘形式;〈3〉經過群眾解決問題。同年,馬錫五在延安大學回答學生提問時又將這種審判方式歸結為“就地審判,不拘形式,深入調查研究,聯系群眾,解決問題。”[3]
站在今天地角度去重新審讀馬錫五審判方式的具體特點,可以大體概括為以下幾點:
第一,深入農村,調查研究,實事求是了解案情
忠于事實真相,是司法工作者必須惜守的一條重要原則。司法干部正確處理案件的首要條件,就是要把案件的本來面目了解清楚。邊區的廣大地區是農村,案件都是在群眾中發生的,案情的是非曲直,真假虛實,群眾最了解,最有發言權。因此,必須走出法庭,深入農村,到群眾中去全面調查,才能實事求是地掌握案情,為正確處理案件奠定基礎。如上文中所舉的封捧兒的案例中,馬錫五同志對于證據的真偽,口供的虛實,非常認真地進行核實,做到一絲不茍,事實求是。深入了解案情始末,依據法律原則,全面地分析案情。
第二,簡便手續便于人民群眾進行訴訟
馬錫五同志牢記邊區司法工作者便利人民訴訟,保護人民利益的神圣職責。他深感“人民常常要到數百里外的法庭中進行訴訟,化盤費,誤農時,是當事人很大的負擔”,“不為陳規束縛,不被形式糾纏”,創造了一系列便利人民訴訟的好方法。他攜卷下鄉,親赴出事地點,聯系群眾,就地審判;組織巡回法庭,定期巡視所屬各縣,檢查司法工作,并隨時隨地受理上訴案件。
第三,依靠群眾,在群眾參加下依法合理判決案件
密切聯系群眾是陜甘寧邊區政府工作的基本方針,“革命的司法工作者,必須面向群眾,隨時征詢群眾的意見,傾聽群眾的呼聲,設身處地體會群眾的感情與要求”。在實踐中,調查審訊都有群眾參加,竭力求得全面正確,是非曲直擺在明處,然后把調查研究過的情形在群眾中進行醞釀,使多數人認識上一致,覺得公平合理,再行宣判。既合原則,又通人情,不僅雙方當事人服判,其他事外人也表示滿意。
第四,實行審判與調解相結合的審判方式
謝覺哉同志曾指出:“審判與調解相結合,即馬錫五同志的審判方式。”當然這里所說得主要適用于人民內部的訟爭,包括一般民事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馬錫五在處理案件時,不是簡單地一判了事,而是根據不同對象,有的放矢地進行深入細致思想工作,針對當事人的特點和心理狀態,曉以法理人情,說明厲害關系,既合乎政策原則又使當事人心悅誠服。在處理“調判關系”問題上,他主張“宜調則調,宜判則判,不拘形式”、“審判與調解結合”。這些主張是馬錫五審判方式的靈魂所在。
二、馬錫五審判方式的歷史背景與成因
(一)馬錫五審判方式產生的原因及背景
1、馬錫五審判方式產生的社會經濟背景
當時的檔案,地方志和統計資料表明,邊區的經濟以農業為主,在邊區的經濟建設中,農業占據著不可替代的首要位置。而工業在當時的產業結構中也是不成比例的。[4]以至于在經濟方面,“繼續發展經濟,是一切建設的根本。全部經濟建設中,農業第一。”[5]這樣,“邊區的地理位置和自然資源決定了邊區的產業結構,邊區的產業結構決定了邊區以農業為主,而天災和生產工具等決定了邊區居民與邊區政府生存的艱辛;同時,伴隨著軍事財政的變化,導致供給與需求之間的嚴重不平衡,加劇了邊區政府對農業的極度重視。”[6]相應的,由于地貌等自然因素和生產力落后一系列原因,人口分布分散,交通不便,使得邊區的訴訟成本提高,除了路上的盤纏之外,還有時間的代價,加重了訴訟的負擔,也嚴重影響了生產。
在個人訴訟與社會生產、個人權利與邊區生存之間,產生了沖突與張力。隴東的地貌、土地及災情使得這一沖突更加明顯、也更加劇烈。這樣一來,發展農業、不違農時,成為一切經濟發展的核心,也自然成了當時司法工作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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