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翠龍 ]——(2012-11-19) / 已閱16076次
2、馬錫五審判方式產生的司法背景
邊區的司法背景筆者在此主要關注的是司法實踐中的困境,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個是刑訊逼供的問題。刑訊的主要原因除了習慣的原因之外,主要有兩方面:一是由于缺乏仔細的實地調查研究,另一方面是邊區專業化程度低,偵查技術缺乏,從而導致對口供的依賴性增大。另一個是邊區政府制定的法律(嚴格意義上說更多的是黨的政策)與地方風俗民情的張力。這個問題在許多方面都有反映,如婚姻問題,邊區實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禁止買賣婚姻。但邊區買賣婚姻由來已久,買賣婚姻屢禁不止。司法機關往往存在兩難困境,要合理地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到當地去了解具體的各種社會原因、群眾的觀點,尋求穩妥、合理的解決方法。
3、當時特殊的社會環境
當時處于抗日戰爭時期的陜甘寧邊區司法機關,隸屬于邊區政府,其任務就是貫徹執行民主政府“以反對日本帝國主義,保護抗日的人民,調節各抗日階層的利益,改良工農的生活和鎮壓漢奸,反動派的基本出發點”的施政方針。鞏固根據地、牢固群眾基礎,建立根據地穩定的社會秩序,是邊區司法工作的首要目標。抗日根據地實行的根本區別于國民黨統治區的社會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邊區司法機關,作為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組成部分,在審判方式和審判作用上,體現其“人民性”,并以深入群眾,依靠群眾,便利群眾,調查研究,公正無私為基本特征。這樣就確保了社會秩序的穩定,鞏固了群眾基礎。“1942年開展的以反對主觀主義、教條主義和黨八股為中心內容的全黨整風運動也為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產生提供豐富的思想滋養。”[7]
(二)馬錫五審判方式在歷史上取得成功的原因分析
當時的司法作為一種賦予了治理化的法律被有效地納入權力的組織網絡。也就是說,馬錫五式的司法審判方法——在當時的落后傳統的鄉村社會里,因為抗日的需要,民主政權的建立,生產的發展等一系列突出地社會推動因素——將之作為改造社會的工具,即有的學者所說的“工具型司法”。[8]在當時歷史條件下,作為發揮政治民主的一種表現形式,法律溢出了自身的領域,進入到整個社會的治理實踐中。以司法調解為精髓的馬錫五審判方式,自然也成為抗日民主政權可資利用的社會治理技術的重要組成。[9]事實上也產生了具有時代特色的特殊的政治和社會效果。
1、基于以上述及的經濟原因和社會背景
正是由于邊區以農業為主的產業結構,使得邊區對農業生產的依賴性極強,而邊區相對惡劣的自然條件、落后的生產工具,以及軍事、財政、人口的變化,使得邊區的供給和需求嚴重失衡,導致邊區面臨著嚴重的生存危機。在交通極度閉塞、落后的狀況下,訴訟成為勞命傷財、耽誤生產的重要因素。在司法完全服務于政治需要的時代,同時由于司法實踐中的諸多困境,這一切催生出以“馬錫五”本人命名的一種因地、因時制宜的,走群眾路線的馬錫五審判方式。某種意義上來說,馬錫五審判方式與這樣社會經濟生活條件是相適應的,實踐證明也是可行的。
2、邊區政府實行“精兵簡政”的必然推動
1942年,陜甘寧邊區進入了最困難的時期,為了度過困難,邊區政府實行“精兵簡政”。司法人員的相應減少無法應付大量的糾紛訴訟,由此形成一個現實的具體困難。但正是這一具體的困難,這一不期而遇的現實需求,為解決邊區權力下的“現代法與鄉村社會的民間習慣法的矛盾和緊張提供了一個契機,一個轉化的節點,一個蘊含著種種可能性的嘗試。”[10]也正是由于調解及時地,有效地彌補了由于“精兵簡政”導致的國家法的收縮而留下權力真空,以調解為特色的馬錫五審判方式得到了空前的推廣。
3、馬錫五審判方式有其特有的便利低廉、地方化特色
邊區法律資源缺乏,可供做出判決的具體法律規定更少,受當時條件所限,邊區的法制建設處于草創階段,法律法令不完善,沒有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由于法律法令相當原則化,簡單化,在處理具體案件時,以強調實事求是,依靠群眾,注重調解為特色的馬錫五審判方式成為辦案的首選方式。這不僅能高效、靈活地解決糾紛、穩定社會秩序,還使國家司法權的行使深入及農村社會底層,并借此將法制推廣到每一個角落。
4、馬錫五是一個善于實事求是解決問題的實干家
馬錫五熟知陜北鄉村的民情民意,他本人勇于發現問題,大膽實踐、創新。他的審判實踐所采取的工作方法,表現出來的特色,雖然說是為了政治的需要,是以一名行政專員的身份履行職務式地步入司法領域,但之所以能夠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也是對鄉土化的法律傳統的熟諳和運用。他生長于陜北農村,數十年間,對于陜北的鄉土規則、民間秩序可謂耳濡目染,了然于胸。他的成功是以陜北鄉村這樣一個極度鄉土化的社會作為背景的,并且他將當時司法政策和社會民情進行了很好的融合,從而將馬錫五審判方式游刃自如于中國內陸的鄉村,并在歷史上作為一種范示推廣到人民群眾當中。
綜合以上,通過馬錫五審判方式的具體應用、推廣,來調解民事糾紛,當事人的情理得以充分表達,司法的人民性得以最大限度地彰顯;同時,這種訴訟模式在當時的歷史時期,對于鞏固民主政權,維護根據地的社會穩定,促進邊區生產,保證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的勝利都發揮了重大作用,做出了歷史性貢獻。
三、馬錫五審判方式對現代司法的價值探析
由馬錫五審判方式的回歸,能夠理性的感知到其對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啟發、借鑒意義。 “一個國家實行什么樣的司法制度,歸根結底是由這個國家的國情決定的。世界上沒有完全相同的司法制度,即使社會制度相同的國家,也存在著差異。根本沒有也不可能有一種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司法制度。”[11]要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根植于中國的實際。
根據本國的現階段的國情,從陜甘寧邊區這一具有很好的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立足現實、走與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大眾司法中尋得寶貴的啟迪和司法改革的方向,探析以西方法律文化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這兩翼并存視之的辯證法是可行的。該模式所強調的走群眾路線,注重調解、方便群眾訴訟的精神實質,對現代司法的前進具有宏觀性的啟發指引意義。
(一)適宜轉型期基層司法環境的審判方式
目前,中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社會正處在向市場經濟、民主法治國家轉軌的關鍵時期,各種社會關系的重組和激烈變動,導致利益關系容易失衡,社會關系容易失序,各種矛盾容易增多。在農村基層,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發展,我國原有的較為穩固的鄉村經濟受到一定程度的沖擊,以鄉情和親屬關系為紐帶聯系起來的人情社會和熟人社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法律以介入的形式也參與了對民眾行為方式的規束,指引。
費孝通曾說:“現行的司法制度在鄉間發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單靠制定若干法律條文和設立若干法庭,重要的還得看人民怎樣去應用這些設備……單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鄉,結果法治秩序好處未得,而破壞禮治秩序的弊病卻已先發生了。”[12]
我國農村社會的現實表明,法律規定與某些地區農村現實的差距仍然會在相當長的歷史階段內存在;忽視基層現狀的現代式的司法工作是不理性的、想法也是不現實的。中國當前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大量的社會矛盾和糾紛發生在基層,要化解這些矛盾,就要用與產生這些矛盾的社會環境相適應的方法。針對個案,靈活運用馬錫五審判方式中優秀的審判方法;形式靈活,程序簡化,在基層,特別是廣大農村有著得天獨厚的價值。基層受各種因素影響,群眾的舉證能力,庭審技巧普遍不高,特別要注意克服機械辦案, 死扣法律條文, 片面追求程序公正的不良傾向。司法工作必須克服法治固有的道德冷漠問題, 追求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真正統一。而“馬錫五審判方式”就是強調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依靠群眾,讓群眾參與來解決糾紛,來處理這些糾紛,甚至是將一些矛盾通過調解消彌于初始狀態。因此,在新的歷史時期,在人民群眾直接接觸的基層審判機構,大力推行“馬錫五審判方式”來解決民間糾紛和爭議,仍具有較大的適用空間和基礎。它是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從根本上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的關鍵所在。
(二)傳統司法模式的有益彰顯
任何超越該歷史階段的理想化的,不符合中國國情,不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本質要求的司法模式,必然為現實所拋棄,不為人民群眾接受。比如近幾年社會上不斷出現的群體性事件的爆發,在擁有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的國家,法律得不到應有的尊重與運用,民眾反而是通過這種暴力的、“違法”的極端手段和方法來“訴求”自身的權利。又比如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一方面每年案件量越來越多,顯示出民眾以法律途徑尋求權益的可喜現象;另一方面,以上訪為形式的通過尋求行政權力“討說法”的現象也愈演愈烈。可以感受到當事人對司法結果不認同,社會對司法的公信力和認可度下降;公眾不信任司法,規定司法的法律不斷被突破,反過來又形成新的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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