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玉璽 ]——(2012-11-30) / 已閱8369次
論如何進一步構建我國婚姻法
王玉璽
受“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指導思想的影響,婚姻法在立法上存在若干空白。和世界各國的婚姻家庭法律相比,我國婚姻法條文最少,有些基本制度沒有涉及或規定了又過于原則。因此,要從“粗略型”過渡到“細密型”就應增設必要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增設親屬制度
親屬關系是最普遍最親密最重要的一種社會關系,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礎。親屬的概念、種類、親系、親等及法律效力等問題,應該屬于婚姻法調整的范圍。不同的親屬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因此,增設親屬制度是完善婚姻法的一個重要方面。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立法,結合我國國情,依據男女平等原則,婚姻關系、血緣關系的聯系,對此作出明確規定。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其中血親又可分為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兩種,姻親又可分為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血親的配偶三種。在這些親屬中還應該界定出“近親屬”和“遠親屬”的范圍。以介定彼此之間在法律上的地位。
我國婚姻法未對計算親屬關系親疏遠近作明確規定。學者依據我國將禁止結婚的血親范圍限定為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規定將其解釋為世代計算法。即用世代數來確定親屬關系的親疏遠近。現代世界各國的立法通例是適用羅馬法親等計算法,如我國臺灣、香港、澳門地區就采用此項制度。為了與國際接軌,建議我國婚姻法以適用羅馬法親等計算法為。
(二)在家庭制度中增設親權制度、婚生子女推定和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
我國婚姻法對于家庭制度只規定了父母子女關系和祖孫間、兄弟姊妹間的關系,而且只限于扶養關系,立法空白較多。
首先,建立親權制度。
親權是基于父母子女之身份關系而產生的權利義務,而且此種權利義務是專門為保護未成年子女之目的而設立的。親權制度指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的身體和財產上的監督、管理、撫養、培育和保護的權利義務制度。親權既是權利更是義務。
我國婚姻法雖然有關于父母撫養教育子女的原則規定及父母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但極為抽象。所以,親權是婚姻家庭法中親屬法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其次,建立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和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
我國婚姻法學理論上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但在法律上,沒有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和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這就使得執法機關在處理這類糾紛時沒有法律依據。非婚生子女生父的確定,丈夫對子女是否自己親生的懷疑等糾紛往往使子女受到傷害。為了保護子女和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一夫一妻制,增進夫妻雙方的信任感和責任感,鞏固家庭和穩定社會,建立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和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有其必要性。
(三)建立家庭財產制度
我國婚姻法只規定了夫妻財產制,但對家庭財產制度未作規定。現實生活中,父母、夫妻、子女的財產日益增多,這些財產有的是共同所有或按份共有,有的則是個人所有。家庭財產如何分割,子女個人所有的財產獨立所有權的享有,父母離婚后子女財產如何管理等糾紛都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建立家庭財產制度能更好的保護家庭成員各方的合法權益,特別是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
二、完善婚姻法應當健全現行的婚姻家庭制度并強化薄弱環節。
(一)關于結婚制度
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條件和程序基本上是可行的,但尚有不足這處。
首先,禁止通婚的親屬范圍有待增大
禁止直系姻親,擬制直系血親通婚是世界各國婚姻立法的通例。而我國婚姻法僅規定了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通婚,對于直系姻親,擬制直系血親未作明確規定。世界大多數國家均明文規定,禁止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通婚。禁止直系姻親間通婚,是社會倫理道德的要求,有利于社會風氣的凈化,也有利于子女后代的身心健康。因此,建議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直系擬制血親、直系姻親間的通婚。即使解除了上述關系的男女,原則上也應禁止通婚,但可設定豁免性規定。
其次,設立婚前教育制度
婚前教育早就已成為某些國家采取的舉措,婚姻涉及到生理、心理、倫理和法律等各個方面,設立婚前教育制度可以使結婚者掌握婚姻的規律及基本常識,珍惜愛情和家庭,知道化解婚姻矛盾的應對方法,防止家庭破裂,保持家庭的穩定性。
(二)關于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制度
首先,完善夫妻人身關系--增設配偶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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