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湘君 ]——(2012-12-21) / 已閱9639次
摘要:作為我國司法改革的組成部分,民事行政檢察制度的改革與完善,日益引起理論及實務界的重視和關注,其中關于民行檢察的范圍、方式以及法律地位三個問題的探討更是熱烈空前。本文試對上述問題進行中外法律制度的比較法分析,以期他山之石或有助益。
關鍵詞:民行檢察;提起訴訟;參與訴訟;抗訴
民事行政檢察制度不僅在我國,而且在世界其他范圍內都有著深厚的淵源,西方法治發達國家如英國、美國、德國、日本、意大利、法國等國家,都以檢察機關提起或參與民事和行政訴訟為慣例。當前,在全球一體化的大背景下,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后,中外法制接軌的進程加速,民行檢察制度也更應加強交融借鑒。
一、民行檢察范圍的比較
(一)外國民行檢察的范圍
大陸法系及英美法系代表國家民行檢察的范圍可以歸納為如下幾類:
1.婚姻案件。認定婚姻存在與否、有效或無效的案件,婚姻撤銷之訴、離婚或撤銷離婚之訴。
2.親子關系案件。確認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等合法身份及對于生父身份推定爭議的案件,認領非婚生子女之訴,確定生父、生母之訴。
3.收養案件。收養關系無效、撤銷之訴。
4.親權關系案件。剝奪或恢復親權的案件,對親權或基于親權的財產管理權喪失的宣告請求權。
5.行為能力缺失及救濟的案件。剝奪行為能力的案件和撤銷剝奪的案件;未成年人監護、成年人監護托管及其復議的案件;禁治產或準禁治產宣告及撤銷宣告的請求權等案件。
6.失蹤人財產管理的訴訟。如財產的處分和撤銷處分請求權,變更管理人的請求權。
7.繼承的案件。如遺產管理的處分請求權。
8.非訴案件。法人案件:對財團法人捐物行為的補正請求權,選任和解任法人臨時理事或特別代理人、法人清算人的請求權;破產案件;信托案件;公司及拍賣、整頓、清算案件;罰款案件;其他非訴案件。
9.其他案件。如追索高利貸合同收益、非法契約收益、不當得利歸國家收入的案件等。
此外,法國民事訴訟法典中第422、第423規定,在法律有專門規定的案件中,檢察機關作為主要當事人提起訴訟,除上述案件外,在公共秩序受到損害時,它可以為維護公法秩序而提起訴訟。法國的檢察理論認為,檢察機關的職責就是維護公益。[①]
《美國法律大全》第28篇第2部分明確規定,美國檢察機關對一切涉及合眾國利益的民事案件有干預之權,在具體規定中還列舉數項檢察官可起訴的案件,如關于聯邦政府征用土地而引起的民事訴訟,關于政府確認土地所有權的民事訴訟等。[②]
(二)我國民行檢察的范圍
我國關于民事行政檢察范圍的相關立法規定如下:
《民事訴訟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第187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第179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6條第2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訴,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一)判決、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二)判決解除婚姻關系或者收養關系的;(三)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四)當事人對人民檢察院所作的終止審查或者不抗訴決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訴的;(五)不屬于人民檢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從而將以上幾類案件排除在民行檢察范圍之外。《行政訴訟法》第6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三)小結
1.我國對于民行檢察范圍的立法模式采取的是列舉式,民行檢察的范圍既不能超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13種情形,又要將未生效裁判、婚姻或者收養關系等眾多案件剔除,可以說是限制重重。國外立法雖有案件類型列舉,但最后還有概括式規定即只要涉及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案件即可干預。
2.我國立法對民行檢察范圍的限定條件均為案件存在瑕疵的實質性判斷,要么是實體錯誤、要么是程序違法或者是審判人員職務犯罪。國外立法并無類似限定條件,唯有是否符合一定案件類型或者是否涉及公益的程序性要求。
綜上可以看出,較外國立法相比,我國民行檢察的范圍限定條件嚴苛,缺乏彈性和伸展空間,因此民行檢察的參與度反而遜于國外。
二、民行檢察方式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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