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弘 ]——(2013-1-11) / 已閱6539次
(3)比例條件。筆者認為,附條件逮捕在適用上還應堅持補充原則和比例原則。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項明指出:把附條件逮捕作為一項補充原則提出來,是從審查逮捕工作尚處于刑事訴訟初期,少數刑事案件確屬特別嚴重、特別危險,偵查工作確有特殊困難等具體情況出發,以實事求是的態度采取的刑事執法策略。但要注意這是特殊性,不是一般性,要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不可濫用。⑤
3、適用程序
(1)決定程序。首先,實行附條件逮捕定期審查制度應當遵循較一般審查批捕更嚴格的程序。由承辦人就逮捕的必要性理由和繼續取證可能性相關的論證材料,提出適用附條件逮捕的意見,經層報偵查監督部門負責人、主管檢察長審核,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目前的檢察實踐中,各地檢察機關對附條件逮捕的決定程序采取了不同的做法,有的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有的直接由主管檢察長決定,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審查逮捕案件量大、期限短,檢察委員會不可能逐案聽取匯報。筆者認為,適用附條件逮捕應嚴格掌握程序,采取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方式。其次,適用附條件逮捕的案件,應當讓犯罪嫌疑人有充分的機會去參與到程序中來,檢察機關應當對適用附條件逮捕定期審查制度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聘請了律師的,檢察機關在作出附條件逮捕決定前,還應當聽取委托律師的意見。
(2)備案程序。備案制度是強化監督的重要手段,可以保證附條件逮捕定期審查制度的正確適用,為了慎重適用附條件逮捕定期審查制度,對于該類案件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按照《人民檢察院逮捕質量標準(試行)》的規定,對于適用附條件逮捕的案件,“檢察機關在批準逮捕后三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而對于檢察機關經審查后決定撤銷逮捕的,雖然目前沒有明文規 定,筆者認為也應當將有關材料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3)引導偵查。檢察機關應在《附條件逮捕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中詳細列明需要偵查機關補充調取的證據,并針對可能影響案件質量的證據問題,積極與偵查機關研究、會商案情。同時檢察機關在出具《附條件逮捕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也要關注偵查機關搜集的無罪證據、罪輕證據,因為對于需要進一步偵查的重大案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與有罪證據、罪重證據同等重要。
(4)定期審查 對于適用附條件逮捕定期審查制度的案件,偵查監督部門的承辦人應當及時填寫《附條件逮捕案件捕后跟蹤表》,并在給定的羈押期限屆滿時,對繼續偵查取證情況進行審查,⑥如經過進一步偵查取證,不能達到證據要求,做出撤銷逮捕的決定。定期審查應堅持全面審查原則,充分聽取偵查機關和犯罪嫌疑人雙方的意見。
(5)捕訴聯動。為了防止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消極被動,確保“附條件逮捕”案件質量,必須建立和健全捕訴聯動、訴前過濾等監督制約機制。對附條件逮捕案件,在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制作《附條件批準逮捕案件告知書》送達公安機關的同時,應制作《有條件批準逮捕案件告知函》,送本院公訴部門備案,偵查監督部門應及時向公訴部門通報偵查機關反饋的補充偵查情況,并聽取公訴部門關于繼續補充偵查的建議和意見,進一步引導偵查機關補充取證;移送審查起訴前,偵查監督部門在聽取公訴部門意見的情況下認為案件證據尚未達到移送審查起訴要求的,建議變更逮捕強制措施。必要時,經檢委會討論決定撤銷原批準逮捕決定,可作出撤銷逮捕的決定。通過對附條件逮捕案件啟動捕訴聯動機制,可以對補充偵查活動實行不間斷地動態聯合監督,很好地實現了捕訴的銜接,充分保證了提請批捕、移送審查起訴案件的質量。
參考文獻:
①王臻、潘云龍,芻議附條件逮捕制度,《中國刑事法雜志》2010年第7期.
②http://www.sina.com.cn:附條件逮捕制度低調運行3年后加速推進,法制日報,2008年08月31日11:02
③張洪宇,對附條件逮捕制度的實踐省思,《天津檢察》,2010年第3期.
④宋英輝,完善刑事強制措施的理念與總體構想,載《人民檢察》2007年第14期,第6頁.
⑤王冰,和諧視角中的附條件逮捕制度,載許海峰主編:《檢察工作與和諧社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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