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澤迪 ]——(2013-1-16) / 已閱6976次
全面收集認定案件事實的各種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所有證據都是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罪重或罪輕的依據。偵查人員不僅要收集有罪、罪重證據,也要收集無罪、罪輕證據;不僅要收集直接證據、原生證據、言詞證據,也要收集間接證據、再生證據、實物證據,用這些證據來辨別和印證直接證據、原生證據、言詞證據。同時,要注意收集相關的政策法規、行業規章以及部門規定,查明嫌疑人的行為是否違法、違紀。只有形成全面、完整的證據體系,才能證實嫌疑人是否犯罪,辨明其罪重、罪輕,才能嚴防疏漏,使翻供者無隙可乘。全面收集證據主要圍繞兩點進行:一是要從犯罪構成要件的角度去收集證據。當前,當事人翻供,無論是在行為性質上由重翻輕,數額上由大翻小,還是贓款去向上由私翻公,一般是圍繞犯罪構成要件進行的。因此,在訊問過程中,要按照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將其細化為若干證據種類去收集,對可能翻供的因素和環節要仔細盤問,并迅速予以查實、固定;二是要從起訴、審判、辯護的角度去收集證據。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由于偵查、起訴和審判的職能不同,執法人員、當事人的地位不同,他們對證據的認知角度也有所不同。因此,在偵查階段,偵查人員在收集和審視證據時,視線要向前移,從起訴、審判、辯護的角度收集、分析證據,提前拾遺補漏,經得起法庭質證和辯護人挑剔,做到無懈可擊。
(四)強化固證意識,構筑堅實證據鏈
有效固定證據不僅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起到威懾作用、遏制翻供現象,即使在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況下,如果有堅實的證據鏈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犯罪嫌疑人也不可能因翻供而逃脫法律制裁,反而可能因抗拒的態度而被酌情從重處理。
首先,要充分重視訊問筆錄的制作。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犯罪行為后的首份訊問筆錄極為重要,辦案人員的訊問一定要深入細致,盡量記錄犯罪行為的細節,例如收受賄賂款的幣種、數額、票面、包裝、去向等細節,以供查證。在普遍使用電腦制作筆錄的情況下,應在筆錄中真實記錄各次訊問內容,防止用復制的方式制作多次訊問筆錄。偵查實踐中采用的自書固定法即案件突破后由犯罪嫌疑人書寫親筆供述、悔過書以固定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對阻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也有積極作用。
其次,要做好訊問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反映訊問的合法性和客觀性。同步錄音錄像做為一種多媒體固證手段,為訊問內容的真實性提供了保障,可以彌補書面記錄的靜止性限制,充分再現犯罪嫌疑人供述時的語調、神情、態度、肢體動作等, 犯罪嫌疑人翻供難度加大,一旦翻供就面臨難以其說的困境。
此外,要重視再生證據收集,反向印證犯罪事實。再生證據是在犯罪嫌疑人及其利益關系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進行的反偵查活動中形成的,從相反角度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事實。再生證據反映了為掩蓋犯罪行為而留下的痕跡。犯罪嫌疑人翻供時,再生證據可能會成為再次擊潰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線的切入口。將這些企圖掩蓋犯罪的痕跡和正確的偵查謀略相結合形成的威懾力和心理壓力,能夠幫助偵查人員“制服”翻供犯罪嫌疑人。
(五)適當使用強制措施
立案后,要果斷采取強制措施,凡符合拘留、逮捕條件的要果斷拘留、逮捕,切斷犯罪嫌疑人與外界的聯系,使之無法串供、翻供,同時取證與追贓同步進行。
要慎重變更強制措施,保持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壓力的連續性。變更強制措施使嫌疑人原有的服罪環境壓力解除,犯罪嫌疑人在較為寬松的環境下有機會,有條件去請教反偵查能力強的人為其出謀劃策,開脫罪責。也可利用在偵查階段被羈押時無法使用的關系網、人情網對抗訴訟。因此慎重變更強制措施,保持對犯罪嫌疑人的高壓姿態,對減少翻供顯得尤為重要。
[注釋]
①王啟賢,陶髦.法學辭海[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
②詹復亮:《貪污賄賂犯罪及其偵查實務》,人民出版社,2006 年11 月版,第5 頁;
③何家弘:《從“硬審訊法”到“軟審訊法”》,載《人民檢察》2008 年第17 期,第60 頁
④ersonName w:st="on" ProductID="周國">周國ersonName>君、史立梅:《翻供之辨析與翻供者人權之保障》,載孫長永主編《現代偵查取證程序》,中國檢察出版社,2005 年版,第167 頁;
作者單位:徽省繁昌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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