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傅銀華 ]——(2013-1-16) / 已閱7839次
《刑法修正案(八)》對我國非監禁刑制度進行了重大調整,其中創設的禁止令制度是非常值得關注的制度創新。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對于判處管制和宣告緩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同時禁止罪犯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禁止令是我國刑事法律中的新生事物,如何正確認識并準確適用禁止令,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是擺正我們面前的嶄新課題。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這一規定對我國非監禁刑制度進行了重大調整,被判處管制或者緩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同時禁止其在刑罰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一、禁止令的特點
(一)附屬性:禁止令與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獨立刑罰不同,它不是一種獨立刑罰,而只是對管制犯、緩刑犯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的監管措施的革新,因此禁止令本質上是一種監管措施,不能脫離管制、緩刑而單獨適用禁止令,具有強烈的附屬性。
(二)特定性:一是禁止令的適用對象特定,只針對被判處管制、緩刑的罪犯適用。二是禁止令的內容特定,對被判處管制、緩刑的罪犯,禁止從事特定活動,禁止進入特定區域、場所,禁止接觸特定人。
(三)選擇性:刑法修正案(八)中規定的是可以適用,是否適用選擇權授予法官。與《刑法》第三十九條、第七十五條對判處管制、緩刑的犯罪人,應當遵守關于會客、遷居等法定的、一般的義務不同,禁止令實質是授權法官對判處管制、緩刑的犯罪人除必須遵守一般義務外,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作出是否適用禁止令。
(四)強制性:與其他刑罰一樣,一經作出就具有法律強制性,對于違反禁止令規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門《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尚不屬情節嚴重的,由負責執行禁止令的社區矯正機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緩刑,執行原刑罰。
二、禁止令的作用
(一)可以更好貫徹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擴大非監禁刑的使用力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目標就是懲罰與教育相結合,這也符合各國刑事立法潮流。當今世界各國刑罰體系,由原來的以生命刑、身體刑為中心轉變為以自由刑、罰金刑為中心,刑種數量由多變少,刑種內容由殘酷變為輕緩,刑罰的適用由積極變為消極,特別是緩刑等非監禁刑適用越來越廣,特別是管制作為我國特有的一種輕刑,是一種很好的刑罰方法,但由于國家沒有建立監督管制執行的專門機構,使管制流于形式,導致法官很少適用管制。而隨著禁止令制度的推出,對符合判處管制、適用緩刑條件,但過去因監管缺失“不敢”判處、適用的,要依法判處、適用;根據犯罪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同時適用禁止令。因此,推出禁止令制度,能夠更好地擴大非監禁刑的使用力度。
(二)可以充分發揮非監禁刑,有效避免交叉感染功能,節約司法資源
監獄內罪犯的相互影響,行內人稱“交叉感染”,指很多犯罪意識和犯罪技巧,像病毒一樣在監獄內存在。這些犯罪意識和犯罪技巧,在監獄的不同罪犯之間互相傳授。對于可以適用禁止令的罪犯,這些罪犯本身所犯罪行就很輕,有些不是主觀故意,比如交通肇事罪,如果將其關入監獄,與殺人犯、搶劫犯、強奸犯等一起關押,也許會“交叉感染”令其變壞。因此,禁止令的推出,可以充分發揮非監禁刑有效避免交叉感染的功能;同時大大降低關押成本,據統計國家關押一個罪犯,每年各種支出以數萬元計,如果采用禁止令,適用非監禁刑,則能大大降低司法成本。
(三)適用禁止令,能夠有效推動社區矯正工作的深入開展
社區矯正是一個外來語,與監獄矯正不同,社區矯正是認識到監獄矯正的缺陷與不足而提出,特別是上世紀后期,以安塞爾為代表的新社會防衛學派提出對罪犯試行人道和再社會化,使社區矯正思想走向成熟,并轉化為各國司法實踐。我國于2003年開展了社區矯正試點工作,2009年在全國全面試行,在改造罪犯,維護社會穩定方面起到極大的作用,但也應該看到,社區矯正由于缺乏具體的內容和制度,在一些地區流于形式。隨著禁止令制度的設立,將會更好地推動社區矯正工作的深入開展。
(四)強化對犯罪分子有效監管,有利于教育矯正,防止再次危害社會,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及四部門《規定》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利用從事特定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犯罪的,禁止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如被告人因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被適用緩刑的,根據犯罪情況,可同時作出禁止被告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決定;《規定》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禁止接觸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擾的人或者可能誘發其再次危害社會的人”,如被告人因非法持有少量毒品被判處管制的,根據犯罪情況,可同時作出禁止被告人接觸吸毒人群或者有毒品犯罪前科的人員的決定,這樣就可以強化對犯罪分子的有效監管,促進其教育矯正,防止重新危害社會,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五)通過禁止令,可以有效保護被害人、證人、控告人、舉報人等合法權益
《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了禁止令保護的對象: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控告人、批評人、舉報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適用禁止令可使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禁止接觸上述一類或者幾類人員。這一規定填補了以前無此規定的法律空白,在執行刑罰方面也是一項創新,法官事先對罪犯宣告禁止令,具有警示和預防重新犯罪的作用。
三、確定禁止令內容時需把握的原則
(一)內容要與判處管制、緩刑的犯罪有關聯性、針對性。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質、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充分考慮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關聯程度,有針對性作出。比如王輝(化名)是某校中專生,不滿18周歲,因偷盜電腦于今年5月12日被法院判處管制6個月,處罰金1000元,并禁止在4個月內進入網吧、接觸有犯罪前科的人員,該禁止令的內容就具有關聯性、針對性之特點。
(二)內容要可行、有效。禁止令的內容應當便于執行,執行結果明顯對其改造有效,并且對于有關法律法規已經明確禁止的內容,不能再通過禁止令的形式予以禁止。法律規定,任何人均不能吸食毒品,禁止令只能作出禁止接觸吸毒人員等內容,不能作出禁止吸食毒品的決定。
(三)內容不得限制犯罪分子的合法權益。禁止令的內容要合法,不得侵犯犯罪分子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例如,可以禁止犯罪分子進入夜總會、酒吧、迪廳、網吧等娛樂場所,而不能禁止其進入公共場所。
四、各職能部門的職責
各職能部門總的要求是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一)人民法院職能: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時做出禁止令的判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由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減刑時,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應縮短,由人民法院在減刑裁定中確定新的禁止令期限。
(二)人民檢察院職能:作為行使法律監督權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對可能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議。禁止令執行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機構執行禁止令的活動實行監督,發現有違反禁止令規定的,通知社區矯正機構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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