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軍 ]——(2013-1-17) / 已閱10441次
1、注重特征性證據的收集。由于每一起案件都有其獨特的犯罪特點,犯罪嫌疑人對犯罪特點的供述往往可以作為其口供真實性的判斷根據。尤其是對于“先供后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細節越具體明確,其真實性就愈大。如犯罪嫌疑人對受賄款的描述一般包含以下內容,有無包裹,如何包裹,錢幣的種類、數量,一起的還有無其它物品等等。有些細節是當事人非親歷不能說明的,這樣的證據真實性更強、證明效力更高,尤其要注意及時收集并固定。如在張某受賄案中,張某供述行賄人李某行賄20萬元時裝錢是用的某銀行裝款的布袋這一細節。偵查人員及時將這一細節通過向行賄人以及行賄人單位會計和銀行進行調查,予以固定。雖然在審判階段張某對該節受賄事實予以否認,但是由于該證據及時固定到位,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未被采信。
2、注重筆錄細節。一般而言,受個人角度及個人語言習慣和思維方式的影響,對于犯罪事實的敘述,一般行賄人和受賄人會有所不同,即使是同一嫌疑人在不同時間所作的敘述也不會完全相同,這是自然規律。但是,有些偵查人員受個人書寫習慣和記錄方式的影響,甚至追求行、受賄雙方在口供上的高度一致性,這樣制作出來的訊問行賄人和犯罪嫌疑人筆錄不管是問話方式還是答話內容均基本一樣。有時候偵查員在制作筆錄過程中,為了圖省事或者追求筆錄的一致性,喜歡將嫌疑人筆錄復制、粘貼,甚至有錯別字都完全一致。這樣的筆錄就很容易被犯罪嫌疑人和辯護人抓住把柄。所以行受賄案件在追求細節相同的原則下,更要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意思表達,追求完美的一致,并不符合科學規律和生活常識。
3、提倡讓行、受賄雙方寫親筆供詞
犯罪嫌疑人書寫親筆供詞能增強口供的證明效力,有效反擊犯罪嫌疑人關于刑訊逼供、沒看筆錄等翻供理由。特別是對其書寫親筆供詞的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對庭審效果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重視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及時預測犯罪嫌疑人翻供可能性
偵查員秉承客觀公正的義務,必須正確面對犯罪嫌疑人的翻供,不能從有罪推定出發,以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先入為主,片面認為犯罪嫌疑人翻供就是認罪態度不好,翻供不實,而要堅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注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在偵查過程中要注意傾聽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尤其是對定罪量刑有重要影響的事實和情節,仔細分析。充分注意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及時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動態,同時,針對其辯解的內容,及時的查補完善相關證據,為下一個環節的正常進行提前做好準備。即使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過程中供述比較穩定,沒有發生翻供情況,偵查人員也要及時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動態,準確預測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及可能翻供的理由,在固定口供、收集證據時做到有的放矢,防患于未然,保證下一訴訟環節的順利進行。有時針對可能出現的翻供內容延伸性的多問幾個問題,就有可能避免犯罪嫌疑人在以后的訴訟程序中翻供。如筆者在辦理劉某某受賄案時,犯罪嫌疑人對其中一筆受賄20萬元用于購房的事實提出系借款的辯解。對于這一辯解理由,偵查員予以高度重視,并預測到犯罪嫌疑人可能在以后會對該節事實予以翻供。偵查人員及時補充了雙方平常無經濟往來、購房時受賄人銀行存款比較充分、購房過程中受賄人并未向親友等其他人借款、從受賄到案發行受賄雙方都沒有談過還錢等一系列證據,并在以后的訊問中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逐一落實,以證據說服嫌疑人,糾正了犯罪嫌疑人想以借款為托詞,意圖減輕責任的錯誤想法,保證了審查起訴、審判環節的順利進行。另外對在偵查階段多次翻供的嫌疑人,除了通過補充完善證據糾正其翻供外,對于犯罪嫌疑人每次翻供的思想動機和原因都要予以調查和詢問,并通過筆錄進行固定。這樣如果在以后審查起訴、審判等環節中犯罪嫌疑人翻供,其思想根源即可以一目了然,降低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信度。
(五)注意犯罪嫌疑人思想狀態的發展變化,做好耐心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受賄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隨著訴訟的進展,自然而然會產生心理變化。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到案之初,迫于強大的審訊壓力,為了爭取寬大處理,愿意如實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一旦案件偵查終結,移送起訴之后,犯罪嫌疑人在被羈押的過程中,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和處境有了一個新的評估,認識到自己已經是身敗名裂,心生懊悔,企圖通過翻供逃避刑事追究。再加上辯護律師等外部因素的介入,讓其對證據體系可能存在的缺陷也有一定的認識,另外犯罪嫌疑人對于法律的曲解或者誤解,不清楚翻供可能導致的不利后果,這些原因都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心生僥幸,否認原來的有罪供述。推翻自己以前的供述,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多發生在訴訟環節改變的過程中,這是犯罪嫌疑人所處的環境及悔罪和認罪的心理態度發生變化的結果。因此,在移送審查起訴之前,偵查人員要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動態,要對犯罪嫌疑人因勢利導,耐心做好政策和法律的教育工作,通過明理述法,讓犯罪嫌疑人了解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自首、坦白等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翻供等行為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予以解釋清楚,同時要對證據進行分析,讓犯罪嫌疑人清楚,只要證據確實充分,即使犯罪嫌疑人翻供也是徒勞的,打消其僥幸和對抗心理,避免犯罪嫌疑人在下一訴訟環節翻供的想法。
作者單位:江蘇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檢察院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