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凱 ]——(2013-1-23) / 已閱9780次
《行政強制法》已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缎姓䦶娭品ā肥抢^《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后的又一部規范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重要法律。該法的施行,必將對行政執法部門產生重大影響。筆者結合基層工商工作,就《行政強制法》的學習和領會,談點粗淺認識,希望對廣大工商執法人員有所幫助。
一、《行政強制法》的調整范圍
行政強制法的調整范圍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兩方面內容。
(一)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從定義看,行政強制措施不僅僅是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而且還包括防止證據損毀。這與我們傳統意義上的強制措施不同,過去的強制措施不包括為防止證據毀損所采取的先行登記保存行為。據此,筆者認為《行政強制法》實施后,執法辦案過程中的先行登記保存證據行為其性質將有所改變,將成為行政強制措施之一受到該法的規制。
(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二、行政強制的基本原則
行政強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實施行政強制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一、法定原則。一是設定法定。行政強制法與行政處罰法在權力設定上有所不同,行政處罰法對于行政處罰的設定權,規定低于規章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也就是說規章以上的規范性文件可以設定行政處罰。而行政強制法則不同,規定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也就是說規章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故此,得出行政強制法實施后,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不再是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據。二是實施法定。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進行。
二、適當原則。一是實體適當。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應當以實現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標為限。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二是程序適當,行政強制主體所采取的手段與要達到的目標之間必須有對應關系,比如,要扣押商店里的違禁品,不能扣押違禁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三、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行政強制只是促使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的一種手段,不是目的。當事人經教育自覺改正違法行為,履行法定義務的,就不應再采取行政強制。
四、不得為單位和個人謀利原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
五、救濟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三、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根據行政強制法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定義,工商部門在執法辦案過程中的現行登記保存,隨著行政強制法的實施將作為行政強制措施受到該法的規范。那么,工商部門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哪些?
1、先行登記保存;
2、查封場所、設施或財物;
3、扣押(扣留)財物;
4、責令暫停銷售;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強制種類。
四、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程序
(一)《行政強制法》第18條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程序,明確10步驟: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通知當事人到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制作現場筆錄;
8、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9、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二)實務操作注意事項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時,除了要嚴格按照《行政強制法》所規定的實施程序外,還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1、實施強制措施的主體要合法
一是,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合法主體,縣級局的派出機構――各工商所及局內設機構因無法定權力而不得實施強制措施;二是,實施人員必須具有行政執法資格,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不得實施。三是,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這一點與行政處罰法不同,后者是可以委托的。
2、實施強制措施要有合理的證據
由于行政強制措施具有可訴性,當事人不服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訟訴,因此在實施時必須及時準確地收取相關的證據,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強制措施,如,《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六)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在辦案過程中辦案人員就應當收集當事人 “存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相關證據,不能僅憑經驗或感情用事。當然,搜集的證據不一定非要充分,只要能夠滿足所采取的強制措施所應當具備的條件即可。
3、實施強制措施要履行法定手續
一是要經過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實施。實施前,要填寫《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報局領導批準。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二是要制作、交付法律文書。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也就是說,當事人保存的一份,不必要回收。
4、實施強制措施的特別限制
一是涉案限制。實施的查封、扣押僅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二是生活必需品限制。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三是不重復限制。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四是期限限制。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行政機關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對于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的,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的,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以及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五是費用限制。對扣押封存物品的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以及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負責,不得由當事人承擔。
5、《行政強制法》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關系
前者屬于法律,后者屬于規章,具體適用時,前者優先。在前者未有規定時,適用后者。
五、強制執行操作程序
(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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