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軍 ]——(2013-2-5) / 已閱15841次
問責的文化是內化于人們的思想中并指導人們自覺行為的潛意識,是問責制度得以醞釀、發展的深厚土壤和靈魂。只有內化于行政官員和公眾的內心,問責才能轉化為真正的責任自律和要求,才能起到對法律漏洞的補位。但目前問責文化的發展滯后,阻礙了我國政治生態的良性運轉,已經成為制約行政問責制度完善的瓶頸。公眾長期形成了普遍的服從心理,政治心理也成為一種文化障礙,使其害怕對政府進行問責,或者根本沒有問責的意愿。推動問責文化的發展就是培育公開、民主參與、法治的行政文化,將他律內化為自覺的道德自律。
第一,以正確的理念引導新型行政問責文化。當前的行政問責文化建設首在問責理念建設。要利用“善治”理念引導問責文化建設。善治的本質特征在于它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因而,應當充分發揮社會多元主體對政府工作進行責任追究的作用,充分發揮公民、第三部門和私人部門在治理網絡中對政府問責的作用,促進行政問責文化的建設和完善。還要樹立法治理念,推動行政問責文化建設。即樹立法治觀念,形成依法問責的行政問責文化,破除行政問責過程中的“權力崇拜”文化。[7]
第二,以深入的教育塑造新型行政問責文化。行政問責文化教育一方面包括對政府工作人員進行深入持久的職業道德、職業素質和行政問責教育。通過這種教育提升公務員的公共道德、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水平,深化其對行政問責制的認識;另一方面也需要對公眾進行行政問責教育,使其正確認識和對待行政問責,提升其參與行政問責的積極性,使全社會形成一種健康、向上、民主的行政問責文化氛圍。
(五)行政績效評估的監督機制
一要拓展政府績效評估主體范圍。要從多元主體的角度對政府官員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全面系統的評估,只有這樣,才能建立健全民主考評機制和公共責任機制。要拓展政府績效評估主體范圍,就得協調各績效評價子系統的功能和作用的發揮,減少主體之間的摩擦,形成和諧統一的政府績效評估主體體系,實現政府績效評估的外部評估與內部評估有機統一,有利于促進同體問責與異體問責相結合,促進問責主體明確化。政府績效評估的外部評估包括:政黨評估、國家權力機關評估和公民、社會團體、社會輿論機構、中介機構評估;內部評估包括:政府機關內部評估、人事部門和審計機關評估。
二要規范政府績效評估程序。政府績效評估作為一種對政府官員政績實現程度進行考量的問責機制與模式,其實質也是一種變相問責的過程。完善績效評估程序是落實追究政府官員政績實現程度的根本保障,只有在對政府官員的政績進行科學、真實、公平、公正的評估基礎上才能真正地問責。所以,通過規范績效評估程序,確保程序設計一環緊扣一環,才能緊扣問責制邏輯主線來確保問責機制的落實,從而促進問責程序無隙化、長效化和制度化。
三要確定科學的政府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必須充分發揮績效評估的導向、推進、激勵和監督作用,科學確定政府績效指標體系,并按照績效指標的要求和內容進行問責。不僅要評估和問責政府及其部門的經濟績效,還要評估和問責政治績效、文化績效和社會績效。按照全面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的戰略目標及一系列戰略部署,以“五個建設”為框架構建績效指標體系,將“五個建設”工作全部細化為可量化的績效指標,明確“五個建設”的重點目標責任,緊密聯系政府組織的職能定位。同時,確立科學的政府績效評估指標,還要注意幾個結合:當前指標與戰略指標的結合;通用指標與特色指標的結合;業績指標與成本指標的結合。
行政問責制是我國社會經濟文化不斷發展過程中的一項行政體制改革措施,是加強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預防,而不在于懲治。通過對行政責任的有效追究,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不斷優化和完善行政問責制度。本文通過闡述行政問責制度在我國的現狀,進而提出其在我國出現的問題,再而提出解決的方案。在現有法制的基礎上逐漸完善行政問責的法制建設,使其規范化,形成良好的政治氛圍,從而深入推進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
[注釋]:
[1] 于仁伯.轉變職能建設誠信責任政府[J].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報,2002,(8).
[2] 佛朗西斯•福山.國家構建:21世紀的國家治理與世界秩序.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2007:55.
[3] 洛克.政府論(下).北京.商務印書館,1964:132.
[4] 雷蒙•阿隆.社會學主要思潮.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88:157.
[5] J.S.密爾.代儀制政府.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190-191.
[6] 梅里亞姆.美國政治思想.北京.商務印書館,1984:63.
[7] 胡偉,劉超.新型行政問責文化的構建.天水行政學院學報,2005,(4).
[參考文獻]:
[1] 謝尚果,馬新新.完善行政問責制的思考[J].玉林師范學院學報,2007,28(6).
[2] 生民.用問責制砥礪官員責任心[Z].中國政治學網,2003-07-17.
[3] 毛壽龍.引咎辭職、問責制與治道變革[J].浙江學刊,2005,(1).
[4](美)伯納德•施瓦茨.行政法[M].徐柄翻譯,群眾出版社,1986:2-3.
[5](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M].商務印刷館,1993,(9):154.
[6] 列寧全集(第3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554.
[7] 亞里士多德.政治學[M].北京:商務印刷館,1965:146.
[8] 魯麗莎.行政問責制之困境及對策探究[J].遼寧行政學院學報,2008,(8).
總共4頁 [1] [2] 3 [4]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