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艾欣欣 ]——(2013-2-27) / 已閱5579次
刑事審判中,根據罪刑相適應基本原則的要求,裁量刑罰時應盡量在空間上保持均衡,在時間上保持穩定,性質、情節相同的案件應適用同等刑罰,避免罪刑相同的案件刑罰相差懸殊。為此,近年來全國法院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積極開展了量刑規范化的改革,檢察機關也在行使量刑建議權的方式上進行了一些探索和嘗試。但因量刑規范化涉及面廣,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問題。筆者試圖通過梳理問題、尋求對策、提出建議,以期為完善量刑規范化工作獻出一些思路。
一、目前量刑規范化面臨的問題
1.量刑建議的問題
公訴機關可在庭審中提出量刑建議,是這次量刑程序改革的重大突破。但目前各地做法不一,有的量刑建議為一個點,有的為一個幅度;量刑建議為一個幅度的,有的幅度很小,也有的幅度比較大,甚至有的以某個法定刑幅度為建議。如果法院的量刑結果與量刑建議差距較大,就可能引起不必要的上訴、抗訴。
2.庭審量刑程序的問題
建立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是量刑程序改革的重點。在法庭調查階段,到底什么情況下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可以一起進行調查,什么情況下可以相對分開調查;對于被告人不認罪案件,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如何銜接等等問題,也需要進一步研究解決。
3.量刑規范切割法定刑的問題
有一種觀點認為,只要把法定刑的大幅度切割為若干小幅度,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從而縮小量刑差異。其實,量刑規范化、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縮小量刑差異這幾件事之間不一定是線性的邏輯關系,不好說改革的目的就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也不好說量刑差異的原因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
從理論上講,量刑規范化改革的核心價值體現在量刑公正、執法統一和罪刑均衡。量刑公正就是指量刑活動的過程和結果要體現實質正義。量刑規范化的目的是在更大程度上接近刑事法治中的實質正義。執法統一就是指刑罰適用符合同等情況同等對待即同案同判、等罪等罰的要求。罪刑均衡就是輕罪輕罰,重罪重罰,在量刑中體現犯罪的嚴重性與刑罰嚴厲性之間的高度相關。罪刑均衡是刑法的精髓和靈魂,它不僅承載著公正的尺度,還體現著罪對刑的“規定”,更為公民預見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提供了法律依據。它既是立法上的配刑原則,又是司法中的量刑原則。這次法院系統推行的量刑規范化改革,實際上就是使罪刑均衡作為司法原則的一面得到充分彰顯。
是不是只要把法定刑進行由粗到細的處理,就一定能實現量刑公正,其實也是值得研究的。如果把量刑規范化簡單理解為法定刑切割的話,那么,機械式的量刑改革就有可能在大范圍內造成量刑的大幅度提高。而且,一旦遇到類似許霆案的情況,即使法官依法量刑仍然無法避免反彈。顯然,這些大起大落或者社會不滿當然是人們不愿看到的結果。
二、改進量刑規范化工作的對策
就量刑規范化存在的上述三大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對策:
1.量刑建議應以相對確定為原則
公訴機關可在庭審中提出量刑建議,無疑是此次量刑規范化改革的重大突破,F階段,量刑建議原則上以一個相對確定的幅度為宜。這是因為,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是根據己方掌握的量刑事實提出的,而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辯方可能提出新的量刑事實,庭審也可能查出新的事實,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過于具體難以發揮作用。而量刑建議保持一定的幅度,更有利于法官考慮與采納,也更有利于辯方認可和接受。
2.定罪量刑分開促進量刑精細化
由于定罪與量刑活動之間存在很大差距,因而應當將兩者適度分離是必要且可行的。尤其是在被告人不認罪案件中,有關犯罪事實和其他量刑事實的調查、定罪和量刑的辯論應當分開進行。同時,也不能人為地將定罪和量刑活動截然割離,而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分離以及如何分離。具體到法庭辯論階段,如果被告人認罪,則法庭辯論主要圍繞量刑以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如果被告人不認罪,則應當先進行定罪辯論,后進行量刑辯論。
量刑程序的使命在于保障與量刑結果有關的主體能夠充分發表意見,保障法官合理運用裁量權,進而保障量刑結果的可接受性。但是,所有這些都不能必然保證“同罪同罰”或“同案同判”,也不單是為了追求“同案同判”或“同罪同罰”。
在量刑程序改革所追求的價值目標中,既有追求相同犯罪受到相同處罰即同案同判的目標,又要注意實現犯罪原因不同、犯罪后態度不同的被告人受到區別對待即刑罰個別化的目標,還有更好地維護當事人參與刑事訴訟的權利、進一步規范和監督司法機關的量刑權利、彰顯訴訟制度文明和司法民主等目標。
3.量刑情節的統一規范必須加大實證研究積累樣本
對當下的量刑改革實證研究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有足夠大的樣本量。只有基于大量案例樣本的客觀觀察,我們才可以運用現代統計手段去發現法官群體的量刑活動到底有何平均趨勢、共同特征?司法實踐中宣告刑的集中趨勢和法定刑的集中趨勢之間實際上有什么關系?現存的量刑差異主要是時空差異還是類型差異?差異的方向到底如何?以及人民群眾對法官量刑的滿意度到底有多大,他們的期望到底是什么?
寫進判決書的法定量刑情節與沒寫進判決書的非規范性因素之間,各自到底在多大程度上解釋了法官量刑結果?既無從重又無從輕情節的“裸罪”的平均刑量到底是多少?每個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實際上有多大?在有足夠樣本的基礎上,還需要經過復雜的科學計算,據此對量刑改革的基本理由作出準確估計,也為基準刑的確定提供參照依據,從而使量刑情節的統一規范變得有根有據。
三、做好量刑規范化工作的建議
1.堅持依法量刑是量刑規范化的實體保障
依法量刑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體現和要求。依法量刑首先是指依法獨立地量刑。法官在量刑時,應當避免不正之風的干擾,堅決不辦關系案、人情案;避免行政干擾,嚴格區分刑罰與刑事政策的關系,客觀、公正地看待社會輿論所反映的情況,考慮犯罪個案的特殊性,正確選擇和適用刑罰;其次是指依照實體法的規定,充分考量被告人犯罪的主觀惡性及其造成的客觀危害性,綜合各種量刑的法定、酌定情節對被告人量刑。需要強調的是任何酌定情節的考慮必須符合相應標準,具有相對統一性,不能失之隨意。
2.增強量刑透明度是實現量刑規范化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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