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琰 ]——(2013-3-27) / 已閱5372次
一、制度突圍在于法律制度的統一性和同一性
1. 中國循環經濟企業面臨的多難
我國循環經濟及再生資源行業仍處于相當低的發展水平,根本無法與國際企業抗衡競爭。大量的再生資源沒有得到回收和利用而白白浪費掉。每年有大約300萬噸廢鋼鐵、20多萬噸廢有色金屬、200萬噸廢紙、80萬噸廢塑料、2000多萬臺廢家用電器電腦沒有回收利用。
循環經濟及再生資源企業沒有得到制度上的支持,再加之行業標準、資金、技術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行業發展緩慢,步履艱難,企業技術改造長期處于半停滯狀態。廢紙的機械分選設備寥寥無幾,廢汽車的拆解沒有正規流水線和設備,大件廢鋼鐵解體仍采用氧割和錘砸,廢有色金屬多用人工拆卸,工藝流程落后,二次污染嚴重,企業的抵御風險能力低,行業發展呈低水平徘徊狀態。
僅有的一部《循環經濟促進法》,又與其它法律既不接軌,又宏觀空洞,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實施性,且也不是強制性的實體法律,很容易與實體法律發生沖突。政府支持循環經濟的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制度還處于臨時的應付狀態,沒有形成相應的規范化制度體系,管理問題和技術工藝更不能與國際企業接軌,惡性競爭嚴重。而我國政府對廢料進口環節的監管卻達到了極為苛刻而又不規范的程度,不科學和隨意性使很多具有官員權力的海外工作人員明目張膽地違法和腐敗,竟向被檢查外國企業的女職員提出“酒店開房,全套陪同”的非禮要求,并將之作為給予“許可證”的交易條件。這令外國企業難以理解并進而質疑了我國的法律制度環境,這給我國經濟的全球化都帶來不利影響。
2. 法律制度體系的不配套、不銜接和矛盾性阻礙了循環經濟的發展
循環經濟領域中的法律制度體系不配套、不銜接和矛盾性越來越顯得突出,并嚴重阻礙了循環經濟企業的發展。
進口再生原料的國內外企業和再生原料回收、交易、處理利用的企業的資質審批監管的法律制度應該是獨立的法域,這個法域的建立基礎是資源法、環境法、貿易法等二級法律制度。這個再生資源概念項下的所有行為都是圍繞著關鍵詞“資源”而展開的,其所有行為的一致目標也都是資源,因而,規范這個領域行為的法律制度也必然圍繞著如何最大效率、最大效益和最大公平地利用再生資源,使其為人類造福這個主旨上。但在我國的法律制度、政府政策、企業經營的監管和國際貿易交易上卻將這個范疇的法律與規范危險廢物的侵權法、民法責任等兩個不同法域的概念混為一談,造成了法律定義上的誤區,這為監管和經營都造成了重大的阻礙,制度體系中的矛盾性導致行政行為的臨時性和低效率。
二、循環經濟企業步履維艱,循環經濟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
1. 循環經濟企業面臨的制度障礙
廢棄物仍然具有使用價值就是利用了閉路循環這一理論。電路板蝕刻液循環環保設備就是將系統內的成分經過多級萃取變為全部有價值的資源,再次循環利用,全面提高了電路板企業產業生態系統的整體經濟效益。
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與循環經濟沒有銜接,沒有規定循環經濟產業的項目和設備如何適應《環評法》,其分類管理對象和范圍確定也很籠統,這就造成很多政府環保部門對《環評法》理解的片面性和適用上的不恰當,將環保高技術設備當作一般的設施對待而要求進行復雜的環評審批。很多環保部門機械片面地認為:只要防污措施有重大變化就必須進行環評審批,而不管是好變化還是壞變化,也不管是由什么原因引起的變化,顯然這種觀念是違反科學發展觀的。
對環保設備再次做環評審批是毫無價值的重復工作,這又浪費了政府大量的人力、物力,浪費了納稅人的稅收,毫無意義地增加了政府的工作量。環評審批是基于可能產生不良的環境影響和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才實行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60天的審批管理,而企業就要為此付出很多時間的準備和協調,還需要很多時間和人力來與政府環保部門進行溝通和安排,環評報告編制費還需要幾萬甚至幾十萬元。這就給環保設備企業和電路板生產企業都造成巨大損害和經濟損失。這就違背了《循環經濟促進法》和《環評法》的立法精神,給節能減排創新企業的健康發展帶來了傷害。
世界經濟可持續發展重要推動力的綠色經濟,它不僅是一個技術創新以解決資源短缺限制的過程,更是整個社會結構性轉型的過程,對于我國而言更是需要全方位轉型的挑戰,這首先包括思想觀念、制度環境、政府管理等硬性因素的轉型。企業是節能減排和發展綠色經濟的主體,如果沒有對綠色產品、節能、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減排技術的制度安排和鼓勵支持政策,那么,我國企業的競爭力在全球低碳經濟的大市場上就會是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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