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齊建立 ]——(2013-4-1) / 已閱14117次
今日的刑法已與唐律疏議大相徑庭,近現代刑事科學發展成果的注入使其從外表到實質完全現代化。所以,為了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邏輯性,在救助義務方面的立法應當與現今刑法的下列特征和基本理論相一致:
1.刑法對部門法的補充性和自身的謙抑性
只有當一般部門法不能充分保護某種法益時,才由刑法保護;只有當一般部門法還不足以抑制某種危害行為時,才由法律禁止。所以,將大量違反一般道德的行為處以刑罰,在唐代的歷史背景下雖然無濫施刑罰的嫌疑,但在今日則有,并會受到民眾的詬責。
2.道德與刑法的相對分離
我們早已遠離了自然法時代,道德與法律已經分離成為兩種相輔相成的調節社會的方式。道德可以對社會中一切不合乎普通價值觀的行為進行負面評價,而刑法則只能對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進行負面評價。
3.因果關系理論
一般情況下,人的救助行為雖然較大程度上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但是我們必須明確,是犯罪行為本身導致了結果的發生,而非一般行人救助行為的不履行導致了此結果的發生。所以,救助義務方面的刑事立法應當符合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理論。
故關于救助義務的刑事立法,筆者認為應當分情況討論,我們切不可操之過急或者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立法。沒有經過系統法律知識學習的長孫無忌等古人尚可做到立法的精準和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讓立法符合現實情況和民眾的心理需求,現今的立法者們切不可因為受到具體事件的刺激而影響了我們理性立法的準則。
綜合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對于救助行為的立法可以從三方面進行規范。首先,對于某些特殊情況而言,如深夜偏僻馬路上的重傷者或者偏僻地方的棄嬰,任一行為人路遇,都要承擔刑法上的救助義務。其次,對于特殊群體而言,如國家公職人員應當義不容辭地承擔一般性的救助義務,掌握急救知識的醫生面對突發疾病的人時,也可以賦予其刑法上的救助義務。此外,對于特殊情況的特殊主體而言,如發生交通事故,車輛的駕駛人應該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其應當立即采取救助措施,此也應該成為刑法意義上的救助義務。
(四)刑事立法應當參酌古代立法技術,并遵循科學的刑事政策
現行刑法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一些具體刑事規范方面,超越了《唐律疏義》,但在筆者看來,在刑事立法技術等方面,我們則需要向古代尋求智慧的啟迪,在追求立法現代化的同時,有必要參考古代法律文獻的立法技術,以提高我們的立法水平。例如,在社會發展過程中陸續出現新的犯罪形式而刑法修訂相對滯后的背景下,兜底性條款無疑起到了從快打擊犯罪的作用。但是,筆者認為,我們不能一直沿襲這樣的立法習慣。在唐代,立法者們尚可用精煉的語言解釋兜底性的規定,我們更應該不斷完善立法,盡量做到立法明確,將司法實踐中總結的情況進行列舉,將自由裁量權限定在必要的限度內,以貫徹罪刑法定原則。
立法者要重視法律條文的邏輯性和完整性,在進行法律解釋時,采取適當的解釋方法,求得立法的完善;要重視立法的表述,盡量照顧到不同社會階層的利益,實現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要根據實施效果在以后立法中分別予以堅持、強化、改進抑或廢除。永徽年間制定的《唐律疏議》的部分內容也在高宗之后得到改進,這是立法不斷進步的必然選擇,我們要堅持科學的精神,堅持古代立法中的進步成分,勇于揚棄,才能獲得好的法律。
《唐律疏議》完美地體現了“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立法原則。有一個科學的原則作為指引,《唐律疏議》才會將系統邏輯性和儒家精神表現得淋漓盡致。筆者認為,當前實行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不僅吸收了古代的立法精髓,也是由近幾十年來的司法實踐經驗得出并不斷改進,基本符合現今的社會現狀,故在刑事立法時,應當體現當下的刑事政策。當然,任何刑事政策都不完善,還應當繼續汲取古代“以德治國”的科學成分和國外刑事政策中適應我國國情的方面,為我所用,這樣才會推進法治的進步。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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