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建平 ]——(2013-5-14) / 已閱16038次
[17]《意大利民法典》第827條規定,不屬于任何人所有的不動產,歸國家所有。
[18]作者認為,所謂個體利益先占理論,是指在資本主義制度之下,民法典立法時確立的無條件的無主物先占理論。這種理論與我國的國家主權先占理論的最大差異是:社會主義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的整體抽象的整體或者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國家。這種邏輯前提之下,純粹的保護私人利益的個體利益先占理論,是沒有市場和立法基礎的。
[19]烏木案例包括黑龍江氣候資源案例,顯示了權利界定不清晰的嚴重后果。只有產權清楚,才能建立交易規則和預知交易成本。不讓權利相互打架,得把我們身邊的權利清晰化,不論公權還是私權。同時,國有權必須謹慎,最大的原因就是國有權的行使,并不一定能完全實現理論中的“全民所有”而具有全民普惠性。確權后的私權,往往最具備市場流轉的功能,因而可以創造新價值,以藏富于民,令國家增強綜合實力。參見和靜鈞:《從風能到烏木,所謂“國有”太強勢》,《廣州日報》2012年7月4日,第A02版。
出處:《當代法學》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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