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翟紅 ]——(2013-6-9) / 已閱13151次
11 觀點參見劉貴祥庭長《獨立保函制度的現實與展望》,載于《涉外商事海事審判指導》2009年第1輯,2009年,165頁。
12 如(1998)經終字289號江蘇溧陽莎菲特非織造布有限公司訴意大利商業銀行案,最高法院二審判決認為:對于意大利銀行應當承擔的責任,應首先確認該保函的法律適用問題。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作為國際慣例,應當在本案參照適用。
13 沈陽礦山機械(集團)進出口公司訴印度電熱公司保函欺詐糾紛案,沈陽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關于本案適用法律問題,本案是保函欺詐糾紛,原告以被告保函欺詐為由提起侵權之訴,其訴訟請求涉及第三人出具的見索即付保函之法律關系。該見索即付保函是依據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第458號出版物開具。……《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第458號出版物未對見索即付保函項下的欺詐問題作出規定。保函欺詐屬于侵權法上的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沖突法律規范,侵權行為應適用侵權行為地國家的法律。被告向第三人索取保函項下款項的結果地在中國,中國是本案的侵權行為結果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14 從判例上來看,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僅承認獨立保函在涉外經濟活動中的有效性,如湖南機械進出口公司、海南國際租賃公司與寧波東方投資公司代理進口合同案”,最高人民法院1998經終字第184號判決書中指出:擔保合同中雖然有“本擔保函不因委托人的原因導致代理進口協議書無效而失去擔保責任” 的約定,但在國內民事活動中不應采取此種獨立擔保方式,因此該約定無效。
(作者單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