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賢興 ]——(2013-6-17) / 已閱20154次
3、審判階段的制裁性裁判行為。法院尚未確切查明為虛假訴訟的,應該準予其撤訴。如果串通型虛假訴訟經查證屬實的,依據新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并可罰款或拘留。對串通型與欺詐型虛假訴訟的非法手段,新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二)、(六)項統一規定了拘留、罰款的制約措施。當然,對于欺詐型虛假訴訟經查實的,以證據不足或訴請沒有法律依據的理由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只是處以拘留或罰款的強制措施時,只能以手段違法為由。
(二)刑事懲罰制裁
虛假訴訟在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的同時,妨害了司法秩序,但是我國刑法尚沒有具體條文給予單獨罪名懲處,實踐中多以犯罪手段入罪,具體懲處罪名可以考慮:
1、為了提起虛假訴訟,或者在虛假訴訟過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虛假的物證、書證、陳述、證言、鑒定結論等偽證,或者受指使參與偽造證據,分別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處理。(1)虛假訴訟當事人指使另一方當事人提供虛假的物證、書證、陳述的,應該納入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所規定的“指使他人作偽證”,也以妨害作證罪論處。(2)受指使作為虛假訴訟一方當事人參與虛假訴訟,且幫助指使當事人毀滅證據,或者偽造證據、作虛假陳述的,以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論處。需要特別說明的是,(1)和(2)是對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的適當擴充解釋,即串通型虛假訴訟當事人指使的一方當事人作偽證的,屬于刑法規定的“指使他人作偽證”;串通型虛假訴訟被指使的一方當事人幫助指使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納入刑法規定的“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即被指使的一方當事人也屬于“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犯罪主體。另外,偽造證據除了指偽造書證、物證之外,擴及到了進行虛假陳述。
2、在虛構事實、偽造證據過程中,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或者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或者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分別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處理。
3、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執行,進行虛假訴訟,套取、轉移財產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理。
4、為轉移自有財產、多分共同財產,或者逃避共同債務,進行虛假訴訟的,按照第1、2點的規定處理。
5、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虛假訴訟,騙取公私財物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處理。不過,對于非法債務包裝成合法債務,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欺詐型虛假訴訟,不宜以詐騙罪論處。第一,非法債務也是一種債務,將債務區分為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是社會進程中出于社會秩序管理需要的一種人定法區分,與“欠債還錢”自然法基本準則相悖的。第二,非法之債仍是雙方的合意而達成的,民事領域不承認其合法性并否定了它的可償還性,在刑法對其妨害司法秩序行為不予置評時,再對債權人以非法方式請求清償債務舉動科以詐騙罪,是對債權人的一種不合理的雙重負擔,也是對債務人的一種不恰當的鼓勵。但是虛假訴訟的手段構成犯罪的,仍應依刑法相應條款懲處。
需要說明的是,對于欺詐型虛假訴訟,2002年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認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回復》不屬于有權司法解釋,當時也沒有充分認識到欺詐型虛假訴訟的本質和危害性。
6、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本單位財產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職務侵占罪處理。
7、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公款的,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本單位財產的,按照刑法三百八十二條、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處理。
(三)保障受害人利益時的制衡
1、保障受害人的訴訟參與權。第一,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第二,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
2、保障受害人的撤銷權。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改變或者撤銷原裁判文書。
3、保障受害人侵權賠償請求權。經過撤銷之訴的虛假訴訟受害人,因虛假訴訟行為而遭受損害的,可以提起侵權之訴,要求虛假訴訟當事人賠償損失。
(四)檢察機關的監督抗訴
1、檢察機關對已形成法律效力的虛假訴訟判決、裁定符合新民訴法之規定的,或者虛假訴訟調解書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出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2、檢察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訴保障。當事人因虛假訴訟申請法院再審時,法院駁回或逾期沒有處理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需要指明的是,這里只限于原審當事人。
三、惡意訴訟的識別與防治
(一)惡意訴訟的識別
本文所討論的惡意訴訟是指狹義上的惡意訴訟,即訴訟權利的濫用,是當事人在缺乏實體權利的基礎上,利用法律所賦予的程序性權利損害他人利益或者加重他人負擔,從而使己方減輕責任或獲得不當利益的行為。濫用訴訟權利(簡稱濫用訴權)是指對起訴權、其他訴訟權利的濫用,主要表現形式有:隨意起訴,一事多訴;隨意進行財產和證據保全申請(訴前與訴中);制造延期審理事由;多次異議、不合理多次申請鑒定、調查、調取證據,造成審限延長;隱瞞證據的提交,人為造成新證據的提交,成就不斷重審與再審的事由;無限制的申請訴前臨時措施(指商標和專利)等。惡意訴訟不同于虛假訴訟,它既沒有偽造證據、虛構民事法律關系,只是沒有正當理由行使訴訟權利,并且給相對方增加了不合理負擔。
(二)惡意訴訟的防治
對濫用訴訟權利惡意提起訴訟或者濫用訴訟權利妨礙司法秩序的行為,在法律沒有明確限制的時候,對于濫用訴權型虛假訴訟的防治問題,還是應該著重于個案,強調法官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裁量當事人的訴權行使。比如,對財產保全申請的,要求申請人提供充足擔保,財產保全的范圍不能完全以訴訟標的為準,要充分考慮合同標的、實際履行情況和直接損失,防止保全過度,損害被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對異議申請的,要加快異議審查決定進程;對重復鑒定的,嚴格依據規定決定是否同意鑒定,同意的,對鑒定機構要有明確的時間要求;商標、專利訴前臨時措施申請,嚴格掌握啟動條件,必要時采用技術對比才予以裁定,要求提供擔保時,除了考慮到被申請人的收入和合理費用外,還要考慮申請人惡意行為導致被申請人的損失和支出;另外,對濫用訴權型虛假訴訟要加快審理周期,允許受害人依照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主張侵權責任賠償。最為關鍵的是在于法官如何嚴格依照規定。
有權利的存在,就有權利被濫用的可能。建立防范惡意訴訟的主要意義在于:以平衡現代社會兩種重要而又對立的社會價值為目標,即保護個人不為不合法的訴訟所困擾的價值和鼓勵從法律的實施中獲得幫助的價值。訴訟權利的濫用是對法律賦予權利的濫用,是當事人對規則一種充分利用。因為該規則是由高層次立法機構創制的,作為司法機關,亦是只能在規則的范圍內進行節制,更不能自行增加權利行使的負擔,訴權是公民的一項憲法性權利,依法保護訴權的行使是人民法院最重要的一項職責。一般情況下,對訴權濫用的防治不要輕易依賴于對起訴權的限制,法院的不告不理原則和中立品性,要求法院對于訴至面前的案件不能在立案階段過高抬高門檻,況且對于尚未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案件,法院也無能力進行過早判斷,出于審慎的考慮,可以允許一定的濫用起訴權嫌疑的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但絕不能允許一件合理行使起訴權的案件因防治起訴權濫用的原因而無法獲得司法實質裁判。所以也不能將惡意訴訟界定得過寬,防止不當抑制當事人的訴訟積極性,致使其在尋求訴救濟時縮手縮腳。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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