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13-6-25) / 已閱14285次
企業在保護商業秘密方面,以下幾點應當特別注意:
1. 保存研發資料、技術圖紙的原始檔案,注明企業名稱和產生日期,最好同時保存書面文件和電子文檔;當商業秘密信息發生更新時,不要毀損更新前的原始文件,應當重新建立新文件。
2. 對于核心技術人員,不僅應當簽訂保密協議,而且要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
3. 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明確約定職工在離職后不得自行或者變相與單位客戶進行市場交易。
4. 對于易于開發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技術秘密,應當申請專利保護。
其次,對于執法者(尤其是司法機關)來說,應當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適當降低權利人的維權難度,加大懲處力度和賠償力度,嚴懲違法行為,以儆效尤。
執法者的“不作為” 是導致商業秘密權利人取證難、認定難、保護難的一大因素。執法者過于機械地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未能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導致侵權者難以被追究法律責任。筆者認為,雖然我國法律目前未規定商業秘密侵權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執法者應當考慮商業秘密權利人舉證困難的實際,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依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適當減輕商業秘密權利人的舉證負擔,切實保障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例如,在技術秘密侵權訴訟中,權利人無法以合法手段收集被告使用的技術方案證據時,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被告舉證,被告拒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技術秘密成立和被告采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推定被告侵權成立。侵權行為證實后,權利人要求按照侵權者的獲利額進行賠償時,侵權者應當提供其經營額、利潤等情況的全部證據,侵權者拒不提供其侵權獲利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有關財務賬冊,依法組織審計。
最后,對于立法者來說,應當不斷完善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規范。在商業秘密侵權泛濫、橫行的“亂世”用重典,嚴懲違法侵權行為,最大程度地保障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例如:
1. 確立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技術秘密與方法專利具有同質性,完全可以參照我國法律規定的適用新產品制造方法專利的舉證規則。筆者認為,舉證責任倒置規則不應當僅適用于新產品制造方法專利 ,還應當適用于非新產品制造方法專利和技術秘密,改變商業秘密侵權行為泛濫、侵權者難以被追責的現狀,徹底打消違法者的僥幸心理。舉證責任倒置不必然會導致當事人濫用訴訟方式非法獲取他人商業秘密,對于涉及商業秘密的證據,可以采取不向對方當事人提供證據復印件、證據當庭質證、分階段展示、具結保密承諾等措施限制商業秘密的知悉范圍和傳播渠道,防止在審理過程中泄密。必要時,可以立法規定惡意訴訟者的刑事責任。
2. 合理確定權利人損失的計算規則。
司法實踐中因舉證困難,權利人的獲賠金額往往不足其實際損失十之一二,違法者卻因違法而獲得巨大利益,這無疑間接縱容甚至鼓勵違法行為。筆者認為,應當確立全面賠償甚至懲罰性賠償原則,建立有利于權利人而非侵權者的損失計算規則,例如,賠償金額應當按照銷售利潤而非營業利潤計算;侵權者的財務帳冊中未計入的費用或者不符合財務規范的費用一律不予扣除;被告拒不提供財務帳冊的,直接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金額,加大損害賠償力度和侵權代價,充分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注釋(略)
陳召利 來源:www.law-go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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