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蘭瑛 ]——(2013-7-10) / 已閱8900次
目前,我國部分基層法院,尤其是一些欠發達地區的法官“斷層”和人才匱乏的現象日益突出。筆者在此略抒己見。
一、基層法官斷層現狀
1.人員。以筆者所在的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為例,泰和全縣總人數為53萬人,該院干警總人數71人,有法官資格的人數為44人,全縣每1.21萬人中有1名法官。該院近年審結案件數均在2000余件左右,案件數逐漸上升,人員卻逐漸減少,案多人少矛盾漸趨突出,而44名法官之中院領導班子9人,主任科員3人,從事行政崗位法官6人,真正在審判執行一線辦案的法官只有26名,占全院總人數的36.61%,占法官總人數的59.09%。
2.年齡。泰和法院50歲以上的法官有9名,占總人數的12.6%,占法官總人數的20.45%。法官年齡結構老化,青黃不接問題一度突出。年齡大的法官即將退休,案件多法官少,審判任務重,執行難度大,成為困擾基層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主要因素。
3.資格。泰和法院30歲以下法官有9人,30至40歲有12人,40歲以上有23人。自2003年國家實行司法考試以來,每年司考過關人數屈指可數,年輕干警資格獲得難度大、工作繁重,無暇復習應考。而審判工作要求組成合議庭必須有3名法官,有的審判部門只好在本院各業務庭借抽人員辦案,目前泰和法院有2個部門無法組成完整的審判員合議庭。
4.職位。目前,就泰和法院領導班子成員而言,9人中年齡在45歲以下的只有2人。據不完全統計,基層法院即將出現斷層現象,由于班子成員年齡相當,幾年后一并相繼退居二線或退休,而年輕法官一時無法補充力量,給事業帶來嚴重影響。
5.學歷。從44名法官的知識結構來看,第一學歷為法律本科的9人,占20.45%,第一學歷為法律專科的2人,占4.5%,其他占75.05%;從現有學歷來看,研究生7人,占15.1%,法律專業本科28人,占63%,法律大專包括法院業大6人,占13%,其他占4.5%。如今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越來越多,各種新類型的案件越來越多,社會對司法審判的要求越來越高,由于審判工作任務繁重,文化基礎滯后將導致法律專業知識更新緩慢,難以適應新形勢審判工作發展的需要。
二、基層法官斷層成因
1.編制過緊。受編制限制,泰和法院的中央政法編制多年來未作調整,地方編制未增,導致一些優秀法律人才無法補充進入。
2.門檻過高。一是專業學歷限制。法官法嚴格規定:法官任命條件既必須達到法律本科學歷或非法律本科還須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二是公務員門檻考試。基層法院進人必須在空編且當地政府批準前提下,才可報招考進人計劃,所有進入人員須過公務員考試門檻,否則無法進入。
3.待遇過低。一是工作壓力大;二是政治待遇低。法院及其內設機構的行政級別過低,直接影響干警個人的職級待遇。縣級法院屬正科級機構,與同級政府職能部門屬同一級別,縣級法院內部庭室在“三定方案”中沒有明確為副科級,縣級法院的院長是副處級,而內部庭室的主要負責人也沒有被文件明確為副科級。有的基層法院副職仍為副科級待遇,至今未解決正科級待遇,庭長仍是股級。如:泰和法院副職中還有3人未解決正科待遇;三是經濟待遇低。目前為止,法官的工資仍然套用公務員的工資制度,沒有按照法官法的規定制定出新的工資制度。公務員條例已出臺,工資福利有明文規定:級別越低,工資越低,級別越低,福利越低。
4.標準過高。一是司考門檻過高。二是法官任命檔次高。基層法院審判員、副庭長、庭長、副院長等職位均由縣人大常委會任命,形式規格要求與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命一樣嚴格,而級別甚低。
5.風險過高。隨著各類案件的不斷增加,新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不斷出臺,法官必須加強學習、與時俱進;隨著中央提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法官辦案既要追求法律效果,又要追求社會效果,必須講究兩個效果的有機統一;隨著監督法的出臺,人大對法院的監督力度逐漸加大;隨著法院內部的分權制衡、案件評查、差錯及錯案責任追究等制度的出臺,法官辦案要求越來越規范,執行力度也越來越大……法官面臨著方方面面的督辦、指責和評議,其壓力大、任務重、責任大、風險高。
三、解決法官斷層問題之建議
1.延長法官退休年齡。國外有法官干到80歲,我國香港地區也規定,法官的任期受法律保護,只會在已達到65歲退休年齡時離任,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才可經過嚴格的程序予以免職。而按照我國的法官法規定,擔任法官年齡不得低于23歲,對法官的退休年齡沒有明確規定,但各地都是參照公務員的退休年齡,即男60歲、女55歲的標準要求法官退休。眾所周知,法院是個業務部門,法官所從事的職業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理論性、實踐性,如果法官與其他公務員的退休年齡一樣,實在太可惜。60歲的法官相對年輕法官有經驗,相對中年法官有時間,正是干事業的時節。筆者認為,對于身體狀況好、業務精通、能力強、經驗豐富的法官,應適當延長退休年齡。這不僅可以緩解基層法官青黃不接缺人現象,而且有利于審判事業順利進行。
2.延長法官退位年齡。法院肩負著依法治國的神圣使命,一大批優秀領導層法官身負重任,不僅具有豐富管理經驗,而且具有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是法院的核心力量,既是管理者、又是實施者。加之法院年輕法官少的現狀,這批管理者可以在此發揮傳、幫、帶作用,可以緩解法官空缺現象,有利于工作正常有序進行。
3.增加政法編制。一是調整政法編制。各地政法編制的合理調整應以各縣市區人口數和歷年來案件數量多少為依據;二是增加地方事業編制。因法院政法編制有限,現有基層法院在崗干警偏少,案源又多,加之法院肩負著執行的職能,急需增加辦案輔助人員(工勤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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