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光宏 ]——(2013-8-1) / 已閱13524次
3.侵害債權的行為
在民法學理論上,侵害債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侵害債權是指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實施或與債務人惡意通謀實施旨在侵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并造成債權人損害的行為,又稱為第三人侵害債權;[12]廣義的侵害債權不僅包括第三人侵害債務,還包括債務人對債權的侵害。公司侵權行為中侵害債權行為應作廣義理解,包括公司作為債務人積極侵害債權的行為,或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債權,或作為第三人侵害他人債權等行為。其中公司作為債務人積極侵害債權的行為主要有瑕疵給付和加害給付等情形。公司作為第三人侵害他人債權的行為包括通過處分、損害債權使債權直接喪失的行為、侵害給付的標的物的行為、侵害債務人致使其無法履行債務的行為、引誘、教唆債務人違約的行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共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的行為等。[13]
4.侵害人身權的行為
侵害人身權的行為是指公司相關主體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權的行為。在公司侵權行為中,大多數的侵權行為發生商業或貿易(商事活動)領域,侵害人身權客體的主要是商事人格權,包括侵害商號、商譽、商業形象、商業秘密等等。
5.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
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是指公司相關主體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的行為。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侵害商標權的行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和侵害其他知識產權的行為。其中較為常見的是侵害知識產權的是商標權、專利權和商業收秘密。
(三)根據侵害對象的數量及范圍劃分
在公司侵權行為中,根據加害行為所侵害的對象在時間和地域范圍進行劃分,可以分為單一侵權行為和大規模侵權行為。大規模侵權是現代侵權責任法中的熱點問題。特別是針對當前如三鹿奶粉事件等大規模侵權行為不斷發生的現狀及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如此劃分極具現實意義和研究價值。
1.單一侵權行為
公司侵權行為中,單一侵權責任行為是指公司相關主體所實施的加害行為侵害有限的受害人的權益的行為。大多數的侵權行為屬于單一的侵權行為,即在某一個時間點、某一個受害人。如侵害他人擔保物權的行為、侵害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侵害股權的行為等等。
2.大規模侵權行為
大規模侵權行為是指公司相關主體基于同一個加害行為在大范圍內損害眾多受害人的權益的行為。大規模侵權行為主要具有如下特點:一是受害者人數眾多;二是受害范圍大,具有地域上的分散性;三是具有時間上的延續性和分散性;四是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認定難,受害人舉證難;五是損害后果的嚴重性。
(四)根據侵害發生的領域劃分
根據侵權行為發生在傳統民事領域還是商事領域,可將公司侵權行為分為民事侵權行為和商事侵權行為。
1.民事侵權行為
民事侵權行為是指公司相關主體在傳統的民事領域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行為主體不是作為商主體,也不是發生在商事領域,且客體一般為物權、人身權、財產權(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如公司所有的汽車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傷的行為、公司員工在上班時打傷他人的行為等等。
2.商事侵權行為
公司侵權行為中的商事侵權行為是指發生在商事領域的一類侵權行為,即公司相關主體在商業活動中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商事侵權最基本的特征是侵權行為發生在特定領域即商業活動中,但商事侵權行為可能發生在商主體之間、商主體與非商主體之間,也可能發生在非商主體之間,[14]是公司侵權行為中最普遍的侵權行為。在公司侵權行為中,商事侵權行為主要有商業誹謗行為、商業欺詐行為、盜用商業信息交易行為、強制交易行為、妨害經營行為、誘使違約行為、阻止債務履行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等等。
當然,根據加害行為的形態不同,可以將公司侵權行為分為積極侵權行為和消極侵權行為;根據公司的運營環節與侵害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同,可以將公司公司侵權行為分為公司設立中的侵權行為、公司運營中的侵權行為、公司清算中的侵權行為等等。
(作者單位: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
注釋:
[1]尹志強:“侵權行為概念分析”,載《比較法研究》2005年第4期。
[2]周斐:“法人侵權中的法人行為界定”,載《陜西行政學院學報》2010年第4期。
[3]“員工”,載百度百科,2012年3月1日訪問。
[4]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三民書局1993年版,第152頁。
[5]朱巖:《侵權責任法通論》,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6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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