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玉梅 ]——(2013-8-6) / 已閱8891次
(三)強化法官的法學素養和品格修養
“法律本身不能自我適用,為了適用法律,就需要有機關,就需要有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動適用,那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18]這一論述表明法官在法律適用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因此,要規范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權,使其得到合理地行使,就需要從權力主體著手,全面提升法官的個人素質。
首先,在法官的選任上需要專業化和精英化。法律的專業性要求法官具有較高的法學知識和修養。因此,法官的錄用和選拔要嚴格依法進行,堅持從嚴、從優秀的標準。
其次,要強化法官培訓,增強法官的政治素養和品格修養。法官的自尊心、責任感以及他們的自制力是保證法官善意行使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權、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因此,通過法官教育和培訓,將公平、正義、正直等價值理念內化為法官的內心追求,外化為法官的行為指引,可以促進法官在工作中審慎司法、合情合理地行使法律所賦予的自由裁量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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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張明楷:《刑法學》(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8頁。
[13]在1914年至1916年間,美國曾對紐約市治安法院的幾千個輕微刑事案件進行調查,發現治安法官在其處理同類案件時的差別達到驚人的程度。在被送交一個法官處理的546名被指控酗酒的犯罪嫌疑人中,他只釋放了1人,其他所有人均被判有罪;而在另一位法官審理的673名被控酗酒的犯罪嫌疑人當中,531人被宣告無罪。此外,在擾亂社會秩序的案件中,一個法官只釋放18%的疑犯,而另一個法官則釋放了54%的疑犯。參見董玉庭、董進宇:“刑事自由裁量權負效益及其克服”,載《北方論叢》2006年第2期。
[14] 董玉庭、董進宇:“刑事自由裁量權負效益及其克服”,載《北方論叢》2006年第2期。
[15]〔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154頁。
[16]法官參照判例例辦案,可能有以下幾個原因:一是法官深受先前法院判例的權威的影響;二是法官懶于獨立思考問題;三是不愿冒自己所作的判決被上訴審撤銷的危險。參見〔美〕亨利•梅里曼:《大陸法系》,知識出版社1984年版,第52頁。
[17] Martin Wasik,The Sentencing Process, Dartmouth Publishing Co. Ltd. 1997,P117.
[18]〔德〕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76頁。
(作者單位: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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