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紹明 ]——(2004-1-9) / 已閱16989次
性騷擾真的是法律空白?
在社會日益文明進步的今天,七成以上女性遭受過“性騷擾”而無法得到法律保護,難怪“性
騷擾”成為二00二年十大法律熱門話題。
2001年西安童女士、2002年武漢何女士、2003年北京雷蔓女士,三起“性騷擾”官司鬧得全國
上下沸沸揚揚,奇怪的是,這三起官司起訴的案由并沒有一起是“性騷擾”。最高人民法院2
000年10月30日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規定有三百種民事案件案由,其中
并沒有“性騷擾”這一說,與之最相近的恐怕只有第216項的侵犯名譽權。西安童女士起訴時
法院以侵犯名譽權立案,武漢何女士起訴時雖然律師以侵犯人格權起訴,但由于找不到侵犯人
格權這一案由,法院依然是以侵犯名譽權立案,北京雷蔓“性騷擾”案的案由同樣是侵犯名譽
權。
“性騷擾”案從立案就遇到麻煩,更不用說取證難、找證人作證難、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難,報
上說浙江2291萬女性無人投訴“性騷擾”是隱忍在作怪。“性騷擾”官司這樣難打,不隱忍也
難!難怪全國到現在為止也就那么幾起。于是很多人認為法律對“性騷擾”規定是一片空白,
應該啟動立法程序,制定〈〈反性騷擾法〉〉,或者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增加有關“性
騷擾”的內容。
中國是不是真的迫切需要出臺一部〈〈反性騷擾法〉〉,我認為不見得。首先,“性騷擾”概
念尚未明確,它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權利、哪些“性騷擾”行為屬于民事侵權范疇,哪些應該歸
為刑事制裁或行政處罰范疇這些根本性原則性問題還未討論清楚,如果匆促立法最后因法律不
完善而不停地修改甚至廢止,有損法律的權威性。其次,法律大多調整某一方面的法律關系而
非規范某一行為,對“性騷擾”還未達到需要由專門法來調整那樣嚴重的程度,國外也沒有反
〈〈性騷擾〉〉單行法規的先例。第三,如果在保護女性權益的法規中對“性騷擾“作出規定
,以后出現女性騷擾男性的案件怎么辦,會不會又出現新的無法可依?
時下,“性騷擾“立法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我的一家之言并不是無視七成以上女性曾遭遇“
性騷擾”的事實,并不是說法律對婦女權益被侵害表現無奈。作為全國首例“性騷擾”勝訴案
的代理律師,我不認為法律對“性騷擾”的規定是一片空白。當前,我們要解決的關鍵問題不
是匆忙立法,而是如何在現有法律中找到懲治“性騷擾”的依據,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讓“
性騷擾”案立案時有案由可立、判決時有法可依。
在現有法律中為懲治“性騷擾”找到法律依據并不困難,只要我們承認人格權中有一新的權項
----人格尊嚴權。
公民的人格權內容是隨著社會文明進步而不但豐富和發展的,榮譽權、隱私權等都是社會文明
進步的產物。“性騷擾”案件在立案、判決、賠償依據諸多方面之所以遇到一系列難題,是因
為在法律上沒有明確它到底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權利。
如果說“性騷擾”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它侵犯的是什么權利?這是首先要搞清楚的問題。現
有“性騷擾”案件立案的案由都是侵犯名譽權,侵犯名譽權以他人的名譽受到損害為前提,但
“性騷擾”行為大多發生在隱蔽場所,實施騷擾者不張揚,不會損害受害人的名譽,對這些受
害者而言,要想拿出名譽權受損的證據,打贏名譽權糾紛官司萬分困難。雖然性騷擾行為有些
也表現為接吻、擁抱、撫摩甚至輕微暴力,但絕大多數行為并未直接傷害他人的身體,要想拿
出侵害身體權的證據也同樣困難。
性騷擾侵犯他人人格權多種多樣,對異性觸摸摟抱,侵犯其身體權;宣揚與異性有特殊的男女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