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班天可 ]——(2013-9-5) / 已閱22801次
[49]vgl. Schermaier, a. a. O. S. 110, Anm. 164.
[50]北京二中院的土小云法官認為本案補償協議不是無償的,因為“從合同成立的起因來看,王某接受財產的基礎是李某的死亡,付出的是親人生命的代價。”(王小云:“此案所涉當事人協議是否為贈與合同—王鳳霞、李站訴張云樹經濟補償合同糾紛上訴案”,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編:《北京民事審判疑難案件案例與問題解析》(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28頁)。也就是說,補償協議是出于報答,所以不同于一般的贈與,不適用贈與的規則。然而,對方的犧牲是發生在締約之前,不是從契約中誕生的義務,不會使本案補償協議從無償變有償;而且,如果貫徹“報答非贈與”的解釋,會導致荒謬的結論。
出處:《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3年第3期
作者:班天可 北海道大學 博士生
總共4頁 [1] [2] [3] 4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