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廖旭東 ]——(2013-9-6) / 已閱18418次
個人律師事務所是指由一個律師投資設立,并由投資律師個人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對外承擔無限責任的律師執業機構。在我國, 個人所最早于1995年在海南省試點.2008年6月1日新《律師法》正式實施,新《律師法》增加了關于個人所的規定,為個人所的設立提供了法律依據。2008年至2012年間,個人所在我國的發展突飛猛進,同時,個人所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也引起各方面的關注。
一、個人律師事務所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發展速度過快
新《律師法》實施后,個人所,如古詩所說“忽如一夜春風來,千樹萬樹梨花開”,迅速在全國蔓延開來。
2009年,北京批準的141家律師事務所中,有48家是個人所,超過了1/3。青島市2009全年成立的個人所45家,占新增律所的81.6%。2009年1-4月,山東新成立的律所中,個人所有45家,合伙所只有18家。
從2009年年1月份佛山市第一家個人律師事務所成立以來,截止到2010年7月,全市有17家個人律師事務所經審批成立。
2008年12月,中山市第一家個人律師事務所獲準設立以來,至2012年6月止,個人所規模已發展至25家,占全市律師事務所總數的43%.平均每年新增6家個人所.
個人所之所以發展如此之快,門檻低是主要原因,根據新《律師法》的規定,只要有十萬元的注冊資金,一定面積的辦公場所,五年的執業年限,就可以申辦個人所.然而,有些個人所在成立后,因規模小,競爭力弱,業務不足,辦所成本大,在辦所后不久,便提出申請,要求轉為合伙所,也有的個人所直接申請注銷. 2008年9月至2012年6月,廣東省設立個人所447家。因對律師事務所的未來發展估計不足等,而出現經營困難導致需要轉為合伙所的45家,直接辦理注銷的有13家。
(二)稅費過重
根據律協章程,律所每年需交納團體會費,會費交納的標準,各地不一,大多數地方都按所統一收取.2011年,珠海律所團體會費標準是4000元.2012年深圳市律協會費按上年度標準收取團體會員會費:5000元/所.
不論律所律師人數的多少,也不論個人所還是合伙所,,按統一標準收取律所會費,從形式上來說,好象是平等的,實質上,對于個人所而言,是不平等的.
按現行的稅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對律師事務所一律實行查帳征收,在查帳征收方式下, ,律所的整體稅負比例占到其經營收入的25%以上.除此之外,律師個人還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對于個人所而言,稅收明顯過重.
,(三)招聘執業律師難
律師業的競爭,在于人才的競爭,個人所欲發展,必須引進優秀律師.然而,與合伙所相比較,個人所招聘律師較難.目前,在中山市25家個人所中,除從合伙所改制過來的外,其他所大部分只有1至3名律師,有9家所僅是開辦人1人獨當一面.據筆者了解,執業律師之所以不太愿意進入個人所,主要原因是:有的個人所是以律師個人的姓名命名的,有的執業律師對此有看法,覺得在個人所,自己的身份只是個打工者,還有的執業律師擔心個人所實力不足,發展前景不明.
現行的某些律師管理制度,也不利于個人所培養和引進執業律師.《深圳市實習律師管理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接收實習律師實習的條件: 設立滿一年,且具有三名以上(含三名)執業五年的指導律師.
對于個人所來說,要擁有三名以上執業五年的律師,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個人所不能帶實習律師,也就意味著個人所難以培養和引進年輕律師.
二、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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