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廖旭東 ]——(2013-9-6) / 已閱18419次
(一)提高個人所的設立條件
新《律師法》規定開辦個人所的注冊資金為人民幣10萬元,對于經濟相對落后地區的律師來說,擁有10萬元的注冊資金,還是比較困難的,但是,對于經濟發達地區的律師來說,10萬元,作為開辦個人所的資金條件,門檻顯然太低.筆者認為:對于個人所開辦的資金條件,應由各省司法主管機關根據本地經濟狀況,自行設定.
2010年7月12日實行的《遼寧省個人律師事務所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開辦個人所的資金條件:副省級市有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的資產;其他城市有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縣(市)有人民幣十萬資產.
就廣東省而言,筆者認為:深圳、廣州、珠海及珠三角地區,開辦個人所的注冊資金應達到50萬元,廣東省其他地區,開辦個人所的注冊資金應達到30萬元.
除了提高個人所的注冊資金外,筆者認為:對于個人所開辦的地點也應有所規制,筆者認為:應鼓勵律師在鄉鎮開辦個人所,限制在市中心區開辦個人所.就中山市而言,雖然中山現有58家律所,但在中山市5個區、20個鎮中,尚有14個鎮、1個區,沒有律師事務所,因此,應鼓勵律師到沒有律所的鎮區,開辦個人所.以滿足當地鎮區居民的法律需求.
(二)減免個人律所的稅費
在我國,個人律師事務所屬于新生事物,剛剛起步,需要政策扶持.
2012年,北京市律協規定:合伙所的團體會費每所每年10000元至5000元, 個人律師事務所免交團體會費.
個人所免交團體會費,北京市律協帶了個好頭,在筆者看來,其他地方的律協不一定也能象北京市律協做到不收個人所的團體會費,但至少,應做到將個人所的團體會費與合伙所區別開來,減免個人所的團體會費.
根據國家稅收征管的規定,我國律師行業稅收征收方式包括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 在2010年之前,稅務機關對律所征稅實行的是核定征收方式.2010年后,稅務機關要求對律所采取查賬征收方式征稅.據統計,在核定征稅方式下,我國律師業承擔的稅率,占收入的9%-15%.在查賬征收方式下,律所的整體稅負比例(含營業稅及其附加)占到其經營收入的25%以上。
筆者認為:國家對個人所,應實行優惠的稅收政策,由于個人所規模小,人員少,業務量小,因此,對個人所不宜采用查賬征收方式,應采用核定征稅為宜.
(三)支持和鼓勵律師到個人所執業
當今在我國律師界,非常強調律所的大型化、專業化、公司化,認為這才是我國律師發展趨勢.主管部門對個人所也并不看好.其實,這是個誤區.
有幾百年律師發展史的西方國家到目前為止,大型所也只是其中少數,其國內絕大多數的法律服務仍是由個人律師事務所或者中小律師事務所承擔.美國有一半的所是個人所,或者5人以下的小所。
目前香港共有律師事務所700多家,合伙人超過10人以上的較大型律師所只有26家,個人投資的律師所占44%,絕大部分律師所為合伙人在5人以下的中小型律師所。
因此,個人所的發展,是今后我國律師發展的重要部分,律協和主管機關應對現有的不利于個人所發展的政策,進行修訂.為律師到個人所執業創造條件.
來源:中國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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