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志勇 ]——(2013-10-19) / 已閱42718次
2、已享有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
3、空掛戶或寄掛戶。僅戶口登記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但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生產、生活的空掛戶,應當認定其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4、“外嫁女”嫁入城鎮,已取得非農業戶口并被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應當認定其不再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隨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已轉為非農業戶口,應當認定不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5、“外嫁女” 嫁到港澳臺地區及國外并取得在以上地區及國家的永久居留權的,應當認定其不再具有嫁出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6、已死亡的人員。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因此,死亡的人員其成員資格也自然終止,不能再列入集體福利的分配。
六、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受到侵犯的保障程序和步驟。
1、協商。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分配時侵犯部分成員合法權益的現象,在我市十分普遍,許多成員均通過自行協商或第三方介入協商的方式得到解決,這種方式現階段是解決此類糾紛的重要方式,但這種方式需要雙方的均同意,如有一方不愿意即無法開展,具有局限性。
2、仲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的規定,有關土地承包糾紛及土地征收補償款分配等糾紛可以向當地設立的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生效后,即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3、起訴。向法院起訴,是解決此類分配糾紛的最效的辦法,但在現階段,有些法院對此類案件尚不受理,如瑞安法院等。樂清法院也只是對村集體經濟組織就經濟分配引起的糾紛案才予以受理,其他的一些村民福利分配,如農村保險、承包地分配、經濟合作社股份分配、村民建房指標分配和村民集資房的分配、村建設用地的分配等尚不受理,既使受理后也往往得不到支持。使現在這些不公平的分配現象層出不窮,受侵權的部分村民告狀無門,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因此法院逐步放開受案范圍,敢于主持公平與正義,以法院判決的形式和法律賦予強制力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益,引導村集體依法公平分配顯得尤其重要。
4、向鄉、鎮或街道人民政府請求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有關分配方案或分配侵犯成員權益時,受侵犯的成員有權向基層人民政府申訴,要求解決,各基層人民政府也有責任和義務給予解決。但在實際生活,這些基層人民政府很少有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有關分配進行監督,對村的反映也以推拖為主,沒有正視自己的責任和義務,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這是此類糾紛大量發生很重要的原因。
因此,鄉、鎮或街道人民政府有責任,也有義務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有關分配方案進行審查,對于發現的不公平,不合法的分配應當予以制止,并予以責令糾正,對于拒不糾正的村集體,可以在備案審查、賬務代理等不予通過,強制其依法糾正。如村賬鎮代理,這種審查機制本身就是對村集體的最有效的監督,而實踐中這類糾紛發生的原因,有很大一部分就是因為我們的這些基層政府沒有真正的履行自己的職責,發揮應有的作用。
七、幾點建議。
1、制定指導文件。作為市人民政府應當要及時制定此類分配的有關規范性和示范性的文件,引導各村和有關單位遵照執行,落實公平分配。
2、明確分配對象。在政府征用村集體土地時,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費和青苗補償費一一列出,明確數額和補償對象,而不是像以往征地過程將這些補償款項均混在一起,籠統計算每畝的補償金額。
3、進行宣傳和教育。對這些集體福利的分配,作為各主管部門和基層政府應當要積極主動的進行宣傳和教育,提倡男女平等,破除封建歪俗,宏揚公平正義。
4、各國家部門要徹實履行法定責職。各基層政府對各集體經濟組織的有關分配方案要進行監督和指導,對于不公平的分配方案,要敢于堅決制止和糾正。特別是駐村干部,要深入群眾,服務群眾,徹實履行自己的法律責任和義務。農業仲裁部門要嚴格依法仲裁,法院要積極依法受理此類案件,不要將這些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村民告狀無門,并通過判決、開庭等多種方式引導依法分配和公平分配,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最大程度上為構建和睦社會服務。
結束語:
對于村集體經濟組織現階段的分配亂象,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國目前還沒有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的統一法律,但這又是我國村集體財產所有制所不可回避的社會問題。雖然部分省市不同程度上,以地方法規或政府規章的形式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作出了寶貴的規定,但在實踐中卻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落實。各國家機關也沒有對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福利分配給予應有干預和指導,一定程度上放縱了這些不公平分配現象的滋生和蔓延。因此,根據現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男、女平等,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基層人民政府對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分配予以指導、監督和管理將顯得更加重要,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應積極受理此類分配案件,通過司法實踐維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以法律賦予的強制力促使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進行公平分配,促進社會和睦,也迫切希望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統一法律能夠早日出臺。
浙江擇法律師事務所
管志勇 律師
2013年7月18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定的規定。
1、《民法通則》
第七十一條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七十四條 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包括:
(一)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
(二)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
(三)集體所有的建筑物、水庫、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財產。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 (鎮) 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 (鎮) 農民集體所有。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五十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三條 【集體財產權保護】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
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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