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兆麟 ]——(2013-11-15) / 已閱10194次
隨著我國審判方式改革深入,作為審判權運行機制重要內容的案件流程管理,越來越受到人民法院重視,探索熱潮普遍高漲,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也頗豐,對規范審判管理確實起了重要作用。然而,現行案件流程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如職能分散、權責不清、效率低下、透明度不高、信息孤立化等,制約了審判工作開展,客觀上需要對案件流程管理工作進行全面優化,建立健全程序規范、分工協作、責權分明、操作靈活、公開透明、高質高效、細化精化的案件流程管理新機制,保證從立案、審判、執行、信訪等各個環節實現有效監控。本文以豐城市法院為樣本,反映基層法院案件流程工作管理之現狀,剖析存在的問題,提出優化路徑,為基層法院建立理想的案件流程管理模式提供幫助。
一、現 狀
長期以來,豐城法院緊密圍繞著“立案——審理——執行——信訪”這條主線,積極開展案件流程管理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果。但是,該項工作仍處于“人管”階段,高科技“數控”管理尚剛起步,管理手段仍處于相對落后狀態。該院參與案件流程管理的部門共有6個:即立案庭、業務庭(包括審判和執行)、案件回訪辦、案件質量辦、作風紀律督查辦和行政管理辦。根據職能定位,筆者將其在案件流程管理中的職能分工簡列如下:
(一)立案庭:
審查案件、訴前保全、立案登記、分發案件和排期開庭。
(二)業務庭:
1、審判庭——(1)庭長簽收案件;(2)承辦法官接收案件;(3)送達受案、應訴相關法律文書;(4)訴訟保全;(5)開庭審理;(6)判決案件合議;(7)新型、疑難、復雜等案件提交審委會討論;(8)制作裁判(調解)文書;(9)判決案件宣判;(10)送達裁判(調解)文書;(11)無執行內容的案件直接歸檔,有執行內容的案件交由立案庭執行立案。
2、執行庭——(1)執行庭長簽收案件;(2)執行人員接收案件;(3)執行人員制作、送達執行文書;(4)強制執行措施采取;(5)執行標的款交付;(6)中止、終結執行裁定適用;(7)案件歸檔。
(三)案件回訪辦:(1)對民商事、行政判決案件以及已執結案件當事人進行100%回訪;(2)對部分刑事案件被告人、部分調解案件被告以及易人易庭、矛盾易激化案件當事人進行回訪;(3)對回訪結果分流處理。
(四)審判作風紀律督查辦:查處違紀違規。
(五)案件質量辦:案件質量檢查、通報,案件質量評估,審判流程管理,審、執工作績效考評。
(六)行政管理辦:法律文書簽章。
如果把上列不同職能部門視為案件流程管理的“節”,則這些部門內細化的不同職責就是案件流程管理的“點”,“節”與“點”的相互融合,構建了該院案件流程管理模式。
二、問 題
(一)職權分散:流程管理綜合效能差
從立案庭等6個部門的職能分工看,他們在不同的“節”上履行著各自職能并參與到案件流程管理之中去,也是說他們都成了不同“節”上的流程管理主體,在“管什么?”、“怎樣管?”等問題上享有自由空間,受其他部門干預不多,存在管理職權高度分散化問題,不利提高流程管理整體效能。以立案庭為例,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但對審查期限沒有作出規定。于是,對案件是立即審查還是擇日審查?是當即立案還是滯后立案?立案庭可以選擇且這種選擇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站在人民法院管理角度而言,尚存在效能高低之別,當即審查或立案效能則高,拖延審查或立案效能則低,未將流程管理部門本身的工作效能納入流程管理之中,從而導致審判效率降低。再以審判業務庭為例,法官簽收案件后,在送達、審理、裁判、上訴等環節在案件處理上同樣有著足夠時空,壓不壓縮或者壓縮多少時空,與法官個體行為如責任感、效率觀等存在一定程度的關聯性,從而在案件審理時長上左右個案效能。同時,在其他參與案件流程管理職能部門中,或多或少也存在類似情形。案件流程管理效能之高低,是不同職能部門效能的有機之和,或正正相長,或正負相抵,或負負疊加,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他們的積極作為。
(二)手段落后:流程管理科技含量低
該院智能化管理工作進展緩慢,所取得的成果也不多,主要體現在院內局域網的建設上,通過該網可以共享本院的內部管理制度、裁判文書等。依照該院對下屬部門的職能定位,案件流程管理工作歸口于案件質量辦,由其通過本院局域網絡對全院案件的審理或執行進程實行動態監督。目前,由于受到某些因素制約,該院的局域網暫未嵌入案件流程管理軟件,數控功能尚未開啟,相關工作仍然處于人管狀態,缺乏數控的準確性、時效性和規范性,不利于案件流程科學管理。
(三)內容簡單:流程管理覆蓋節點少
當前,該院案件流程管理工作的10項主要內容是:1、排期開庭;2、業務部門按月填報案件數據;3、承擔案件流程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定期向績效考核組織提供考核數據;4、庭審觀摩;5、案件質量評查;6、合庭成員合議案件制;7、按月通報臨近審(執)限案件和超審(執)限案件;8、撰寫案件運行態勢分析報告;9、回訪案件當事人;10、年終績效考核。其負面表現形式:一是管理層次膚淺。當前該院開展的各項流程管理,多屬于表層式的基礎性工作,缺乏廣度與深度,在節點管理上淺嘗輒止;二是管理過程失衡。重視事后管理,忽視事中監督與事前預防,讓流程管理過程幾乎流于形式,沒有發揮其應有功能;三是管理手段單一。熱衷于傳統管理觀念,對新的管理理念接受能力差,表現在過度重視人管在流程管理中的作用,而忽視了數控的獨特功能,遏制了管理水平提高;四是管理成本忽視。對流程管理中的人、財、物投入從不計算成本,造成國家司法資源不必要的的浪費;五是管理內容封閉。與外地法院開展經驗交流不多,對流程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發現少、解決少和創新更少。
(四)監督乏力:流程管理顯現問題多
監督在案件流程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從大流程管理角度出發,監督的范圍具有廣泛性,監督的內容具有豐富性,監督的層次具有深刻性,監督的手段具有多樣性,要求在審判實踐中不僅要對案件的立案、審理、執行等過程進行監督,也要對法官的服務態度、著裝儀表、廉潔司法、舉止言行等職業行為規范進行監督;不僅要重視制度的管理作用,也要重視監督的管理作用;不僅要強化內部職能部門的監督,也要重視社會群眾的監督。從該院的監督管理現狀看,總體存在監督范圍過窄、監督內容不全、監督層次膚淺和監督手段單一的問題,譬如重視對“案”的監督,忽視對“人”的監管;重視案件的事后評查,忽視事前預防、事中查漏補缺;強調人腦的監督管理作用,忽視電腦的輔助監督功能;把審判監督等同于案件質量評查和通報等。監督不力問題反映在案件流程管理上的主要表現:一是審判管理制度形同虛設,制度與監督形成不正常的“兩張皮”,制度功能不能得到正常發揮;二是正、負效能并存,相互折抵,影響流程管理整體效能提高;三是審判質量得不到提高,案件上訴率、改判率、發回重審率始終處于高位運行,審結率、調解率、執結率、執行和解率始終處在低位徘徊;四是法官違背行為規范、違反法定程序、違犯審判紀情的情形,不能從根本上得到遏制,既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損壞人民法院的公眾形象;五是信訪案件增多,或上訪,或群訪,或鬧訪,或纏訪,為社會安定帶來不穩定因素。
三、對策
案件流程管理系統化是指對案件、組織、人員及其他有利司法資源進行全面整合和運用,以最小的投入獲取最大的管理效能。從程序視角度看,參與流程管理的案件包括訴前調解、一審終審、普通、簡易、特別、審判監督、督促、公示催告以及執行等基層法院可能涉及的相關程序的所有案件,讓每一個案件都納入到流程管理之中;參與流程管理的組織包括立案庭、業務庭、合議庭、專業型法官小組、案質辦、回訪辦、紀檢監察、審判委員會等部門或機構;參與流程管理的人員包括院主管業務的院領導、法官、執行員、書記員、法警、人民陪審員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約司法監督員等。案件流程管理的最高境界就是將這些元素進行有機“拼湊”或“組構”,建立和健全科學、高效、靈活、系統的運行管理機制,從而實現審判工作效能整體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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