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兆麟 ]——(2013-11-15) / 已閱10195次
案件流程管理所追求的目標為:科學規范、精化細化、全面控制、提升質量、提高效能。具體可從以下入手:
(一)創新思路:構建大流程管理新格局
人民法院的核心職能就是通過開展審判活動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促進經濟發展,其他各項工作都要圍繞著審判工作來開展,于是審判管理是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而案件流程管理又是審判管理的重中之重,從中可見案件流程管理的重要性。然而,現行案件流程管理所暴露的問題明顯,如職責不清、分工不明、組織無力、配合不當、效率不高等,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院審判工作開展,于是,需要打破傳統思維和模式,拓寬管理思路,創新管理機制,在基層法院逐步建立起“大流程管理”新格局。對“大流程管理”的構想:
1、“人”“案”共管。既要管好“案”,又要管好“人”,做到人案并重,摒棄將案件流程管理等同于單純案件管理的陳舊觀念,忽視人在案件流程管理中的主導作用。
2、將科學管理手段運用于案件流程管理。既要充分發揮人在管理中的主導作用實行“人管”,又要充分運用先進管理軟件實行“數控”,人機共管,優劣互補,完美結合。
3、細化流程管理環節。努力改變“粗而不細”、“細而不精”的管理現狀,由當前的“粗放式”管理過渡到“精細化”操作,對流程管理的關健性“節點”進行細化和精化。
4、審判監督涵蓋全程。①對案件審判質量進行監督。由案件質量辦對案件進行集中評查、評估,通報評查結果、展示優秀法律文書、評比優秀案卷、警示臨近審限案件、通報超審限案件、落實錯案責任等;②對案件執行中的公正性、高效性進行監督。在監督主體、監督內容、監督方式以及監督權限上進行規范,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③對審判、執行人員遵紀守規、遵從司法禮儀情況進行監督;④將監督“關口”前移。改判后回訪、釋疑為判前排查、疏導;改事后檢查、評估為事中督查、預防,從源頭上防范法官執法不公和司法不廉。
5、案件流程管理與績效考評相結合。重視績效考評在案件流程管理中的作用,把績效考評結果作為評價參與案件流程管理人員工作業績的重要指標,并對其評優、評先等產生積極或消及后果,從而增強他們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二)組織保障:設立流程管理專職機構
當前基層法院的普遍做法是將案件流程管理作為案件質量管理的一項細分工作,未能強化或突出其重要性,而是將其置于職能部門從屬地位,更無專職人員從業,不利于案件流程管理工作的開展。為了解決以往審判管理職能分散、信息孤立等問題,筆者建議在基層法院設立案件流程管理“中樞”機構——案件流程管理辦,充實管理人員,提供有力組織保障,將執行者與監督者分離開來。權限與職責規劃:
1、職能定位。即對參與流程管理的“三類”對象進行職責定位:①審判與執行部門;②對案件流程負有管理職能的非業務部門,包括立案庭、執行局、行政辦、案件質量辦、回訪辦、紀檢監察等部門;③對案件流程的“節點”可進行有效控制的相關人員,包括立案人員、審判人員、執行人員、庭長、業務主管領導等。
2、協調溝通。建立和健全“三類”對象的互動協作機制,將其凝結成推動案件流程管理工作的強大合力,做到流程完備、環節緊扣、不留缺漏;對個案在流程管理中所產生的“運作不暢”問題進行有效“疏通”。
3、績效考評。根據職能或職責分工,對“三類”對象分別制訂績效考評細則并實現嚴格的考評制度,考評結果作為部門評先、評優,個人評先、評優、獎勵、晉升和晉級的重要參考指標,提高他們參與案件流程管理的積極性。
4、問題研判。對審判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研判,為領導決策提供建議和參考。
5、監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對案件實現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監督,及時進行評查或糾錯,預防出現辦案不公、行為不范、效率不高和作風不廉現象。
(三)健全制度:細化案件流程管理節點
“粗放式”案件流程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審判效率提高,走精細化管理之路是案件流程管理的由然選擇。如在立案這個“節”上,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進行繁、簡分流,盡量讓權利義務清楚、訴訟標的不大或者雙方當事人爭議很小的案件,努力簡化審理程序,盡可能地讓這些案件在最短時間內案結事了,避免讓每個訴訟案件機械地走“立案——審理——調判——執行——信訪”之過場,努力提高個案審判效率?煽紤]在立案庭內設“調解法庭”,由審判經驗豐富、擅長做當事人思想工作的法官組成,專門從事簡易案件的調解工作,規范案件繁、簡分流規則,明確法官工作職責并進行嚴格考評。又如為提高案件審判效率,在個案審理時長這個“節”上,作出細化規定并進行考核,以督促法官盡可能地縮短審理期限;在審判流程管理上,專職機構依托信息化管理加強對“節”“點”的有效控制等,這些都有賴于審判管理制度的進一步細分和健全,走精細化、制度化管理之路,是案件流程管理工作的必然選擇。
(四)優化協作:采用人機互控管理模式
人腦與電腦對案件流程管理各具不同的獨特作用,人腦對復雜的管理現象有著敏銳的思維能力以及對管理中的偏差進行預見和預防,在管理上表現為明顯的能動性,但在時效性上表現較差;而電腦對設定的管理目標具有嚴格的數控功能,在管理上表現為明顯的時效性,而在能動性上表現欠佳;可見,兩者之間各有長短、優劣各異,只有把靜態管理與動態管理有機地結合起來,就可實現揚長避短、優劣互補,從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案件流程管理效能。
1、人管
人管是指通過人的智力活動,對案件流程管理過程進行有效控制。人管的主要路徑:一是制度約束。通過建立和健全審判管理制度對案件流程進行有效管理;二是審判監督。強化審判監督在案件流程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將監督工作縱深引入到每個案件之中;三是完善機制。充分發揮人的主導作用,合理配置現有人力、物質、制度、軟件等司法資源,建立運作規范、順暢、長效的案件流程管理機制;四是考評考核。建立科學業績考評制度,對部門、個人參與案件流程管理的成效作出客觀評價。人管可分為以下幾個層次:
(1)法官自管:法官在辦案過程中,對案件進度進行自我控制,如程序合法、開庭規范、公平公正、縮短審限、廉潔辦案。
(2)庭長面管:庭長對本庭受理的案件進行全面控制,如組織全庭干警集體合議案件,對本庭重大、復雜、疑難案件進行跟蹤問效,監督法官依法、高效、廉潔辦案,對裁判文書質量進行把關審查,排查案中隱患。
(3)院長點管:由主管業務的院領導對個案的關鍵節點進行控制,如簽發裁判文書,重大審判或執行事項的裁定或決定,親自審理和執行熱點、難點以及群眾高度關注的案件,指導重大案件的審理或執行,平息當事人信訪事件。
(4)依照部門分工實行職能專管:紀檢監察室對法官辦案是否公正、規范、高效和廉潔等重要環節進行控制,如采取庭審觀摩、當庭檢查法官遵守庭審規范、向當事人送達監督函,回訪案件當事人,設立舉報機構、舉報電話、電子信箱;案件質量辦對案件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開展優秀、劣質法律文書評比和展示,進行扣分和通報等;立案庭對基層法庭的立案情況進行控制,預防久審不立,久拖不立,該立不立,不該立則立等現象發生,督查、考評業務部門排期開庭、審務公開和法律文書送達等工作開展情況;信訪機構做好全院信訪管理工作,排查案件隱患,解決案件矛盾,落實院長接訪制、主管院領導包案制、庭長排查制、承辦人報告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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