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發富 ]——(2014-2-18) / 已閱20591次
代位繼承與轉繼承一樣,都存在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兩人都死亡的事實,都是被繼承人的子女最終取得遺產。
(二)區別
但是代位繼承與轉繼承之間亦存在著許多不同的地方,主要表現在:
1、轉繼承可以說是兩個直接繼承的連續,也即被繼承人死亡后,被繼承人的子女直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此時該子女的繼承權由被繼承人生前的繼承期待權轉變為既得權,只不過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死亡,該繼承人的繼承權轉有繼承人的子女直接繼承的一種制度。代位繼承則是由代位繼承人一次性間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具有替補繼承的性質,相當于第一順序繼承人。
2、轉繼承發生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死亡,代位繼承則是在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條件下發生的。
3、轉繼承權人是死亡繼承人的所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則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范圍更窄。
4、轉繼承不僅僅適用于法定繼承,而且適用于遺囑繼承和遺贈,代位繼承只能使用于法定繼承。
十、代位繼承體現的《繼承法》的原則
代位繼承體現了《繼承法》的如下原則:
(一)保護私有財產繼承的原則;
(二)男女平等的原則;
(三)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四)限定繼承原則;
(五)尊老育幼、照顧“弱者”的原則;
通觀代位繼承制度,我們可以從中發現:
第一,代位繼承制度充分維護和體現了繼承法的男女平等原則,我國《繼承法》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二,代位繼承制度充分發揮了遺產互助的功能,體現了繼承法的尊老育幼,照顧“弱者”的原則。因為代位繼承制度不僅使原來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的代位繼承人成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被繼承人的其他子女一起參與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維護了祖孫相互的繼承權,而且在沒有第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時,則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由代位人來繼承,這就增加了被繼承人遺產直接由其直系血親繼承的機會,一般情況下,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不僅會給代位人家庭、精神上造成極大的傷害,同時也可能喪失家庭的經濟來源,甚至使該家庭的生活水平陷入窘迫。在這中情況下,不僅是對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予以特殊保護,更是對代位人家庭給予物質幫助。
十一、我國代位繼承制度的現存問題及完善建議
(一)我國代位繼承制度的現存問題。我國的法學理論界,對代表權說與固有權說都有贊同者。從我國繼承法規定層面來看,我國代位繼承制度明顯采用了“代表權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規定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這說明我國代位繼承制在采用代表權說的同時,又有所適當補充,體現了養老育幼原則和公平原則;但根據世界各國繼承法發展的趨勢,我國采用的代表權說仍然存在著較大的缺陷和局限性。
1、從民法的基本原理角度,有背于與民事主體相關的基本理論
從民法基本原理而言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 ,終于死亡。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 :“公民從 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代位繼承制度中,被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其民事權利能力已終結,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不能享有任何民事權利,也包括繼承權。而代表權說的基礎在于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 ,其沒有喪失繼承權 ,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表被代位人的權利繼承,且一般只能繼承其應繼遺產份額。這與民法的基本原理是相背的,是不合邏輯的,代位人不可能代表實際已經不存在的民事主體去享受權利。
2、從立法目的角度,不利于保護代位繼承人的經濟利益
在繼承法中,設立代位繼承是為了保護代位繼承人的物質生活和經濟利益,為了對弱者提供社會保障,以撫養未成年人和照顧不能獨立生活的人 ,使被代位人未成年的直系親屬在被代位人死亡后生活上有所保障。因為在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情況下,孫子女、外孫子女往往未成年而不能獨立生活 ,或者由此造成生活困難。養老育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繼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當父母拒絕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時,孫子女、外孫子女就喪失了代位繼承權,無法保障上述基本原則的實現,不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同時,《繼承法》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并不因其子女是否喪失繼承權而受到影響。這對孫子女、外孫子女而言,是有失公平的。
3、從法律實踐角度,有背于我國法律堅持的責任自負的原則精神
死亡父母違法和犯罪行為而喪失繼承權,導致讓其子女承擔不能繼承被繼承人財產的不利后果,顯然有悖于現代民法自己責任的原則,這也與我國法律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精神相違背。如果,一個人 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與該行為毫無關系的另一個人來承擔,是不符合我國法律的基本精神的。放棄、喪失繼承權的行為主體是被代位繼承人,他的法律行為或違法行為引起的不取得遺產的法律后果只能由他本人承擔。不應因其過錯或任意行為而使代位繼承人的正當權利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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