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發富 ]——(2014-2-18) / 已閱20590次
(二)我國代位繼承制度的完善建議
改革開放三十年以來 ,我國的經濟社會生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公 民的私有財產份額也在不斷增加。對于完善繼承法中的代位繼承制度而言,對公民的現實生活有著直接的影響。代位繼承制度應當從我國現實國情出發 ,結合歷史上的繼承傳統、習慣以及西方發達國家一些先進的繼承制度 ,在立法和司法解釋層面進一步加以完善,以對司法實踐給以合理指導。
具體而言,在代位繼承性質上,應當采用固有權說,從法律上確認繼承被繼承人是代位繼承人固有的權利,認定代位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的地位,放寬代位繼承的條件。明確規定當被代位繼承人喪失或放棄繼承權時,代位繼承人仍然可以代位繼承。這樣能夠更好地體現死者的意愿,保護公民私人財產繼承權,避免被繼承人的遺產作為無人繼承的遺產轉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因為“財產所有人的愿望在繼承規則的確立中發揮著最重要、最基本的影響。而所有人總是希望將財產傳給的晚輩直系血親,在有晚輩直系血親的情況下,所有人通常不愿意看到自己的財產流向旁系血親。”同時,進一步擴大代位繼承人的范圍,規定直系卑血親、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晚輩直系血親都可以代位繼承,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十二、結語
總之,代位繼承制度是繼承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是保護公民私人財產順利轉移的重要法律依據。我國《繼承法》確認的代位繼承制度,不僅維護了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關系,而且也使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有法可依,保證了辦案質量。但鑒于目前我國新形勢的影響及立法問題,隨著社會實踐的發展和立法技術的提升,有必要對我國的代位繼承制度進行改進和完善,以適應時代發展需要,實現公民的私人財產繼承權得到足夠的保護,進一步促進家庭的穩定和社會和諧文明的進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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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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