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朝暉 ]——(2014-2-25) / 已閱9356次
對公司的補足出資責任,公司及其他股東皆可作為訴訟主體,向其主張權利。
2、對公司債權人的補充清償責任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責任不僅限于瑕疵出資本金,還包括利息,但其責任為“補充賠償責任”,即對公司本身不能清償的部分才承擔責任,而對公司不能清償的標準一般應以對公司采取窮盡執行措施后仍不能清償為準。而且,瑕疵出資股東的責任只在于其未出資或抽逃出資的本息為限。
(作者單位: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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